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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违反预约合同应担责?

时间:2025-08-23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七时五十分,案件编号为二零一七苏04一贰民初七仟五佰壹拾伍号,属于民事预约合同纠纷类别,由常州武进法院受理,此为一审案件,相关档案入库时间已登记。

关键词

民事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预约协议是一种专门为了促成本协议而存在的单独契约,由于预约协议本身的特殊属性,违背预约协议所引致的损害赔偿,与本协议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并不相同,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义务承担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提出诉讼,称原、被告在2017年4月15日签署了《常州某酒店朱某某先生&沈某某女士婚宴初步协议》(简称《婚宴初步协议》)这一文件,约定婚宴举办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计划安排55桌,每桌规格为5000元。这份合同明确说明,只要签署之后再提出终止,已经支付的预付款项一律不退还,并且参照了以下赔偿条款:如果在婚礼前59天或更短的时间内取消,酒店有权要求全额支付预估的全部费用作为赔偿,这个比例是百分之百。最终,原告在9月17日中午正式取消了原定的婚礼。依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这份合同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真实意愿表达,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原告多次提醒,被告没有商议后续处理,也没有支付补偿款。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决:(1)被告需支付给原告补偿金元;(2)被告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提出:(1)这个《婚宴初步协议》在法律上属于预先约定的性质,里面只规定了押金和宴会举行的时间,像餐饮规格、桌子数量、总费用这些细节,都要等正式的合同才能确定,现在正式的餐饮合同还没签,原告拿这个《婚宴初步协议》(也就是预先约定的合同)来要求正式合同(也就是本约)的违约责任,既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婚宴是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关系破裂而取消的,这种情况,被告在订婚宴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想到,对于取消婚宴,被告心里没有责任,原告也没有真的损失,但是原告因为婚宴取消了就把被告交的5万元押金收回了,现在还要通过打官司再要补偿金,这种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这个《婚宴初步协议》是原告制定的固定条款,里面还藏着不少不公平的规则,损害了被告作为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强迫消费,这样的约定其实是无效的。因此,若依据预约协议来追究主合同的违约责任,那么原告的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也缺少法律支持,恳请法庭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在2017年4月15日时,为弟弟朱某某的婚宴与原告签署了《婚宴初步协议》文件,该文件内容如下:宴席地点设在某城宴会厅,举办时间定于2017年9月17日中午,每桌餐饮标准为5000元,酒水方面允许宾客自行携带白酒和红酒,酒水服务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报价内,预计使用桌数是55桌(假如实际使用桌数少于50桌,酒店方面有权调整餐饮标准),预付定金金额为5万元······协议中关于预付款项及办理流程的说明为:协议签署当天,场地即行固定,酒店会收取5万元作为场地定金;婚宴前45天,酒店会依据市场情况提供最终菜单,菜单确定后酒店收取预估总消费的50%;婚宴前15天,确定最终参与人数,签订正式合同,酒店收取预估总消费的100%;婚宴当天,若有临时增加的消费项目,则于当天进行结算。本协议规定的预定取消条款明确指出:一旦签署本协议,若发生取消行为,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将不予返还,也不能折算为店内消费使用,并且需要遵循以下赔偿措施:如果在宴会开始前六十天或更长时间提出取消,酒店将收取预估总消费额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赔偿;如果在宴会开始前五十九天或更短时间内取消,酒店将收取预估总消费额的全部作为赔偿。正式合同签署的具体时间要求为,宴会举办之前,务必提前十五天前往酒店完成签署手续。协议中列出的婚宴优惠内容为,以下各项均已包含在先前公布的婚宴价格里:先前给出的报价涵盖雪碧、可乐、特定饮品以及本地啤酒两小时无限畅饮;先前给出的报价涵盖两间客房一晚的住宿,并包含次日双人份早餐;先前给出的报价涵盖最多一桌(十人)试菜,菜单与婚宴相同;先前给出的报价涵盖一间供新娘化妆的房间;先前给出的报价包含五十人份的迎宾茶点。这份契约还规定了若干条款,诸如:该契约必须加盖酒店公章方可生效,若未加盖公章则视作无效文件;此契约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文件,活动启动前三十天须另行签署正式合同;预计总费用不包括酒店所在地区征收的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类似税金及估算费用等。该契约由原告销售代表张某与被告共同签署完成。原告取得该协议副本后,在副本上盖了其公司印章。协议签署之前,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已通过刷卡支付给原告五万元现金。

那个协议签订之后,由于情侣关系破裂这一事实的出现,婚礼没有办成,被告在2017年7月上半月和下半月期间,跟原告方面谈过,说明婚礼办不了,想叫停,原告和被告虽然对于被告要求叫停婚礼的确切时间说法不同,不过双方都承认被告是在婚礼举行前五十九天内提的,原告也同意被告不办婚礼了2017年8月7日,原告经由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江律师事务部向被告递送了万江律师函,该函件要点如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婚宴初步协议》,被告近期向原告表明将取消原定于2017年9月17日中午的婚宴,原告按照约定收回了被告支付的定金五万元;被告单方面取消婚宴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在收到万江律师函后的三天内,与原告商议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案。

由于商议未能成功,当事人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提交诉状至审判机关,希望获得支持。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20日下发了(2017)苏041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决定不支持原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的要求。判决公布后,案件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因此这个判决已经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裁判理由

法庭最终裁决指出:当前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首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婚宴初步协议》属于预约性质还是正式合同性质,其次,被告付出的五万元款项是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还是单纯的预付款项,再者,原告按照《婚宴初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补偿金的做法,在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是否具备充分支撑。

就第一个争议点而言,法院指出,这份文件属于临时性约定,其中清楚说明“宴会举行前十五天内须到酒店签署正式文本”,另外,补充条款也明确指出“该文件是正式文件的补充,活动开始前三十天必须另行签署正式文件”。另外,这份协议虽然规定了婚礼仪式在2017年9月17日举行,地点设在某城市的一家宴会厅,但实际需要布置的餐桌数量、每桌的餐饮标准、具体的菜单内容,以及是否必须提前整夜布置场地、婚庆服务是由酒店安排还是另行委托等关键事项,目前还没有确定,需要双方再签订一份详细的婚宴合同来明确各项条款。由于参加婚礼的人数还不清楚,协议中提到的餐饮标准、支付期限和金额,都只是暂时的安排。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已经就未来签订正式的餐饮服务合同形成了共识,这份《婚宴初步协议》在本质上属于预约性质的合同,而不是最终的合同。

争议焦点二方面,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依据《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之间能够商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一种保障措施。若债务人完成了所承担的义务,这笔定金要么会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要么会被全额退还。然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债务,那么他无权要求拿回定金。相反,要是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责任,就必须退还双倍于定金的金额。本案涉及被告在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五万元现金的事实。相关《婚宴初步协议》中详细规定被告需缴纳五万元作为定金,并明确指出一旦协议签订,若出现任何一方取消,该定金将不予退还,也不能用于抵扣后续的消费费用。该协议中的条款完全符合定金的法律特征,并且该定金的性质属于立约定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顺利达成正式协议而设立的。该《婚宴初步协议》的履行基础已经消失,原告可以据此请求被告,以退还保证金作为条件,不再签订正式的餐饮服务协议,定金通常在合同成立之前或履行之前支付,属于预先支付的款项,而保证金则往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之后交付。被告声称那五万元钱在交付时,双方已经把它的性质从定金改成押金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法庭不承认。

对于第三项争议点,法院明确指出,预约契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促成后续主契约的签订,而非直接履行主契约的条款万江律师,因此不能以主契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预约契约的当事人。所以,遵守预约契约的一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补偿因违反预约契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以依据主契约的预定内容,索要本应获得的预期利益赔偿。违背约定协议给另一方形成的代价,通常涵盖商议期间付出的开销,筹备执行协议时付出的成本以及可能错失的收益,不过可能错失的收益无法以货币量化评估。鉴于建立婚姻关系属于人生重要抉择需要审慎对待,双方关系终止致使该餐饮服务协议未能成功签订并执行,不应当追究被告的责任,并且被告就未能履行合同的事务,在约定的宴席日子前约两个月的时候已经及时告知了原告。依据前述各项因素,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鉴于本案件已经适用定金责任条款,为了协调各方的权益关系,法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另行支付赔偿款额的诉讼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批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如果合同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另一方受损,那么赔偿的金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既包括合同正常执行后能得到的收益;不过,这个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在签订合同时,违约方已经预见到的,或者理应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本案所依据的是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其中第113条是相关规定

一审案件审理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人民法院,案件编号为(2017)苏0412民初7515号,该判决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

最高司法机构于今年五月七日颁布的《关于案例库建设及运作的管理办法》【法(2024)92号】明确指出,所有司法单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查询案例数据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性文件,同时借鉴已收录的相似案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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