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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合同效力纠纷,法院可以准许吗?能变更诉讼请求吗?

时间:2025-08-23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合同效力纠纷法院可以准许吗?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合同效力纠纷法院是可以准许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若调解协议条款涉及诉讼请求之外的事项,司法机构有权予以批准,这一点已有明确界定。因此,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调解条款时,只要协议条款不违背法律条文,并且是在双方真心实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共识,即便其内容超出了诉讼请求的界限,这种情形也是被允许的。法院依据当事人协商条款,能够拟定调解文书。倘若某方对超出诉讼要求的部分拒绝调解,司法机构无权处置该超范围事项,毕竟《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根本准则,即“不受理未提出的事项”。

二、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庭审开始之后,原告方有权调整原先提出的诉讼要求,不过这种调整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如果在庭审期间,被告方面提出了反请求,或者有其他第三方提交了与本案件相关的诉求,那么原告方就有可能变更其诉讼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指出:案件一旦受理,直至法庭辩论环节终止期间,若原告方添补诉讼诉求,被告方提起反诉,抑或第三人提交与该案相关的诉讼要求,倘若这些情况具备合并审理的条件,那么审判机关就必须将它们一同审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也指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代表需到场;代表无法出席时,审判机关应依据查明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若接到通知却无合理解释而未出席,若是原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视作撤回诉讼;若是被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出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擅自离开,那么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将这种行为视为撤回诉讼请求来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若有独立请求权者加入诉讼,原告若申请终止诉讼,法院批准后,该独立请求权者将转为新案原告,原案原告与被告则转为新案被告,案件将另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终止诉讼或者依照法律能够当作终止诉讼处理的情形下,倘若当事人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且必须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审判机关有权拒绝当事人终止诉讼的请求,或者不将此情形视为终止诉讼。

根据前文所述,合同效力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调解达成的共识若超出诉讼诉求,亦可获认可,但务必确保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方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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