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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规定,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5-08-23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监护人充当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法定诉讼代理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既是他的权利东莞万江律师,也是他对被代理人以及社会所应承担的职责。所以,法定代理人不能逃避自己代理诉讼的责任。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存在互相推卸代理责任的情形,法院将指定其中一人来代理诉讼。

确定法定代理人,关键是要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者的法定监护人若已离世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应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亲属或相关人员担任这一角色,具体人选包括以下几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某些关系亲近的亲属或朋友甘愿履行监护职责,只要精神疾病患者的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未成年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表示认可。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某些关系亲近的亲戚或朋友乐意担当照管职责,只要精神障碍者所在机构或者居住地社区组织表示认可。

在诉讼中涉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若事先未确定监护人,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选定,若协商未果,则由法院从中指定诉讼代理人。若当事人缺乏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可由其父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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