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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二批),释放啥信号?

时间:2025-08-23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新经纬十八日披露资讯,十八日,最高司法机构公布企业相关司法强制案例第二批内容,此信息源自最高司法机构官方账号。

最高法院表明,旨在充分展示审判机关在监督并纠正不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以及依法维护企业财产权等合法利益的实践成果,同时减少类似行政违法事件再次出现,最高司法机构分两次公布了与企业行政强制相关的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五个新增案例,着重展示了在处理与企业相关的行政强制事务时,审判机关依据法规作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判决,显著提升了行政案件调解的强度,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了与企业间行政争议的处理成效,目的是确保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某中药商号对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单位采取的查封财产及行政补偿措施提出申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就是湘潭市监局,检查了某中药材行,检查中发现,这家店既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且没有委托别人配置制剂,却提前大量配制了没有患者处方药的药品,还把它们卖掉了,这属于违法行为。湘潭市监局把相关物品收缴,送往专业单位化验,根据化验结果,发觉某药材店可能售卖假药,于是把涉嫌犯罪的材料交给公安,不过没把收缴的药品处理掉。那一年十一月一日,湘潭市监局又到那家药店实地查办,查封了同类药材,还拟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紧接着在同年十二月一日,决定把前两次查封的药品再延长三十天扣押期,可拖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始终没归还。那家中药铺不认可,告到法院,要求裁定湘潭市监局的查封行为不合法,并且退还被扣的药材。

(二)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湘潭市监局把扣押物品留置时间拖过法定时限,持续扣押已远超规定期限,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7条,属于违法行为;考虑到部分扣押物品是药品,湘潭市监局送检后发现含有非法化学物质,这关系到民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为实施风险管控,执行严密监管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方案妥善处置更为恰当,因此裁定湘潭市监局扣押行为不合法,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这家药材铺子提了上诉,湘中中级法院在复核时,依照先前判定的缘由,驳回了上诉请求,并且决定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三)典型意义

最高标准要坚决执行,最强硬监管要全力推进,最重力度处罚要坚决实施,最严肃问责要彻底落实,这是国家领导层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有效监督相关机构依照法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利。本案中,湘潭市监局依照法规对违规药品实施查封,但查封时长显著超出法定时限,法院依据充分的法律依据判定其行为违法;在关于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理、某中药材行具体行为性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未判决行政机关退还药品,而是要求其采取补救办法,这样做也符合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客观要求。此案裁决既追究了行政机关失职、滥权的法律责任,肯定了公司正当要求;也珍视了药品管理部门的权威判断和监管权力,平衡了公司正当权益和公共福祉。根据事态发展,双方当事人最终形成了和解共识,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销毁了部分已经变质的中药材,那家中药经营企业强化了内部管理,当地政府部门也准许它加入本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基地的建设和运作,这次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互利互惠的成果。

第二起案件涉及一家塑料加工企业,该公司对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具体包括要求纠正行政决定,以及解除对相关设备的查封措施

(一)基本案情

这家塑料加工企业,就是某塑料厂,它是在2014年4月14日登记成立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原料生产塑料制品,并且将这些制品进行销售。2022年8月10日,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也就是镇消防中心,在检查某塑料厂的消防安全工作时,发现了几个问题,包括灭火器已经过期、电线没有套管、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等,这些问题既是消防隐患,也是违规行为,因此镇消防中心发出了一份责令改正的通知,要求该厂停业进行整改。当天,镇消防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在该塑料厂的电表盒外部贴上了封条。结果,该厂被迫断电,导致生产活动完全停止。这家机构对决定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那份《关于消除火灾风险整改的命令》,命令消防队的乡镇部门停止实施封闭措施。

(二)裁判结果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镇消防中心系武陟县詹店镇人民政府的内部单位,不具备独立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镇政府负责承担。该《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表面要求整改,实则导致企业停业,既未提供自行纠正的期限,也未说明该厂可享有的陈述与申辩等程序性权利,存在程序瑕疵。该厂确实有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相关《责令整改消防隐患通知书》和查封某塑料厂电表箱的举动不合法,同时驳回了某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要求。该厂提请复议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时指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措施存在执行者缺乏行政主体身份或无法律依据等严重且显而易见的违法情况,若当事人请求认定行政措施无效,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确认。该镇消防部门虽是政府下属单位,却无执法权限,其责令商户停工整改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属于严重且显而易见的违法,因此法庭裁定废除原判,认定相关《消防问题整改通知书》和封存电表的举动没有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手段跟其他行政活动比,对当事人正当权利造成的冲击更厉害并且效果马上显现,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对执行行政强制手段的机构设定了更严的要求。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说明,行政强制手段必须由法律或法规指定的机关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施行。执行行政强制手段的权力不能转交给其他单位。政府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规履行职责,不能为了推卸责任而任意扩大相关职能部门或临时机构的权力范围,也不得违背法规将强制措施委托他人执行。在此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乡镇消防站属于乡镇政府的下属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其以自身名义下达停业整改通知及实施查封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裁定其发出的通知书和查封行为均属无效。而且即便是镇政府,在消防管理方面也没有对企业财产实施查封的权限,更缺乏强制要求关闭或勒令整改的惩罚手段。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规保护各种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自主决策权,从而为其创造一个稳定的发展氛围。另外根据事后掌握的信息,那家塑料厂所遭受的损失已经在另一案件中得到合法的赔偿,因此这场争议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处理。

三、某媒体企业针对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清除建筑及要求行政补偿的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授予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某传媒公司)准予设置楼顶广告牌的许可文件,该许可的有效期限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持续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在此之后,某传媒公司陆续与其他企业缔结户外广告的制作与发布协议,明确由其负责广告的创制及公开传播。二零二零年五月,为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政府部门下达通知,需要清除清江浦区建筑顶部的商业宣传设施。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区级综合管理机构向某媒体企业发布通告,选择撤销先前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该企业因为针对该通告已经向司法裁判机关申请了法律诉讼,于是向区级综合管理机构请求延缓执行广告牌的清除作业。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区综合执法部门强行拆除了某媒体企业安放在屋顶的广告牌,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另一案件判决结果宣布取消了区综合执法部门先前通告中有关收回许可的部分决定。这家媒体机构对之前发生的强制拆除事件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区综合执法局的拆除行为不合法,责令将广告牌恢复到原有状态,同时要求赔偿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以及广告牌被清除期间所蒙受的经营收益损失。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及第37条东莞万江律师,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执行催告、听取意见申辩、作出强制决定等法定步骤。本案里,区综合执法局强行拆除了某传媒公司的楼顶广告牌,没有履行这些法定步骤,其强拆行为不合法。为了打造整洁的城市公共环境、消除潜在风险,政府部门对区域内的广告摆放规划进行了改动,决定不再允许在建筑顶部设置商业广告,因此某媒体机构的请求将广告牌恢复到最初状态的诉求,实际上无法实现,但强行拆除的行为使得该媒体机构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损害,区级综合管理机构理应负责补偿损失。所以,一审法庭裁定区综合管理机构强行移除宣传牌子的做法不合法,并且补偿某媒体企业因强制移除造成的广告业务收益、宣传牌拆毁后的剩余物品价值损失,以及合法授权被撤销后理应提供的适当补偿。该企业提出上诉后,淮安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照相同理由判决撤销上诉、坚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政府信誉是改善商业环境的根本保障,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完善,对管理部门执行许可行为和强制措施有了更严格的标准。行政许可属于利民性质的管理措施,政府部门不能随意变动已经产生的许可决定,确实因现实状况出现重大转变,为了集体利益需求而撤销既成许可的,必须依照法规提供补偿,更不该在未履行补偿义务时强行执行拆除行动。区综合执法局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撤回了许可,不过没有依法给予企业相应补偿,还违反了法定程序进行拆除,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确认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不合法,并责令赔偿损失,从而切实维护了某传媒公司的正当权益。为了达成案件纠纷的彻底化解,审判机构在下达补偿裁决之际,同步审慎处置了相关补偿事务,从而防止了“同类案件重复审理”等状况。

四、某文化机构对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建部门强制清除建筑物的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一家文化传播企业,后文简称某传播公司,同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后文简称市公路局,缔结了《定西市区公交站亭建设使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由该企业出资兴建,定西城区共五十座公交站房与站牌,并且享有这些站房长达二十五年的唯一经营权利,该期限包含建设时长一年。这家宣传机构在2015年和2018年分两次累计建造了39座公共汽车候车亭、124块站牌,这些设施都已经正式启用。2018年8月10日,定西市政府召开了专项会议,决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交通设施维护等任务,同时要求定西市安定区的相关单位以及某宣传公司等企业予以协作配合。这家企业与相关机构达成契约负责承建并维护定西市民主路往北直至定西经济开发区的全新城区的公交指示牌。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称区住建局,致函某传播企业,分发《勒令修正违规行为公文》,以“在定西城区擅自建立的公交等候构筑物,未依规报批,且破损严重,破坏城市景观,阻碍行人通行”为由,责令该公司五日内自行撤除,若逾期未执行,将依法实施强制清除。这家单位没有执行拆毁任务,区住建局在当年7月21日强行拆除了三十九座公交候车亭和一百二十四块站牌。该单位对此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区住建局的强制拆毁行为不合法。

(二)裁判结果

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传播公司依照定西市相关机构许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建造了涉案公交站亭和站牌,从而获得了专属使用权利,该设施建成之后已经持续多年投入使用,相关机构在此期间并未对批准事项或建设规范及标准提出任何质疑。区住建局因为设施未获许可,又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阻碍行人通行,发出限期拆除的通告,但这通告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该局在未给予合理补偿,也未履行催告程序,更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推倒了相关公交站亭和站牌,这一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区住建局强制拆除公交站亭和站牌的行为不合法。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民营机构的信誉维护关系到公司运营心态。依照信誉维护的规范,除非牵涉公共福祉,政府部门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有利行政决定;即便因为公共福祉要求而取消该权益,也必须依法补偿受惠行政对象的信誉损失。不重视信誉维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许属于违规行为。这起事件里,一家宣传企业与市公路管理机构达成了合作协议,负责出资建造公交候车室和指示牌,并且已经实际管理多年,即便区住建委员会觉得这事儿没经过他们批准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也必须依照法律步骤来处理,同时要顾及先前行政行为带来的信任利益保护;法院在审理区住建委员会在未依法给予补偿、未履行通知义务、未下达决定书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行为时,指出了其中的不当之处,并裁定该行为违法,这样做既保障了宣传企业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更加协调,完善互相配合的机制,稳定企业的经营信心,真正改善商业环境。往后涉及行政赔偿的案子,那家传播机构的合法财产权益,法院给予了充分肯定,纠纷因此圆满解决。

五、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

(一)基本案情

这家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建立,属于小型企业,这家公司从2022年12月到2023年5月,在其官方网站宣传部分,声称自己是一家"专门进行润滑油脂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先进技术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称区市监局,其执法人员在接到针对某企业的“虚假宣传”举报后,着手核实相关情况,通过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征得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的确认,最终判定该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在此之后,该企业认识到自身失误,立即从其网站移除了相关虚假信息。区市监局在2023年6月认定该企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不过考虑到其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理,只罚2万元。该润滑油企业拿到处罚通知后,既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并且没有执行交罚款的要求。区市监局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催缴后,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这个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3款中关于可以不实施处罚的情形,提议该机构不对某润滑油企业实施处罚;此外,还运用宣传引导、监督改进等手段,帮助该企业更好地发展,促进微小企业的良好成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了相关意见,自行取消了强制执行要求,人民法院最终同意撤销该申请。随后,区市监局出具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文书,建议该机构加强对于相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确保履行好单位应尽职责,防止今后再度出现违规行为。

(三)典型意义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行政机关若需申请法院强制实施行政行为,即便相对人未曾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院也必须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针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更应严格遵循适当性原则,注重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力求达到“惩戒过失,吸取教训”和“纠正错误,帮助改进”的目的。这家润滑油公司成立还不到半年,从接到举报虚假宣传的消息到区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期间它始终没有正式开始营业,而且公司官网的访问量非常小,再加上企业目前还没有盈利,如果法院同意强制执行这个处罚,很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法院据此以提出司法意见形式,邀请区市监局不对该企业实施处罚;另外运用指导、提醒等手段,帮助其改进经营,支持小公司良好发展。区市监局采纳了司法意见,推动案件依照法规妥善解决,达成了政治层面、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和谐一致效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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