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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如何追责?细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度要点

时间:2025-08-01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若违反本制度对案卷管理的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相关人员将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应条款,接受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为促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的规范化,依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特指在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任务时,利用专门的记录设备对执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东莞万江律师,以收集、固定并保存相关证据。这种方式旨在确保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都有迹可循,并便于事后回溯查询。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记录必须依照同时录音录像、统一管理、标准归档以及严格保密的标准执行,以此保障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或进行检查;

(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六)举行听证;

(七)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八)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一)其他执法人员认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对执法活动进行连续不断的记录,这一过程应从执法行为启动的瞬间开始,直至执法行为圆满结束。

录制过程不得随意中断或暂停,若因设备故障、损坏、恶劣天气、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场所变动等非技术因素导致记录中断,重启录制时需通过语音明确说明中断的具体原因。若确实无法继续记录,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在事后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情况。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三)执法事项;

(四)行政相对人信息,执法现场信息;

(五)与执法过程和目的有关的信息;

(六)执法文书送达信息;

(七)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一旦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毕,需将其移交给本单位的保管人员,并确保这些记录被统一保存在指定的存储设备上,进行集中管理。

执法音像记录应备份管理,备份件存储在其他存储设备。

第八条 在案件证据中,运用执法音像资料时,必须准备一份详细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记录者的身份、记录的具体时间、地点、执法的具体内容以及执法对象的详细信息。这些执法音像资料及其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需一同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用作案件证据的执法音像资料,其保存时间应与案件档案的保存时限一致;而其他执法音像资料则应进行长期保存。

因工作需求,若需查阅执法视听资料,需获得负责人批准,同时保管员需对查阅者身份、查阅原因、查阅时间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规定明确,任何个人或单位若未获得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均不得私自对外复制或传播执法过程中所采集的音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的执法音像资料,必须依照既定规范实施严格管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未依照规定执行执法影像资料记录,导致涉及法律信访及投诉案件处理陷入被动局面的;

由于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不当,导致网络上及媒体上出现了一系列负面报道;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音像记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减、修改、毁损,弄虚作假的;

(五)因保管不当致使执法音像记录缺失,造成不良工作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要求,应予追究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为确立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标准,确保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目录数据库标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立卷归档规范》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数字化记录信息,系在执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具备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硬盘、光盘等介质上,需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阅读、处理,且可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的文档。尤其要强调执法记录仪和摄像机的应用,以及影像资料的妥善保存。

第三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所涵盖的信息种类繁杂,主要包括文本文档、图片资料、图形数据、影像资料、音频文件以及超媒体链接等。

第四条 规定,数字化信息的记录归档需采取实体存储手段,具体做法是将计算机和网络中的数字信息统一传输到能够离线存储的介质中。由专用软件生成的数字信息需转换成通用的电子文档。归档的电子文档中,对于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部分,需制作成纸质文档,并与原始电子文档的存储介质一起存档,确保两者之间能够实现数据链接。

一旦电子文件完成定稿,必须立即将其统一存放在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存储设备里。

第六条 在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存储时,必须确保其存储介质备有两份副本,一份需妥善封存以供长期保管,另一份则用于日常查阅。至于那些加密的电子文件,必须先进行解密操作,然后再制作相应的备份副本。

第七条 规定,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外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均不得私自复制电子文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副本,同时严格遵循国家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进行鉴定与销毁,必须获得负责人的同意,同时需制定销毁清单,并确保清单的长期保存。

第九条 电子文件要经过严格检测,经过杀毒处理才能归档保存。

第十条 规定,档案管理用电脑不得连接互联网,同时必须设置防火墙,通常情况下不宜使用外部磁盘,以防止病毒感染。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为高效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查阅万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此制定本项制度。

行政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制作人员需依据本规定,切实负责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记录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条,单位内部需逐步引入计算机网络技术及自动化检索手段,目的是构建一个科学、精确且高效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查询体系。

第四条 在查阅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记录资料时,通常应以本部门执法活动所产生的信息资料为主。若需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资料,必须得到相应科室的负责人或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借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相关资料通常应在档案室内部进行。若需将资料带出,借阅时间通常不应超过三天。若到期未能归还,需及时说明缘由,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归还期限。

若需制作副本,须得申请人的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认可,方得进行。对于关键档案的复制,必须获得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档案管理领导的许可。

第七条 规定明确,未经正式许可,行政执法档案不得对外公开。若本局工作人员因职责要求需查阅相关档案,可现场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若需对档案进行复制或拷贝,必须事先获得行政执法档案负责科室分管领导的批准。

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查阅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这些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持有相应公函并展示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之后,有权进行资料的查阅与复制。

第九条 在万江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事务代理时,查询者需向工作人员展示法院的立案凭证以及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件,方可进行信息查询;若非本所人员申请查阅档案,则必须携带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并需得到本所档案管理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若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万江律师欲查阅行政处罚的相关决定书及其他结论性文件,需出示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以及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阅。查阅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摘录或复制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内容。

代理万江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万江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若需查阅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启动后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相关依据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查阅或复制那些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若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万江律师要求查阅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的第十条进行相应的处理。

外地相关部门若需索取行政执法档案中的法律文件、其他证明性材料,需按照既定流程,由负责该档案的科室依照规定进行复制并邮寄,亦或通知相关单位派员前来查阅档案。

在借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需填写《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借阅审签表》。对归还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必须进行细致的检查和核对。同时,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档案借阅审签表》上,需明确标注归还日期及归还的记录信息状况。

第十五条 规定,借阅者需保障执法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整洁度,严禁私自将资料外借、复制、拆分、污损、篡改或添加标记。借阅者还需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不得遗失或擅自携带出单位。若在借阅过程中违反此规定,导致资料遗失、损坏或泄露,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借阅者需严格遵守《档案法》的规定,切实执行保密政策和相关制度,务必保障所有信息的绝对安全。

第十七条 规定管理人员需恪尽职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树立强烈的保密观念和秉持优良的职业道德。严禁私自泄露、复制、公开涉及保密的资料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监察规范,强化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对规划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效能,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及《万州区关于构建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体系的意见》,特此制定本项制度。

本制度所定义的错案,系指在行政执法活动当中,执法者因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出现偏差,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依法界定错案的范围。执法监督中揭露的违规案件,行政复议裁决取消或调整的行政执行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取消、局部取消、调整或要求重新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行案件,需承担行政赔偿的案件,以及上级执法机构调查确认存在错误的案件,以及同级行政司法机构接受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后,经调查确认存在错误的案件。

第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若因以下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变更或取消,则应追查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这些情形包括: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处理涉及规划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案件时,若有人伪造、销毁、隐藏证据,篡改案卷资料,亦或提供不实信息,导致案件判决出现错误,则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在处理涉及规划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案件过程中,若相关人员未认真执行职责,导致案件调查与审核环节出现严重失误,进而引发错案,则应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在处理涉及规划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若有人违反保密规定,向涉案当事人泄露信息,导致案件事实判断出现偏差,进而造成错判,则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若各级负责人擅自审批与案件相关事宜,或擅自超越职权干预案件调查与处理,导致错案发生,其责任必须被追究。

第九条 规定,对于案件定性或处理持有不同看法的监督检查人员,无需对错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错必究的原则,确保责罚与过错相匹配,同时将教育与惩戒措施有机结合起来。

对于犯有错案的负责人,需依据其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实施通报批评、要求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强制其依法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金、暂停其执法职务或收回其执法证件等一系列处置手段。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造成错案的当事人,应实施行政处分;若涉嫌触犯刑法,则需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

如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正,且所犯错误未引发重大不良影响,对错案责任人的追责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

若错案责任人在以下情况中之一,则应加重或提升对其责任的追究程度: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对于对提出控告、进行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报复行为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规划自然资源的主管上级部门拥有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审查权限;他们有权要求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他们有权直接介入或参与错案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在必要时,上级部门还可以对错案追究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予以批评。

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依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及编制事项的通知》(万州委编),以及《关于执行执法职责和人员配置的通知》(万州规资发〔2024〕272号)等相关规定,本制度得以编制。

第二条 总体原则

贯彻执行深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精神,统一安排行政执法的职责和资源分配,依照“审批者负责监管、监管者负责执法”的原则,明确相应的监管职责,针对我局的具体情况,执法活动由法规督察科负责统筹和协调,各业务科室则负责办理与各自业务相关的执法任务,确保业务与执法工作之间的沟通顺畅,有效提升执法工作的效率。

第三条? 职责划分

(一)法规督察科

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审核规划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能。执行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和督察任务,推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协调专项执法行动和跨区域执法合作。

(二)耕保修复科

负责执行与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不包括矿产资源)相关的执法任务,并推动实施复耕验收流程。针对违法占用土地、破坏农业用地、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果树或养鱼、未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理。同时,执行土地整治领域的安全执法活动。

(三)用途管制科

执行土地用途监管等执法任务,并推动实施征收土地和规定期限内交地等措施。针对那些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仍拒绝归还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执法行动。

(四)权益利用科

执行土地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执法任务,针对违法转让土地及其使用权、土地闲置以及依法应归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动。

(五)矿产管理科

负责执行与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相关领域的执法任务,针对非法勘查矿产、非法开采矿产、非法转让包括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在内的相关权利,以及非法挖掘、收藏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活动,同时进行矿产领域的安全执法工作。

(六)规划管理科

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测绘地信科

负责执行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监管职责,针对测绘基准、测绘资质资格、测绘质量、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外国组织或个人进行测绘活动以及地图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动。

(八)城镇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资质的监管、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等领域的执法任务,同时针对那些违反资质管理要求承接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九)地质勘查科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执法职能。对那些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地质灾害相关业务、在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域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地质灾害治理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或降低工程品质、由人为的工程建设等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不予处理、未依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建筑工程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或运营、非法侵占、损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将进行执法查处。开展地灾防治施工领域安全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

岗位培训制度

为执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执法全程纪实以及重大执法决策法律审核等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增强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与推进,以及规范自然资源与规划领域的执法活动,特制定本项制度。

本制度中提及的行政执法人员,系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统一执行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职责,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新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法制审核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只有通过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他们才能持有证件正式上岗。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位培训内容。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文件。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公共法律知识;

执法人员与法制审核人员的职业操守规范、职业技能基础常识。

(六)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五条,对于近期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务必迅速开展学习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实行集中与日常相结合的模式,通过运用视频教学、会议代训、集中讲座、网络直播、远程教学以及阅读活动等多种途径,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培训效果。

第七条 鼓励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与本职专业相关的各类学习活动,倡导自主学习的风气,积极在工作中钻研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通过实践不断强化自身的政策理解能力、法律认知及案件处理技巧。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为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水平,依据《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涵盖那些负责执行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检查以及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考核标准。依据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和肩负的工作任务,坚守岗位责任明确、工作数量量化、成果质量评定的原则,对员工的品德、能力、勤奋、业绩和廉洁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重对其工作成果的考核。

德行涉及思想政治素养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展现。其考核主要围绕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群众观念四个维度展开。

能:系指执行职务所需的专业素养与技能。这涵盖了在特定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主作业能力、团队引导能力以及创新拓展能力,还包括相关知识的深化和学术水平的提升等方面。考核重点集中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团队协调能力以及创新思维能力的三个维度。

(三)所谓“勤”,涵盖了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情况以及勤奋敬业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这包括对本职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工作态度以及是否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量,主要集中在对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的评估上。

绩,指的是完成任务的量、品质、效率以及带来的成效。这涵盖了执行岗位职责的状况,达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数量、品质、效率,以及所取得成果的层次。考核主要围绕完成核心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品质、业绩成效这三个维度展开。

(五)廉,即廉洁自律的体现。主要从遵守纪律法律和保持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第五条 规定了考核的具体细节,涵盖了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共性内容的考核,二是针对岗位特性的考核,三是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的考核。

共性内容涵盖:思想政治素养、个人品德修养、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意识,以及业务知识掌握、管理水平高低、实际工作能力、出勤状况、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还有廉洁自律的表现等四个方面。

(二)岗位内容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实绩三个部分。

领导交办的任务涵盖: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完成工作的数量、以及工作的质量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成绩可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卓越、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无法确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被划分为日常评估与年度评估两大类。日常评估是持续进行的,考核对象需按工作职责定期记录具体工作情况;而年度评估则安排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初进行。年度评估的开展是以日常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级别评定、薪酬调整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公务员奖励、培训机会的依据,以及辞退决定的依据。

第九条 规定,新入职的员工在试用阶段需参与年度的绩效评估,其评定结果不明确等级,仅记录评价意见,而该评估结果将成为其转正和确定职位级别的参考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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