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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有哪些要求?如实反映情况且需准确无误

时间:2025-08-22 23: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勘验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记录检查情况能够采用书写形式,还可以通过拍摄影像资料、录制视频资料、绘制图形资料或者构建实物模型等方式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要求,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详细记录检查的过程和检查的最终情况,这份记录需要检查人员本人、案件当事人以及被邀请到场的人员共同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审理案件时法庭会公布勘验记录,当事人经允许可以向勘验人员提问,勘验人员会回答相关疑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具备资格的人有权申请再次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形成的记录属于证据的一种,务必保证其精确无误,并且要真实地记录查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最终取得的成果。

检验现场和收集物证之后要编写检验记录,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历史很长,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有涉及,并且在法律审理过程中被普遍使用。

务必留意:笔录所记信息需确保客观准确,完整反映勘验现场实况。不得夸大,不得缩小,不得歪曲,不能包含勘验者个人猜想或评估。文字表达要清晰明确,避免含糊不清,严禁使用“或许”、“也许”、“偏高”、“偏远”这类不确定的表述。笔录一定要在勘验现场即时编写,全面记录勘验的流程和最终情况,不允许事后回忆。勘验过程要保证公正性东莞万江律师,需要依法邀请当地社区组织,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参与,并在笔录上确认签字。

二、勘验笔录含义

调查取证,是指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为了弄清具体情节,由审判官本人或者委派相关人员,对涉及案件纠纷的地点、物件等实施实地查看、影像记录、尺寸检测等操作。通过检查过程和发现,会形成一份详细记录,这份记录称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同时也是一种确保证据有效且完好的手段。

检查证据或现场时,检查人员需要展示法院的证明文件,请求当地社区组织或当事人所属机构派员陪同,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必须到场;如果他们不出现,检查活动仍会继续。接到法院的指示后,相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审判机关检查证据或者实地,需要编写记录,里面记明检查的时分、处所、检查者、同场者、检查的流程、情形,由检查者、同场者署名或盖印。对于画出的现场图,要写明绘制的时分、方向、绘图者姓名、身份等事项。检查记录要把证据或者实地中所有跟案件关联的客观情形,详尽、真切地记下来。庭审过程中,审判者需当庭宣示或展示检验记录及影像资料、绘制图示,确保各方当事人明晰检验情形,并征询其看法。若当事人提出再次检验请求,则可安排重做检验。检验记录通过文字、图示等载明事项,用以阐明特定案件实情,从这个角度观察,它与证物有某些相通之处,但不应将其等同于证物。

勘验笔录能够起到验证相关文书合规性的作用,司法审判过程中普遍需要对文书合规性进行核查,这是为了满足案件审理要求,防止发生误判或证据存在偏差的情况,司法活动中勘验笔录必须确保精确无误,一旦认定其合规性,便能够成为司法裁决的参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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