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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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协议具有准强制执行效力,与一般民事合同有何不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便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第91条,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或者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法院应当迅速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这并不会影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13条的核心思想,调解协议有两种途径获得强制执行资格。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并非经由法院而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其性质虽与诉讼调解中的协议效力有某些相通之处,但两者间的差异是根本性的且相当显著,因此在此不予详述。诉讼调解协议具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履行的作用,这种特性是普通民事合同所没有的。虽然诉讼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但它理应拥有这种性质,也就是说,协议双方必须遵守调解协议的条款。另外,《调解规定》第13条说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条款,如果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面签字或者盖印,协议就会立刻生效,法院必须核实确认,将协议内容记在案卷中或者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当事人、审理案件的法官和记录人员全部签字盖章,这样协议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可以再次申诉或者提起新的诉讼,申请重新审理的理由也必须加以严格约束。根据前文所述,诉讼调解协议的具体形式无关紧要,这种协议既可以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到规范和调整,又可以凭借其诉讼契约的性质接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这种双重属性从一个角度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彼此交织、相互影响的现象,也从某个层面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事人若自身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诉讼行为能力也同样缺失,因此在诉讼中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万江律师,也无法与对方达成和解。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显著不同。毕竟,民事实体法确认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属于个人权利,当事人对个人权利的处置,国家不应施加过多约束。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妥善处理争议,在意愿表达真实的情况下自愿形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流程完全契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资格。四是融洽性。因此,作者认为,诉讼调解就是指在法院或者法院委派的单位及个人的引导下,各相关方出于本意并且依照法规,就民事方面的权利与责任或诉讼方面的权利与责任达成共识,以此化解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我国调解历史源远流长,调解方法丰富多样,主要分为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两种类型,官方调解也就是诉讼调解,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上就能找到诉讼调解的实例,通常认为,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问题进行自主和平等的沟通,最终形成协议,以此化解矛盾,完成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特殊长处,在实际运作中,常常因为协商文书类型和司法调解契约的法律地位而受到限制,难以完全施展。2004年9月,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若干事项的指引》(简称《调解指引》),施行后,司法调解凭借其特殊作用,越来越受到广泛认可,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效益。{2}这三种说法虽然说法不一样,但核心意思是一样的,主要有三点:首先,法院调解是在法院的引导下开展的,不仅如此,从规则演变的角度看,“诉讼协商”包含了“法院调解”,它的覆盖面比“法院调解”更广,诉讼协商非常看重当事人的权利,依靠当事人自己商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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