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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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未经批准排放致鱼死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光明网消息,记者孙满桃报道东莞万江律师,某水电站未获许可,便将柳溪电站库区150万立方米水体以及库底沉积的泥沙排入邻近河流,致使河水中的含氧量快速降低,水色变得浑浊,造成超过四万名鱼类因水质恶化而死亡。
八月十四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长江区域联合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旨在为该流域的生态维护和经济发展给予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媒体报道,案例三涉及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瑞某公司最终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68万元。
调查发现,云南彝良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某项目组的指示,擅自开启闸门放水万江律师,把柳溪电站库区储存的150万立方米水体和库底沉积的泥沙,一并排入柳溪电站大坝下方的白水江自然河段,造成河段中水里的含氧量快速降低、水体浑浊度急剧增高,致使4万多尾鱼类因为河水不清和缺氧而死亡。
司法部门针对此事件发起环境权益保护诉讼,要求瑞某企业对非法泄洪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进行经济补偿。
审理期间,瑞某公司申请对案件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评估。根据双方共同选定的司法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总计204万元,期间因功能受损产生的损失费用为64万元。
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泄水事故导致众多鱼类丧生,同时严重损害了该水域的生态平衡,对于这种整体性危害,立即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对于生态修复费用方面专家评估看法和鉴定结论存在分歧的状况,法院借助“专家研讨+补充判断+学术咨询”的途径持续探讨,最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由瑞某公司补偿生态恢复开支和服务效用损失合计268万元。
修复费用落实之后,审理法院联合相关机构选定适合当地水域生态的八个鱼类品种,包括大鲵、金沙鲈鱼、云南光唇鱼、昆明裂腹鱼等,总共投放了二十万尾鱼苗,随后在受损区域实施了由法院人员、政府管理人员、环保人士、当地居民等共同参与的“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鱼苗增殖活动。
最高法院透露,在此案审理期间,审判机关注重落实补偿性审判和部门间合作机制,实时监控并推动责任人支付生态补偿金,与法律监督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商议,合理制定生态修复计划,举行公众广泛参与的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切实保障了社会整体利益,促使受损的自然环境功能迅速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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