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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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往频繁下涉外经济犯罪增多,检察工作如何应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国际间往来日益密切,经济违法案件中的跨国元素持续增加,具体表现在这些方面:犯罪行为本身牵涉跨国因素,涉及人员、财物、商品、行动等,例如外籍人士在海外针对华裔实施违法、华裔在海外违法、华裔与外籍人士共同实施跨国违法,部分违法活动发生在海外;案件发生后续形成的跨国元素,包括逃往海外、跨国转移资产等引发的跨国追缉、规劝返回、移交、资产追讨工作。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强调,需要明确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方位和任务方向,全面增强涉外检察工作的能力与水准。从检察任务方向分析,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主要关乎司法领域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构建,核心任务是高效优质地处理每一个含有涉外元素的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涉外案件有成效之后,如何依照检察工作要求,更加主动地介入涉外法律制度创建、司法跨国协作以及经济犯罪国际规范拟定等,也是处理涉外案件过程中必须深入探讨的问题。
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在处理涉及国际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有:首先,关于域外司法权和法律适用,例如刑法中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如何具体执行,以及行政法中我国域外效力的界定;其次,涉及跨国调查取证,比如境外证据获取是否必须遵守国内刑事诉讼规范,以及境外证据的接纳标准;再次,关于跨国追捕的程序问题,例如引渡制度与国内刑事司法流程的对接;最后,涉及跨国资产追缴的程序问题,比如没收非法所得程序如何应用于经济犯罪中的境外资产处置等程序性难题。这些问题伴随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而显现,既有办案人员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意识和能力跟不上形势的问题,也有现行法律体系相对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的问题。在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检察案件时,必须从系统性和协作性角度出发,对价值理念和具体制度机制进行全面研究。
高质效办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价值取向
法治理念是贯穿法律规定的核心思想,为法律规定的应用和执行设定方向,需要从具体规定中深入把握法治理念。处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时,价值选择会决定办案的路径、手段和最终效果,这既包含普遍标准,也受到涉外情况影响的特殊考量。高效处理涉外经济违法案件,达成公正合理,需精确运用法规,精准领会涉外法规深层蕴含的法治理念。
要始终捍卫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安全稳定以及进步权益,同时保障和增进民众的切身利益。法律是民众在处理各类利益冲突时进行权衡后确立的规则,本质上是对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和有效协调的工具,某个法律体系所追求或固化的体系性利益,构成了其最根本的价值所在。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是处理涉外事务法律事务的核心目标,在阐释涉外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时,也必须作为指导运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关键准则。例如,在解读刑法时,在恪守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下,应当主动寻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家发展的法律阐释。说明法律条文含义时,若法规未作具体规定,评估其是否契合法治原则,需将保障相关权益作为关键考量依据,例如,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适用范围上,进行超出常规的阐释时,必须顾及当前经济违法跨国追回损失、捍卫国家与民众权益的现实状况。
其次要主动融入更宽广的国际交流环境。法律秩序是深度参与国际事务的必要支撑,法律条文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并非静止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持续进步。解读刑法规范时,应当在字面含义允许的范畴内,参照现阶段国际交流背景下的法律原则,进行恰当阐释,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现行法律所捍卫的价值。例如,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于那些法定刑期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鉴于中国公民与企业跨国活动日益普遍,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权益及人民福祉的现实考量,有必要在不超过法律条文原意的前提下,对该条款中“最低刑”的概念进行切合当前状况的合理阐释。
要维护国际法权利平等和规则一致执行。处理跨国事务时,应当遵循国际秩序的公正合理原则,符合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确保国际法权利平等和规则一致执行。这也涉及恰当运用国际规则来维护国家权益。例如,我国相关法规明确,针对境外的非法所得,在认定涉案财产时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关注外国司法机构对中国没收非法所得决定的接受情况,整个办案过程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依据规则开展行动,比如,可以查询并分析资产所在地国家的资产追回相关证明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准则,以评估中国的证明标准是否低于当地标准,倘若两者一致,则无需提高国内案件的证明要求。
完善涉外经济犯罪办案制度机制的路径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对外事务法律制度框架,不过针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目前仍然面临体系融合度不足、执行层面不便等状况,必须从制度机制层面入手,构建健全能够有效支持检察办案的制度安排。
国内法治与对外法律事务高度统一,已经建立了处理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制。作为国内法律体系的补充,在构建涉外检察制度时,必须优先加强针对涉外情况的处理方法研究,确保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此外,应当积极学习国外相关合理且有效的规范,建立对应的准则,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主动提交关于健全涉外刑事审判程序相关立法的改进意见。参与国际规范创设时,需立足本国法律体系框架和司法实践状况,以稳固的国内法治为根基,倡导切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方案,力求将中国法律准则融入全球法律规范,同时避免国际规范拟定损害国内法律体系根基。
另一面,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相互协调,形成体系化的检察工作模式。案件处理,通常不会单独运用某个实体法规或某个程序法规,而是要将对外事务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结合起来运用,有时还需兼顾不同法律部门间的配合,唯有采取整体性的工作方式,才能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每项涉外法律制度只针对某个具体问题,但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综合运用各项规定,构建完整的解决方案,由于当前检察人员在涉外案件处理上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根据办案实际需求,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整合,以便为某一类涉外案件提供体系化的制度指导,这样做既能帮助对涉外事务了解不多的检察人员快速明确工作重点和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在比较研究中找出不同法律制度衔接中的不足,及时弥补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缺陷。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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