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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各民族公民民事诉讼语言文字权利解读

时间:2025-08-21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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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或者不同民族人员聚居的区域,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需采用当地多数民族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使用这些语言文字。

司法机构有义务为不熟悉本地区通用语言文字的涉诉人员安排口译服务,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各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条款,彰显了对民族平等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体阐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宪法基础:

宪法第139条具体规定,各民族成员有权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司法机构有义务为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的人士安排翻译服务。这项条款既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也适用于汉族公民,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衔接:

《民事诉讼法》第11条体现了宪法原则,要求法院在少数民族集中或多民族杂居区域审理案件时,必须采用当地通行的语言,相关的法律文件则应根据情况使用一种或多种通用文字书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背景:

我国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新疆等地区将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作为通用语种,例如维吾尔语,司法机构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哪种语言。

二、实践适用规则

(一)庭审语言的选择

协商优先:

双方能够商议庭审所使用的语言,若商议未果,则由司法机关裁定。司法机关在裁定时东莞万江律师,须顾及当事人掌握的语言程度、当地惯用的语言,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

示例:

汉族与少数民族当事人协商选择汉语,需为少数民族提供翻译;

当事人若为同一少数民族,可商议决定使用汉语或本民族语言,但若决定使用汉语,则必须配备翻译人员。

多民族案件处理:

少数民族人士:能够挑选汉语或者本民族语言进行沟通,对于不通晓所选语言的一方,会安排翻译协助。

法律文件发布,应当使用汉语及有关少数民族文字编制,然后分发各相关当事人。

(二)法律文书的要求

通用文字优先:

当地仅一种通用文字(如汉文)时,法律文书仅以该文字发布;

多种文字形式并存时,例如新疆地区的汉语和维吾尔语,必须全部使用这些文字,目的是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理解。

例外情形: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案件,不可以公开审判,不过还是要确保发言权不受侵犯。

三、司法翻译义务

适用对象:

所有不熟悉庭审用语或法律文件的诉讼参与方,涵盖当事人、目击者、代表等。

翻译形式:庭审口头翻译、文书书面翻译,费用由国家承担。

未履行后果:

审判机关未附送译文,属于程序性错误,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次审理,有关的判决或许会被废除,也可能被退回重新审判。

四、典型案例与实践意义

新疆双语司法实践:

维吾尔语和汉语都是通用的语言,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语言进行审理,并且会同时用这两种语言来发布判决书,这样可以保证各个民族都能平等地参与诉讼过程。

民族平等与法治统一:

借助语言支持扫除法律纠纷的阻碍,推动各民族间的和睦相处,确保国家的法制体系保持一致。比如,在民族成分复杂的云南省,司法机关为诉讼参与人配备傣语、彝语等语言翻译,以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满足。

五、争议与完善方向

“当地通用语言”界定:

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具体规范,比如内蒙古的部分区域将蒙语和汉语作为通用语种,不过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可能会依据当地人口构成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多语言文书成本问题:

应当改进翻译资源调配方式,借助电子化渠道,来提升不同语言文件的制作速度。

我国借助宪法及法律制度,确立了民族语言参与诉讼的完整体系,这既保障了司法的统一性,也体现了对民族特点的尊重。接下来要继续完善相关规范,增强司法保障水平,以便完全达成“各民族一道实现团结奋进、共同繁荣”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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