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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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再审程序实践检视与制度优化:现状、问题及探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孔琳雪
自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正式写入法律超过十年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民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升,这种新型诉讼方式在基层法院已经形成一定的运作模式。不过在实际审判活动中,近些年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请求不断上升,审理环节中出现不少难题,造成当事人对公平审判的感受变差,当初制度设计时希望减轻案件处理负担、实现快速化解矛盾的目标也未能完全达成。因此,研究怎样合理运用简易诉讼途径,建立简易诉讼与复核程序之间的紧密联系,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有现实意义。
一|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有关小额诉讼的再审请求持续增加。2020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简易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再审压力明显增大,这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2019至2023年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再审申请数目展现出非常明显的上升态势。
(二)再次审理后改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比例异常偏高。2021年到2023年期间,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经过二次审理被更改判决或发回重审的情况,显著超过了同期普通民事商事案件。这种情况表明,金额较小的案件在再次审理时面临程序上的困难,或者初次判决的准确度不够,也可能存在法律应用上的偏差。二零二三年万江律师,此类案件再审周期为八十八点三日,较一审阶段大幅延长,这无疑增加了诉讼参与者的负担,同时也给司法力量的调配带来了新的难题。
(三)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主要问题分析。围绕“小标的诉讼”“审级监督途径”这两个核心概念,对过去五年(2019年至2023年)的案件进行系统查询,最高审判机关的案例总库里没有找到完全匹配的先例,借助中国裁判文书信息系统搜集到共计五千四百八十六份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主要来源于中级审判机构的有四百三十八份,基层审判机构的有五千零四十八份,绝大多数法律文书属于裁定性质(四千八百六十四份),此外还包含判决书(六百一十五份)、调解书(三份)以及执行通知书(四份)。通过查询法答网平台,发现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咨询内容大约有270条,其中包含了关于小额诉讼再审(56条)、适用标准(52条)等方面的内容。经过仔细研究,总结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问:
当事人情绪对立强烈,权利矛盾变得尖锐。虽然小额诉讼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也比较简单,但是矛盾很容易激化,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风险。在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理由时,最突出的原因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本不该使用该程序、没有获得相关通知、上诉的权利被限制以及不清楚这个程序等内容。相当一部分案件着重于指出实体方面的缺陷,主张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偏差,申请人由于对一审裁决心存不服因而提出程序层面的质疑。在重新审理的流程里,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情况非常罕见,比例仅有0.05%,这表明小额纠纷在经过再审之类的程序后,权益上的矛盾会变得越来越尖锐,解决此类问题的复杂程度也随之提升。
审理水平高低不一,审理程序和事实判断存在偏差。通过复核审理的情况看,简易案件审理时存在证据提交不完整、调查证据不够充分等情况,其中因为事实判断不明确造成判决结果不合理的情况比较严重;审理程序也显现出不足,存在强行套用的问题。复核改判的比例较高,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三点在于小额诉讼的实用价值与大众认知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案件分流效果不佳,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宗旨是通过简化手续达成案件迅速处理,以此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小额诉讼案件之中,再次审理的申请频发,改判情形以及发回重新审理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会削弱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可程度。比较优势不再明显,与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主要追求的是“一审终审”,目的是为当事人开辟更简单的争议处理途径。但是,再审申请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导致这一优势慢慢消失,反而给司法运作带来了更多负担。社会凝聚力减弱,轻微纠纷审理不公或会催生失信现象,危害审判公信力,并使司法尊严与公共管理秩序产生矛盾。
二|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解析
程序规则界定不明造成标准难以明确。民事案件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之间的矛盾,其实体现的是民众司法需求不断上升和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如果完全按照固定标准,仅看诉讼金额来决定是否使用简易诉讼程序,那么这种做法缺少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际经验支撑。如今,小额诉讼机制的建设尚显稚嫩,特别是在适用条件的界定上,整体显得含糊不清,缺乏具体执行依据。比如,“案情简单、责任归属明确、争议轻微”这一核心条件的阐释过于笼统,不同司法机构、不同审判人员对其的认知存在显著分歧,造成小额诉讼机制运用上的混乱和不可控。在独立审查机制下,判断情况明了变得更为复杂。而且,由于没有清晰的规定,协议条款的运用在操作层面很难落实。虽然制度执行时具体的数字界限确实关键,但更需要审判者充分行使判断力,全面思考具体案件特点来决定。
法官未能充分履行解释说明的职责。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诉讼流程等普遍缺乏了解,在诉讼期间往往需要万江律师的协助或法官进行详尽的法律指导,然而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很少会着重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及其与简易、普通程序的不同之处。当事人对程序保障不够完善感到不安,这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审判官说明责任履行不周,会加剧当事人的焦虑心理,进而可能在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一种普遍看法:只有借助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诉的方式,才能够争取到后续的公平处理。这种情况,是造成之前提到的小额诉讼机制出现“实际效果与预期不符”现象的关键因素。
审判模式缺乏自主性。因为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环节、裁判文书撰写、卷宗整理归档等环节几乎完全相同,在审判模式上往往依赖于简易程序,难以展现出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特征和高效优势。不仅如此,审理期限的缩短导致案件处理量上升,给司法人员带来更大负担,"简易案件快速处理"在执行中常常被简化为单纯压缩时间,而忽视了借助流程改进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一些司法机构尚未建立专门处理小额案件的速裁法庭或工作组,因此这类诉讼常常与其他案件混在一起,随机分配给各个审判人员,这既增加了审判人员的负担,又难以确保案件的审理效果。
四方面审查救济方式与流程目的不匹配。立法为小额案件设定了申请复审的纠错途径,但复审流程复杂且耗时,存在准入条件高、成功率低的弊端,与小额诉讼追求的快速处理原则相去甚远,极大偏离了该程序设立的初衷。救济途径不畅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一些当事人在了解到程序繁琐且耗时费力之后,会从经济利益和付出的角度出发,决定不再申请救济,或者转向上访等不同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使得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最终造成双方都得不到满意结果的局面。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
建立多级案件过滤体系,以提升小案审判水准,减少后续复核案件,可设计“三级双向”过滤方案,准确划定简易诉讼的适用界限。系统上,打造立体的、动态的、分级的案件分流结构,依据审判步骤实施多阶段过滤。运用三个阶段进行筛选,区分出依法适用、协商适用和不宜适用的小额案件,然后分别交由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来审理。关键在于,要准确把握“小案”的三个维度特征。划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界限,需要依据基准向度,反向思考裁判难度和社会影响,评估案件基本事实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明确主要向度,确定标的、案由、当事人、证据这四个识别要素;还要考虑辅助向度,根据多层次筛选的差异化需求,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筛选方式和方法。
(二)提升法官阐明责任与流程公开性。由于当事人诉讼本领及法律理解能力有限,法官阐明需更深入地了解其内心想法,不能仅凭当事人回应就草率认定。此时,法官阐明事项,就从程序环节转变为对案件审理相关法律风险的说明揭示,以及对应效果的法律条文讲解。启动审理需要作出说明,具体执行方法可以制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南,把权利义务告知作为审理的必要环节,其中包括对程序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等进行充分解释,安排告知确认步骤,并且用相关记录来作为凭证。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的反驳案件时,法官要仔细研究小额诉讼程序是否恰当,对于反驳意见,可以选用灵活又规范的“裁决”方式,不过一定要有充足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当反驳意见站不住脚时,要清楚讲明原因,这样才能确保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且愿意接受。
(三)改进再审补救办法。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其再审程序应该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所区分,在诉讼制度中设立专门的适用规范,借助上下级审判权责和不同部门职责的调整,研究小额诉讼再审审查与再审审判适当合并的诉讼模式,核心在于提升效率和完善纠错。首先,必须清晰界定小额诉讼再审的审判权限和作用方向。依据基层化解矛盾的基本理念以及高效处理小额案件的立法本意,相关法规需清晰界定此类案件的上诉复审应由审理初案的法院负责,以此补足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上诉复审并非诉讼的常规环节,对于小额案件尤其要注重其必要性的判断。针对小额案件的上诉复审请求,审查过程应秉持控制与纠正的指导思想,并且需要持续改进审查机制。这项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借助初步筛选手段,精准排除那些本不需要再次审理的案件,特别是可以通过替代性高效解决途径处理的案件,例如组建专门处理小额诉讼再审纠纷调解的工作小组,从而达到真正解决矛盾的效果。作为小额诉讼案件唯一的救济渠道,再审程序必须充分发挥其纠正错误的功能,审查过程需要更加明确目标和深入实体层面,核心目标在于查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偏差,同时也为后续审理工作减轻负担。此外,需要重新设计再审程序和部门分工。从横向角度实施合并,建立小额诉讼集中处理机制,由同一机构负责审核与裁决,借助强化实质审查的竞争性,防止流程虚化。从纵向层面推进改革,可在投诉接待处增设专门的小额诉讼复核小组,保证再审案件办理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后语
改进简易诉讼流程,目的是同时保障审判公平与程序快捷,减少复核案件数量,其核心要素在于审判人员的业务精进、与诉讼参与者的顺畅交流,以及司法单位内部问责机制的稳固保障。本文意在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健全贡献一种创新思路,推动矛盾的一次性、根本性解决,促使审判人员怀有更深厚的为民服务意识、具备更强烈的司法使命担当,保障每一起案件都处在公正与快捷的光辉之中,使民众在每一次法律活动中,都能切实体验到平等与正义。
该文章见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二零二五年第一期,因编辑要求,部分文字及脚注被删减,若要引用,请参照期刊原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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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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