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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形式要件及司法适用分析

时间:2025-07-27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思维。

民事诉讼再审环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新证据,需对当事人突破既判力及案例指导原则的关键程序救济途径进行审查。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一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以下将对此进行详尽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新证据,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形式要求:

→一、证据形成时间要件。

首先,我们面对的是全新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是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才被发现的。它们涵盖了多种形式,比如新签订的协议、新进行的鉴定意见,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后新获取的证据,例如通过行政程序补充的许可文件,还有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电子数据。

其次是那些在原审庭审之前产生的证据,尽管它们未能及时在原审程序中呈现,且未经过质证,但它们属于相对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具体涵盖:

程序存在缺陷的证据,系在初次审判阶段虽已提交,却因程序上的缺陷而未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

第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这其中包括由于非当事人责任导致无法获取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拒绝提供的档案资料、涉及商业机密的审计文件等。

此外,必须确保新增证据保留原有的诉讼状态东莞万江律师,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动,严禁对原有证据进行剪辑或篡改,亦不可通过增加鉴定、重新公证等手段来伪造证据。同时,新添的证据应当与所证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关于实质要素。需考虑证据的效力及其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力。新增证据的效力必须达到能够否定先前判决的法定要求,具体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颠覆性的证明效力。证据必须能够直接驳斥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基础,这包括但不限于推翻原裁判依据的关键事实,例如揭露伪造的签名、捏造的债权,或者补充原裁判未予查明的核心事实,比如资金的真正用途、交易的实质性背景,以及揭示原裁判所适用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错误,例如表面上看似买卖实则实际上是借贷关系。

其次在于比较优势的证明效力,新获得的证据必须显示出比原有审判证据体系更强的证明能力,从而构成明显的证据优势。

在再审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将集中审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需考量证据提交的合理性,以及当事人是否故意或因重大疏忽未在原审阶段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是考虑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新提供的证据是否直接指向原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基础。

·最后是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是否达到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

·一、建立证据保全意识,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及时申请公证。

·二、规范举证行为,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权。

在制定证据运用策略时,我们应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并确保证明体系的逻辑性。

以上内容是关于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相关要点。对于再审的关键步骤以及提交有效书面材料的正确方法,我们已将其详细整理并存放在再审方案库及专栏里,有需求的当事人请勿忘前来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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