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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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案件申请再审要点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对再审成功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出再审过程中新证据的确认方法,同时探讨在建筑工程诉讼中运用新证据提起再审所面临的困难和关键点。
【再审新证据类型精解及建设工程领域申请再审实务指引】
一、新发现证据类
1. 客观存在但新发现的证据
【案例要旨】
在一场涉及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东莞万江律师,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三年之后,遭到了业主针对逾期办理房产证问题的起诉。在原审过程中,开发商未能胜诉。然而,在查阅档案局档案时,开发商发现了之前审判过程中未曾调取的《联合验收备案表》,该表是在约定的办证期限之前签署的,它证实了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条件。
赵万江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的验收文件常常分布在住建、规划等众多部门之中,因此他建议,可以借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来逐一查找可能遗漏的证据资料。
二、客观障碍类证据
2.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
【典型案例】
在某施工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中,承包方在初次审理阶段提出,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设计上的调整。然而,由于该变更涉及军事禁区的敏感信息,承包方未能获取到设计变更的审批文件。随后,承包方通过国防科工局的特别审批流程,获得了涉密文件,从而顺利地启动了再审程序。
赵万江律师提示:对于需要特殊审批程序的证据,必须同时准备《情况说明》、以及《调取证据申请书》和《保密承诺书》这三份文件。
三、专业意见颠覆类
3. 重新鉴定推翻原结论
【建设工程实例】
(2021)最高法民再128号案:在该EPC项目质量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原先审定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在再审阶段被《抗震专项鉴定报告》所否定,该新报告通过运用BIM技术的三维建模进行分析,证实了原设计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
在操作过程中,推荐挑选那些拥有CMA/CNAS认证的鉴定单位,同时确保在申请文件中详细列出原鉴定存在的七个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取样方式、规范适用性以及数据计算等方面。
四、证据效力补强类
5. 原审未质证的关键证据
【施工合同案例】
在某总包方追讨工程款项的案件中,所提交的《监理日志》中记录了甲方下令暂停施工的情况,然而,一审法院以“未提供原始记录本”为理由,未对该证据进行核实。在再审过程中,通过司法鉴定证实了日志的真实性,从而推翻了一审法院对工期违约的判断。
在施工期间,对于各类会议记录、工程往来文件等,我们建议实施“骑缝章”与“区块链存证”的双重保障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五、电子数据证据类
7. 新获取的电子数据
【典型应用场景】
在建材采购合同纠纷的再审过程中,供应商借助恢复微信云端数据的方式,找到了原审结束后才出现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表明采购方的现场代表曾确认过增补订单。供应商随后依据《电子数据取证指引》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哈希值校验,这些校验结果最终被认定为新的证据。
在执行电子数据鉴定工作时,务必采用遵循《SF/Z JD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的取证设备,以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受任何瑕疵的影响。
六、复合型证据策略
8. 兜底条款的创造性运用
【突破性案例】
(2022)浙民再56号案件: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的“实物与合同不符”的纠纷时,赵万江律师团队采纳了以下策略:
① 无人机航拍(证明实际楼间距缩水)
② BIM模型比对(展现施工图与竣工图差异)
③ 阳光轨迹模拟软件(论证采光权受损)
构建起“空间证据体系”,这一体系被认定为“能够有效推翻原有判决的综合性新型证据”。
【再审攻防战术矩阵】
证据类型
建设工程对应场景
取证实务工具
隐蔽工程证据
管线敷设与竣工图不符
管道机器人检测+三维激光扫描
过程文件
设计变更未入卷
文档哈希值存证+时间戳认证
专业报告
造价鉴定方法错误
广联达软件原始数据溯源
赵万江律师团队特别警示:
在建设工程案件再审过程中,有高达60%的胜诉案例与证据的整合运用密切相关——单独的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够充分,然而,通过构建包括书证、鉴定、电子数据和现场勘验在内的多元证据体系,能够显著提高启动再审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建议在案件立案之前,先完成一份《证据效力预评估报告》,以便准确对应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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