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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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社会保险补办诉求获支持,加班费诉求缘何未被认可?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申诉人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获得批准。被诉方所谓“违反企业规定”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这应视为被诉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申诉人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被诉方需“给予经济补偿”。申诉人对于加班费的要求,在涉及的日期、时段以及具体数额上,未能提供清晰的说明,因此属于诉求不够具体,不予受理。另外,根据112月份的考勤记录,申诉人展现了全勤的情况,但未能证实存在加班行为,并且申诉人也对此表示认可,所以支持被诉方关于112月份没有加班的回应。案例研究:没有签署正式工作协议,试用阶段无法界定,形成实际工作状态;因此被告方辩称试用期内不符合职位标准缺乏理由;关于试用期的时长表述存在矛盾(雇主应在接到投诉后迅速作出解雇决定);被告方主张试用期为六个月需承担反向证明责任,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需承担该主张的负面效果,接受申请人“口头商定一个月”的证据材料。又查,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饭堂工作时段是上午七点半到下午一点,以及下午三点半到六点,但八月二十四日、九月十八日、九月三十日、十月十四日以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三日,该员工下班时没有在签到簿上登记名字,不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和十二月的出勤记录显示东莞万江律师,该员工出勤完全,没有任何加班、缺勤或早退的情况经核实:该员工于2021年8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担任厨师职位,月薪为1600元,双方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口头商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600元;需支付因无故解雇而应得的补偿金800元,并额外支付一半的经济补偿金400元;需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需赔偿该员工为获取工商资料所支付的60元打印费;被申请人需承担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申诉人提出主张: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开始为被诉人工作,担任厨师职位,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每周工作时长超出标准至少 7 个小时,且未获得任何加班报酬。质证方面,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会被采纳。举证方面,要求提供的材料需具备时效性、完整性和充分性。举证责任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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