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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裁判要旨:再审后重审撤诉又起诉能否受理?

时间:2025-08-20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裁判要旨

原先的判决被再次审查并取消,案件被送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审理期间原告撤回了诉讼,接着又提起了当前的诉讼。当前诉讼是否应该受理,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是按照一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还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来执行。

法院对重新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是因为先前所有判决都被取消,当事人的争议需要从头开始解决,由一审法院再次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

对于已经撤回起诉又在重新审查期间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应当予以受理。

本院觉得,这次重新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在于:第一审和第二审作出的裁定,在决定不受理吴某彬的起诉时,法律运用是否恰当。

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诉人于审级程序中撤回诉求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范,区分了初审、终审与复审三个阶段,并分别设定了处理办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条文,当事人撤回案件或者法院视为撤回后,当事人就相同事项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接受;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也有规定,当事人作为原审起诉方在二审阶段撤回诉讼后又再次起诉的,法院不接受;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同样说明,当事人作为一审起诉方在再审审理阶段撤回诉讼后又再次起诉的,法院也不接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于一审阶段撤回诉讼与于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法律处置存在差异,本案中吴某彬先是在原一审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时撤回起诉,随后又提起本次诉讼,因此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审查的要点在于确定是适用一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还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清晰把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里所指的“再审审理程序”究竟是什么意思。

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宗旨,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需要从整体解释的视角出发,依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相互联系,深入探究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意义和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流程涵盖了第一审流程、第二审流程、审判监督流程,同时还包括特别流程、督促流程以及公示催告流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区分为两个不同环节,分别是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再审审查环节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再审审查的相关规定,核实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定再审理由,并据此判断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审理环节的主要职责是遵循再审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评估原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再审判决。再审裁判一旦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再审审理程序便宣告结束。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均被完全废止的情况下开展的东莞万江律师,当事人的诉讼争议重新回归到一审裁判作出前的状态,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再次审理。吴某彬在1999年提起的诉讼案件,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随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提审,最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这个裁定决定撤销了之前的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给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这样一来,可以看作是这起案件的再审审理环节已经结束,接下来将重新启动一审程序的审理工作。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本院先前发布过《关于再次审理案件时撤销先前判决后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再次审理权利的说明》

(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清楚表明:经过再次审理后案件被退回重新审判形成的最终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满意,能够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的内容申请再次审理。虽然这份答复中提到的情况和当前案件不完全一样,但其中包含的核心观点是再次审理之后退回重新审判不再属于继续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退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已经不再是再次审理的案件,最终作出的判决也不是再次审理的判决。因此,这个案件在再审发回重审之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件,应当看作是一个全新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需要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加以明确;吴某彬在重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诉讼之后又提起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条文内容,应当予以受理。另外,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存在不同之处,为了避免当事人过分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诉讼过程繁琐万江律师,防止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占用,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文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某些约束,但这并不妨碍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基本认定。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中有关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判决驳回吴某彬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偏差。至于吴某彬提出的诉讼要求是否能够成立,案件是否牵涉到套路贷诈骗犯罪,这些都不属于当前案件审理的范畴,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依照法律进行认定,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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