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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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虽能纠错,但这些情况不能申请再审,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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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是种专门纠正错误的途径,让当事人有机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请求再次审理。不过,并非所有对判决结果心存不满的状况,都能依靠申请复查来处理。
那么,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再审,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根据法律文书,若当事人请求再次审理案件,出现特定状况时,审判机构将不予处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若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之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还有以下几种状况也不得提出重新审理申请: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在涉及财产分配事项之外,不允许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
法院作出的多数裁判,除非是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异议管辖以及视为撤回上诉的判决,其余都不能请求再次审理。
涉及特别程序,或者督促程序,抑或公示催告程序,又或者是破产程序等非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次审理。
当事人已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除非和解协议中特别说明了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出再审申请。
(五)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不得申请再审。
不能再审的这些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一)再审被驳回的
申请再审被拒绝时,或者对重新审理的判决、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提出再审建议或进行抗辩,不过,如果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建议或抗辩而进行的重新审理,所产生的判决、决定不在此列。
(二)对裁定异议的
针对那些无法申请再次审理的裁决,比如诉讼中的临时控制决定、先行处理决定等东莞万江律师,如果当事人觉得这些裁决有问题,可以采用向作出该裁决的司法机构申请复核等办法来反映意见,但这类问题不能借助再次审理的法律途径来处理。
(三)对特别程序有异议的
依照特别程序形成的审判结果,如果当事人或相关方觉得存在问题,能够向作出该结果的司法机构表达不同意见。司法机构在核实后,如果认为异议有理或部分有理,会作出新的审判决定来取消或修正原有结果;如果觉得异议站不住脚,会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采纳。
(四)确认调解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异议的
当事人若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或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需在收到该裁定后十五天内表达异议;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应自察觉到自身民事权益受损或理应知晓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周军万江律师告诫,当事人需要精确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不可申请再审的情况。如果案件属于不可申请再审的情况,应当立刻寻找其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相关法规条文较为繁杂,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万江律师的帮助,在万江律师的指引下,挑选最恰当的维护权益途径,防止耽误维权时机,从而充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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