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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意义重大,但申请门槛高,再审申请书常存哪些问题?

时间:2025-08-20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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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纠错途径,对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再审申请的难度很大,不仅实体方面需要满足法定的再审理由,程序方面对再审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也有非常高的标准。

启动再审有三种途径,分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监督以及法院自行审查,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最普遍的方式,这既符合立法初衷,也能从案件数量上得到印证。

申请再审需要准备申请书,申请书的规范程度会影响到审查的速度和最终决定,因此必须重视。实际操作中,很多申请书因为格式不标准、重要内容遗漏或法律理解偏差,直接造成法院拒绝受理。

那么,再审申请书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再审依据不明确

重新审理请求全文未提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任何具体条款,从程序上讲这不符合规范,毕竟重新审查程序是针对十三项再审理由中的某一项或多项来进行的。

二、再审依据与实际事由不符

重新审视具体诉求的缘由以及所引法律条文,与原提出的再审理由相去甚远,实际上属于完全不同的再审诉求,倘若这些具体诉求站得住脚,便会对法官裁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造成干扰。

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论述不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项的界定,若要申请再审,必须满足“原判决、裁定确认的核心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条件,并且该核心事实要么缺乏证据印证,要么已被证明是虚假的,这样再审的理由才算成立。

倘若此案的“核心情节”未能明确且充分地陈述,仅仅在“证据不足”这一法律层面游移不决,那么最终结局很可能是复审理由缺乏足够论证,极有可能遭到否决。

四、适用法律错误论述没有针对性

这次复核请求只是简单套用一审和二审的框架,笼统地指出“原审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不妥”东莞万江律师,却笼统地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六)款,说原审在法律应用上出了问题。但是具体错在哪里?怎样错的?为何会错?这些都没有讲明白,没有针对具体的复核理由和案件细节,去反驳原判决的认定和理由,这样就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论证,使得复核被受理的几率变小。

五、混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说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偏差,必须以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为基础,前提是相关争议首先属于法律层面而非事实层面。若将法律适用问题当作事实问题来分析,因为分析角度不对,被认可的概率会显著减小。事实层面的问题可以从"核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等角度入手。与此同理。

六、申请书内容重复或断章取义

申请再审文书大量引用原判依据,自身论述篇幅有限,导致材料存在重复表述或对原判个别措辞进行片断化批评,未能围绕案件核心分歧、实体权利条件及程序合规性进行系统化论证,不符合申请再审的基本要求。

周军万江律师指出,再审申请的受理是进入再审程序的起始环节,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开启这个环节的关键文件。实际操作中,由于文书存在缺陷导致再审申请被拒绝的情况超过一半,这充分说明规范撰写文书非常关键。当事人必须清楚:再审并非重新进行一次诉讼,而是专门针对原审中出现的重大偏差进行纠正。只有认真依照法规要求,对当事人资格、时间限制、审理范围等方面力求准确无误,才能使复审请求发挥保障利益的强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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