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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申请人是否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及救济途径?

时间:2025-08-20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争议焦点

需要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资格,同时也要看申请者有无其他法律救济方法。

裁判理由: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人缪某不具备他人申请再审的资格,理由是:(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具备申请再审资格的主体通常仅限于原审案件中的诉讼参与者。此案里,缪某并非先前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不具备申请再审人的身份;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22条,当事人之外的人申请再审的特殊情形,仅限于那些本应参与诉讼但因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参加的,且这些人可以申请再审。本案里,缪某并非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他与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益或责任,因此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27条,如果案外人觉得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妥,并且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已经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他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当前案件里,第一审判决尚未开始实施,并且缪某在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申请再审,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内容,主张执行标的物物权性质权利的案外人,若无法通过提起新诉讼解决争议,则无需以执行异议未被驳回为前提条件来申请再审。此案里,缪某针对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被强制执行的部分资产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并非物权范畴,不能按照那个法规要求申请再审案件复核。因此,缪某不满足前面提到的任何一项资格,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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