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布,5月1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国务院发布了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这项条例总计包含十八条内容。
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的维护,鼓励个人和团体依照法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正当权利,支持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助力经济实现高水准发展,特制定此条例。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为个人和机构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提供指导和支持,其他国务院相关部门则依据各自职责展开相应工作。
国家相关行政机构强化任务配合,增进资讯交流,一起负责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相关事务。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据当地具体情形,妥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相关事务。
第四条 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及商务、司法等部门依据各自任务及时汇集并公布境外知识产权法规制度资料,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构造,向民众开放境外知识产权资料检索途径。
第五条 国务院相关知识产权及商务机构依据各自任务划分,密切监控外国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动态等关键资讯东莞万江律师,深入剖析相关判例,迅速公布警示信息,向社会大众做好涉外知识产权预先告知。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任务划分,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应对机制和操作规范,为个人及机构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给予应对指引和法律支持。
第七条 允许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介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为个人、团体设立快速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渠道,提倡、推动个人、团体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迅速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
国家司法管理部门强化对跨国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仲裁的业务引领。
第八条 倡导万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增强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水平,可选择增设海外办事点或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在境外建立专业办事机构,以便为个人及团体提供精良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帮助。
国家司法单位与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机构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多项举措,旨在为万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组织等提供更好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专门用于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资金池,促使保险公司依照市场规则提供相关领域的保险服务,以此减轻公司维权的经济负担。
第十条 倡导商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机构建立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的专门渠道,设立服务热线,给予咨询、指导等无偿支持。
企业需要提升法律观念,完善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注重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做好知识产权的防御和开发工作;当拓展海外业务时,要主动掌握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依照法规进行商业运作,努力捍卫自身的正当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与商业监管单位联合其他相关单位,针对公司海外经营事务中知识产权维护的必要条件,针对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核心范畴和重要步骤,面向公司施行教育、指导,通过剖析具体事例讲解依照法规解决海外知识产权争议的方法和经验,增强公司对海外知识产权维护的认知和争议应对水平。
国家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门依据“执法者同时承担普法责任”的规则,着力强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致力于全面增强民众及各类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守护意识,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
第十二条 在国内递交文件、搜集证据务必遵循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全球性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相关法规执行。任何团体和个体都无权违背我国法规,在国内递交文件、搜集证据。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若涉及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或遭遇境外司法执法机关调查,需向境外提交证据或资料时,必须遵循国家秘密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技术出口管控、司法协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如需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相关商业主管机构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针对以下情形展开查办行动,并且运用合理手段: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知识产权所有者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损害了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阻止获许可方对许可协议中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实施强制性整体授权,或要求在许可协议中包含独家反授条款。
第三条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我国公民、组织未获得平等待遇,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源自我国的货物、技术、服务缺乏足够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障。
外国政权违背国际法及国际交往基本规范,借知识产权争议之名对我国施压、阻碍,针对我国民众与机构实施差别化约束手段,干预我国内部事务的,国务院相关机构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反击法》等法规,将直接或间接受到制定、批准、执行差别化约束手段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反击名单,实施相应反击及限制行动。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禁止实施,也不得辅助实施,由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争议为托词,针对我国民众或者机构所采取的排他性约束手段。
任何团体或个人若触犯前述条款,损害我国民众或机构的正当权利时,我国民众或机构能够依照法律途径向审判机关提出诉求,责令其终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相关政府部门强化协作联动,针对借助知识产权争议损害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规实施必要行动;对于过度使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从事不公正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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