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但实务中存在运用的必要性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国刑事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清晰列出类似情形证据准则,不过准许于某些特定案件里推断出故意认知。实际操作层面,当证据审核遇到阻碍、且条件符合使用标准时,
有必要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辅助司法审查
全国优秀公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案检察处副主管 黄洁梅
核心观点: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辅助司法审查
适用前提:
1.具有必要性 2.具有相似性
证据审查要点:
1.寻找相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2.寻找不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的客观性
庭审应对要点:
1.寻找支撑点,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构建并展示证据体系
2.寻找突破点,运用证据和逻辑法则反驳不合理辩解
3.寻找平衡点,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一般是指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借助与特定待证事项在属性、因果联系上极为接近的既成案例,来论证待证事项确实存在的证明途径。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三种功能:用于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增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说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不过它准许在特定案件,比如毒品交易、走私活动这类案件中,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实际办案过程中,当遇到证据审查方面的困难,并且条件满足使用前提时,很有必要借助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来帮助司法审查工作。
1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2022年6月到12月这期间,何某,一位女性,在G市和F市的不同地方,通过微信的“附近的人”功能结识男性网友,见面后把安眠药混入凉茶或啤酒等饮料里给受害者喝,趁他们神志不清、无法抵抗的时候,用刷脸、指纹或密码转账的手段,从受害者吴某等9人手里总共骗取了73万余元。何某先后归还给戴某等人人民币14万余元,仍然有59万余元没有归还。
何某在侦查初期,曾经六次表示确认那些事情,不过后来改变了说法,在二审过程中,总是强调,虽然他确实从九名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里拿走了七十三万多元,但都是被害人在自己能够自由做决定的时候,自愿转给他的,他们一起参与了网络赌博,转账之后,为了阻止有些被害人来骚扰自己,影响了赌博,才在对方的饮料里放了安眠药,这不算是“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走公共或者私人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一审法院认定何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同时没收政治权利三年,并处以五万五千元人民币罚金。何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满,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原审判决结果。
2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前提
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对人类行为模式的认知,即人们通常会有意无意地继续之前的行为,同时结合了概率学的分析,当某人多次采用某种犯罪手法时,人们便容易认为其有某种犯罪倾向。
相似情形下的证据运用条件之一在于具备相应需求,比如需要证明的事实缺少确凿材料,比如仅有旁证材料却无证人可以作证,或者监控设备没有记录。例如当前案件,事发场所只有何某和受害者,没有目击者或录像,受害者昏迷后对何某怎样操作转账没有印象,能够说明案件经过的只有何某的陈述,但后来他推翻了之前的说法,导致直接证据消失,因而形成证明困境。
相似性是该规则适用条件之一。在接连发生的案件里,多宗案件的作案手法常常极为接近。不过因为时间间隔大,涉及的案件数量多,以及受害者众多,所以无法保证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收集都完全符合起诉要求。本案涉及九起犯罪案件,受害者陈述的遭遇大体相同,但调查材料存在差异,有四起案件当事人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从其体液样本中检测出了相关药物成分。另外五个案件,受害者最初都是先找何某交涉,要求归还被侵占的物品,等到何某否认或推诿不还时,才选择报警处理,所以目前无法在其血液和尿液中检测出唑吡坦的存在,是否真的被人下药导致无法抵抗,这个问题现在难以查证清楚。
3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证据审查要点
探究共同之处,核实类似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于个人品德证明,相似证据依据具体举动而非笼统的品格展开推论。例如借助被告多次走私活动推断其对同类行为的知情,而不是直接评判其道德品质,当需要证明的事实与被告实施的其他行为高度一致时,可以判定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要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指控行为高度相似,需对照三个关键点核实:首先是行为人或受害者的身份背景、职业状况、心理状态等特征是否吻合,例如本案中东莞万江律师,受害者都是何某通过微信随意认识的男性,并且案发时都是初次见面以“聊天”为借口。其次是客观环境条件是否接近,比如时间、地点等时空要素是否相似。这起案件中的九项犯罪行为,都是选择在被害人家中、车内或者酒店这类比较隐蔽的场所进行会面。其次,作案手法和事件之间的联系非常相似。这九名被害者中,有八个人提到在见到何某之后,喝下了何某提供的凉茶或啤酒,接着感到疲倦和神志不清,并且对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完全不记得,等到恢复清醒时,才察觉到自己的财物被盗。调查发现,这起案件涉及的八个犯罪行为的接触方式、饮品摄取及身体表现、财物损毁等细节高度吻合,能够证明其与“何某借助类似暴力胁迫的非法手法获取受害者财产”的待查事项存在关联。
发现差异之处,核实核实相似证据的确实可靠性。为防止相似证据准则的误用造成对案件事实的错误判断,使用时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和关联性条件,还必须严格审视相似证据是否真实可信。经过全面核查案件材料,归纳整理关键情节,查明九起违法行为除了基础情况类似,实际细节各有差异:实施行为时选择的场所包括两起酒店内、三起居民家中、两起交通工具上、一起电影院内、一起KTV场所,这些地点与涉案人员偏好的活动内容存在关联;资金划拨途径有一起确认为指纹验证操作、一起为面部识别完成、一起通过密码确认,这些方式与受害者账户的安全配置有关;涉及的资金往来账户有六起使用支付宝平台、两起通过银行系统、一起经由微信渠道,这些平台均与受害者平时使用的资金管理工具相关;何某事后陈述中,有六起声称受害者主动允许购买木薯或偿还贷款、一起提及充值OK币需要十四万元后续会补偿、一起承认是盗用支付宝账户、一起解释为购买糕点操作失误导致转账;在受害者追索后,有两起小额款项全部退还、有四起部分金额归还、有三起大额款项拒不退还。这九位受害者都是通过微信的随机对接功能认识何某的,他们彼此并不相识,没有任何关联,在被害过程中虽然情况高度相似,但每个人描述的详细经过、喝下饮料后的个人反应、追讨欠款的过程等都有所不同,而且都真实可信,因此可以排除这九个人合谋诬陷何某的嫌疑。
4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庭审应对要点
探究立足依据,借助同类情形证明材料准则建立并呈现证明架构。审讯期间采用同类情形证明材料准则需防止仅以“过往作为”取代当前举证,强调证明材料的实质关联及增强效果,依照“动机产生—方法执行—后果形成”顺序建立垂直证明环。首先需搭建独立事实证明脉络。对于多次作案或数起案件的情况,应当首先针对每一起单独的案件事实,特别是那些证据较为充分的案件,来构建证据链,并分析其作案特点。庭审过程详细查明了各项案情涉及的具体报案时刻与记录情况,涵盖了受害者所述内容、对话信息等所揭示的双方从相识到索要钱财的演变阶段,同时考察了金融机构交易记录所显示的资金划拨具体时间点、涉及金额大小、转账习惯以及操作环节,明确这些材料彼此之间能够相互支持,整体上证实了案件发生情形,并非单凭某个证据得出结论,并且应当重视在翻案之前当事人所作的有罪承认。分析被告人口供的先后变化,对比被害人的说法,发现翻供前的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符,并且逻辑合理,根据口供的客观性验证方法,可以认定有罪陈述的有效性。何某辩称其认罪是因侦查人员诱导所致,但明确表示从被拘留到二审审理期间,始终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法庭审理时也确认侦查人员未实施刑讯或其他强制手段,他本人虽具备大学学历,且过去曾因盗窃被拘留审查,却声称如果认罪就能被释放,不认罪就要被继续羁押,这种说法实在不合常理。相关人员分别在不同地点、不同时段接受不同办案人员询问后所形成的记录,需要本人进行检查并修正,再签字表示认可,以此证明其最初认罪的陈述是出于自愿。其次,借助外部专家力量攻克技术方面的难题。何某对重要涉案药品作用效果提出疑问,促使办案单位召集权威人士开展研讨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同时调取开药医师的证词,并搜集并展示某药品的使用指南,表明根据资料和实际案例可知,该药物服用后可能引发易受暗示、复杂睡眠活动、顺行性遗忘等不良反应,何某通过投放药物,导致受害者神志不清、无法抵抗,期间以玩游戏等借口要求受害者进行面部识别、密码转账等操作转移财产,这与药物服用后的表现及清醒后的反应相符,从而证实了受害者陈述内容以及何某的认罪材料。第四点是通过援引相仿案例材料来组建整个案件的材料链,在呈现全部案件事实材料之后,需要梳理并提炼出相同案例的关键点,根据8名受害者反映的情况,与何某结识的过程、见面后喝下饮品、失去知觉且遗忘事件、事后察觉账户被转账、要求赔偿或报警等情节,都呈现出明显的共同点和规律性,部分受害者体内未检测出唑吡坦成分,这与他们报案时间较晚的现象有关,同时也符合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协商追讨过程,尽管缺少鉴定报告,但若能排除事先合谋的可能性,依照相似事实证据原则,应认定这8起案件之间相互佐证,高度相似并非巧合,而是反映出同一施暴者的性格特点,应视为何某惯用的犯罪手法。
要找到关键切入点,借助事实材料和思维规律来驳斥不合理的申辩理由。这种参照同类案例证据的准则,本质上是一种迂回论证手法,必须融合生活常识,才能为庭审阐述增加侧面依据。首先应当着重审视零散证明材料,进行关联性研究,通过设计疑问揭示申辩中的不一致之处。何某为自己见面时“先转账、再下药”的说法进行辩解,审讯过程中,先询问了两人碰面的具体时刻和持续多久,然后参照聊天信息显示的碰面时刻以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记录,明确指出他是在与受害者会面的后期、快要离开之际才进行转账,那个时刻受害者显然已经神志不清,不可能主动转账。受害者事后行为以及同何某交谈内容,都显示出对遗忘过往的迷茫,对何某挪用财产的查问和索要,完全没有涉及博彩事项,也未承认借款或投入资金参与赌博,以此证实并非自愿转款。此外,通过参照类似案件与相似申辩,借助经验法则来驳斥不实的借口。何某声称被害人自愿参与网络赌博的说法难以成立,根据生活常识可以发现其陈述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他辩称与被害人以“结交朋友”为名接触,但实际上在见面后九名受害者都做出了同样的反应,全部被说服加入网络赌博,并且向刚认识不久的何某转账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非常小;他声称用“赢钱分润、输钱退赔”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赌博,结果所有案例都以输钱结束,并且他还对被害人下药,趁对方失去知觉时逃离,事后又不肯或慢慢还钱,这种说法前后不一致,不符合常情,其骗取钱财的意图十分清楚。
探求恰当的准则,依照事实依据进行法律裁决。运用相近案例的证明方法时,要兼顾“惩治违法”与“防止歧视”,采用证据相互印证的审判思路,不能仅以“通常做法”来判定违法情节。本案中,何某承认将安眠药放入被害人酒中,但被害人并未像其他被抢劫者那样表现出异常精神状态,反而能够清晰回忆起钱财被秘密拿走的具体情形,即便何某的供词可信,由于缺乏鉴定结果,无法确定被害人是否服药、服用多少以及身体能否承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无法反抗,因此,不宜用类似案件证据认定抢劫行为,而应根据“疑罪从无”的规则,以盗窃行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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