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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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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保护

时间:2025-08-19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江苏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2024年至今,江苏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始终聚焦“公平与快捷”这一核心,积极践行服务全局、服务民众的司法宗旨,综合运用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审判权限,依照法规审结各类环境资源纠纷案件,推动刑事追责与民事补偿、行政监管形成合力,确保最严格的源头防控、损害补偿和责任惩戒机制得到全面执行。全省各级法院一共接收了3747起环境资源纠纷,不包括土地和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类案件有882起,民事类案件有1289起,行政类案件有1576起,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合计201起,已办结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总数为3531起。

坚持绿色司法,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始终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标,准确把握促进经济发展与守护生态环境的协调关系,积极致力于捍卫国家生态安全、社会整体福祉以及民众的环境权利。

维护促进社会经济的整体生态化演进。认真落实《关于迅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生态化转型的通告》,构思拟定《全省司法机构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生态化进程十项行动方案》,协助促进发展模式的生态化升级。引导各个领域进行能源节约与碳排放削减的升级改造。依照法规审理涉及新型生产力要素、碳排放交换、生态金融等案件,主动采用技术更新折抵、植树修复、购买碳量等司法实践手段,推动帮助传统行业向环保节能方向转变,深化落实通过“守护”实现“进步”,借助“进步”促进“守护”。审理了某碳素公司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对案件中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了刑事处罚,并责令该公司自行承担生态修复开支、进行植树绿化,促使它淘汰陈旧的生产能力,投入超过亿元资金建设先进的新能源材料项目,完成了向绿色发展的转变,这个案例被选为长三角区域各级人民法院服务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优秀范例。同时合力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结合。秉持生态破产原则,协调运用商业、清算、生态资产审判职责,尝试府院合作、公益债务等途径维护环境权益,促进危机公司生态化低碳化持续进步。处理完一家电子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后,考虑到其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与环境保护机构合作,一起帮助管理人找到有能力的环保公司来处理废弃物,同时把环保处理的费用看作是需要大家共同承担的债务,这样就能优先支付生态保护方面的开销,既完成了企业的清算,又解决了环境隐患,达到了两个方面的好处。此外,还在研究用“碳汇和法院判决”相结合的方法来修复受损的环境。要正确处理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的事务,需要研究司法碳汇在省际之间进行认购和代偿的运作方式,同时鼓励被告主动购买碳汇,以此补偿因固碳增汇服务功能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审理污染环境案件,针对石某妨碍关键排放废气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违法提升碳排放指标的犯罪行为,依据法规实施惩罚,同时促使涉案企业改进网络监测装置,指导石某购买对应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实际措施完成生态环境恢复责任。

着力提升“江河湖海”生态领域的司法守护水平。坚决惩处侵害长江、太湖、淮河、大运河、沿海湿地自然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权益的违法乱纪情形,注重历史遗迹的维护与遗产的继承发扬,不断深化对关键流域、水脉的综合治理与维护。为长江保护大计提供坚实保障。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开采河沙、非法排放污水等违法活动,协助清理长江沿岸低效过剩的中小型船舶公司和“散乱污危”类的中小化工企业,成功审理案件727起,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18亿元,显著维护了长江的生态资源。依法审理刘某等十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在长江禁采区盗取江砂达4.6万吨的犯罪组织,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责令其支付长江生态修复费用327万元,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面守护长江自然环境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生物的多样性与安全。协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环保厅举办“守护长江环境·同护美好家园”放生活动,向长江投放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和铜鱼四种稀有鱼类共计两万尾以上。共同和湖北高院等十家法院联合公布《强化长江区域生物多样性司法维护宣言》,为保护长江区域生物多样性奠定稳固法律基础。依照法规鼓励规范治理互花米草这类外来物种,在洪泽湖湿地公开审理捕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案件,依据法律严厉惩处非法捕猎者,央视等三十多家媒体平台进行现场转播,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坚定意志,也展现了履行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的司法责任感。维护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坚决惩治毁坏文物,损害名胜古迹,非法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行为,协助、监察行政机关依照法规执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任务,捍卫公众的精神文化家园。审理某地政府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公益诉讼案件,促使相关单位清理障碍,制止沿途非法捕捞工具,构建稳定保护体系,确实维护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江苏里运河-高邮灌区河道的平安,为相似生态项目和文化古迹维护提供了处理范例。

要坚决打赢空气清洁、水体清澈、土地纯净的攻坚战。对于地下管道非法排放、越界倾倒等行为,以及排污检测信息作假、环境管理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查处。同时,要推动重度污染天气和城市污浊水体的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要严厉打击环境检测信息造假的行为。审理某环境企业出具不实证明文书案件,对累计提交八十五份虚假环境评估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并处以经济处罚;审理某车辆检测机构行政处罚及复议案件,依法认可行政机关对违法篡改数据、伪造文书等行为施以惩戒,坚决打击环保监督者沦为污染同谋的违法行为,着力构建行业良好发展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环境评估领域秩序,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定意志。重拳整治非法排放污水,审理某化工厂、某科技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水体特征鉴别”技术材料可信度,精确找出越界偷偷排污之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赔偿超一千四百万元用于京杭大运河生态保护,为处理环境案件审判中河流排污锁定污染源头、明确因果链条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严惩非法抛弃固体废物。强化刑事处罚,针对违法搜集、囤积、流转、使用、清除固体废弃物等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打击,推动固体废弃物整体治理。审理吴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件时,对那些在异地非法倾倒工业垃圾的介绍人、搬运人、接收地提供者等都处以重刑,判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超过两千一百万,彻底切断了逐级转手牟利的非法利益链条,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管单位发出司法意见,要求其迅速处理涉案垃圾,强化垃圾流转监管和区域协同防范责任;进一步强化对走私废物犯罪活动的打击,严厉惩处各类固体废物走私及伪装进口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审理王某等人走私废物案件完毕,对从国外走私众多废弃汽车引擎入境的违法者依据法律判处有期徒刑,切断了“洋垃圾”进入国内的不法途径。

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以民众为出发点的施政理念,要公正地裁决涉及民生环境的事务,依照法规维护公众在良好生态里安居乐业的权益,致力于增强民众对环境法治的认同感。

严格依照宽严并济的刑事方针,积极运用审判职责,将打击犯罪、形成震慑、预防犯罪及教育功能有效融合,务求实现罪行与刑罚的恰当匹配。针对污染环境、损害生态资源类犯罪活动,借助依法判处实刑、审慎适用缓刑、增强罚金适用等方式,强化惩处效果。审理完梅某的受贿案件后,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助职权之便,为他人提供环保审批、监督执法方面的便利,即所谓的“环保腐败”行为,要实施严厉的惩处。对于那些主观恶意不大、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严重的情况,要考虑行为人主动进行环境修复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审理完蒋某、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后,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上缴,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并且表现出认罪和悔改的态度,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徐某判处缓刑。

推动城市乡村生态空间持续优化。重点解决水体浑浊、废弃物处理不当、声音扰民等问题,帮助提升民众生存空间质量,使自然景观的美好程度和居民生活满意度同步增长。协同多个部门建设紫金山南霹雳沟水系生态治理项目,融入文化休闲开发,根本扭转原有水体污染问题,达成蓄水保源与美化环境双重进步,增强生态价值。

致力于营造环境优美的乡村生活社区。严厉打击侵占破坏农田林地等违法行为,确保粮食及主要农产品供应稳定;公正裁决涉及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案件,增强对乡村自然风光人文风情的司法维护力度,协助打造“远山含黛近水绕村令人怀念故土”的田园风光。成功处理了国内首个关于农药召回的公益诉讼案件,促使对人体有害的禁用和限制农药“百草枯”实施强制回收,并且全部进行安全处理,显著降低了农业面源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赞扬。审理某地政府未能履行文物保护义务的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江苏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甘罗城遗址存在保护不力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尽责,清除遗址区域内违规建筑、制止非法商业行为,让古遗址恢复平静,为传承中华文明脉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法院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依照法律准则,结合具体工作情况,迅速建立一套全面协调、科学合理、具有地方特色且运作顺畅的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与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优化调整集中管辖布局。现行"九加一"体系按照生态区域划分,跨区域管理全省环境案件,依照国家重大部署及地方环保需求,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文件,增设常州、镇江、泰州等地的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同时改进全省环境案件集中管理格局,完善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系统,全面加强各地环境司法防护网络。

提升不同流域、不同地域间的司法合作水平,运用各地司法系统资源,借助案件审理执行配合、重大案件联合商议、经验交流学习、制度机制构建等途径,与邻近省份法院全面开展多样化、多维度、多阶段的司法合作,塑造长江流域、沿海湿地及长三角“一条线、一片区”生态保护司法合作新态势,推动环境司法服务能力与保障程度同步提高。着力深化长江流域司法合作。根据长江经济带“11+1”环境司法合作安排和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共识,江苏法院同青海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全国生态日这天,于“中华水塔”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站点,建立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退化草原生态恢复系统,让该站点在三江源生态改善中发挥基础和支撑作用,推动长江上下游协同保护。不断加强长三角地区绿色司法合作平台建设。安徽法院与安徽铜陵市政府合作,建立皖苏长江大保护司法合作(铜陵)示范点,一起推动该区域生态环境资源整合保护与系统化修复。促使示范区三个地方的法院与“水乡客厅”项目实施方率先实施协同保护的新模式。不断增进不同地域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效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联合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七个环境资源法庭,共同公布了《关于强化环境资源法庭专业化审判工作,继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的共同意见,以此全面促进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南京玄武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关于野生珍稀植物保护合作基本准则》,并且创建“兴安杜鹃法律保护示范点”,把相关生态恢复费用拨付到大兴安岭地区,用以保护野生兴安杜鹃。

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管理。密切联系公安、检察、环保等主管机关以及学术研究机构,推动环境执法司法在案件信息传递、统一办案标准、追究责任、司法意见执行、环境修复实施等方面共同行动,凭借更大力量增强生态保护的合作程度。共同实施环保执法司法专项活动。联合省级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废弃物非法处理与倾倒清理,以及环保代理机构不实行为专项治理,建立联合防护体系。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省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部门,为我院在攻坚战中展现的卓越贡献致信表示感谢。提升生态修复领域的合作水平。不断推进"司法救济与社会协同治理"模式,与多个单位协作建立镇江世业州环境资源司法修复点、同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点、南京老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点等共七十七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点。同时,与检察机关、环保机构、财政单位等八个部门合作,研究生态修复资金如何规范且高效地应用于长江生态保护。在该“某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废物事件”里,协同多个管理部门把排污者补偿的生态补偿费投入到长江区域的湿地保护工程上,借助湿地的自然吸收能力来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此外还推动了沿河许多产业的经营模式改进和水平提升。

着力化解冲突发生初期问题。健全公众介入自然资源环境争议处理的规范途径,推动环境类案件获得有效解决,真正实现“在萌芽状态处置、于未然处防范”。提升司法意见的整体作用。针对环境管理执法中的常见状况、普遍偏向、发展动向,迅速给出防范及调整方案,依法督促相关单位纠正偏差,持续增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体系。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持续开展“一个案例,一则司法建议”工作,在审理多起危害珍稀、濒危物种案件中了解到,被告人在某个视频社交网站上发布吸引注意力的视频,再在线下非法售卖国家二级保护鸟类鹩哥,因此向该视频社交网站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该公司强化对商户资格的审核、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创新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方式。进入生态保护区域、居民生活区、生产作业区进行审判活动、安排纠纷调解工作,在本地解决环境争议问题。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有效运用审判调解相结合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针对张某与穆某之间的环境污染责任争议,特邀环境领域专业人士、村中调解人员一同介入,在本地促成这起由农田污染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从法庭对峙转变为双方和解,达成争议的真正解决。注重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责任与宣传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新颖的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保护的法律常识,建立健康的法治环境。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的真实情况制作的我国首部环保司法剧《江河之上》,在中央台五个频道以及众多地方电视台和网络媒体播放,收视率和观众评价都很好,使生态文明的法律意识深入到每个家庭。省生态环境厅与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合作,在南京开展“苏小环与法同行”法治宣传,现场考察5.2亿元长江大保护案件生态治理成果,了解环境修复情况。

抓实科学管理,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

以新时期的环保司法思想为依据,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提供方向,并促进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着重打造高质量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加强专业型法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持续提高审判工作的专业能力,致力于创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更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构。

注重优质案例培育。确立精品观念,提升案例发现能力,深入挖掘具有理论深度和业务价值的典型案例,使案件审理与法律规范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进步紧密结合万江律师,迅速树立审判标杆。已有2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总数已增至9个。十四项案例获评国家级典型案例,十六项案例入选司法案例库。首例针对外来物种非法引入的民事公益诉讼,被评为最高法十年环境审判有影响力的案件。左某等环境污染案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选入中国有影响力的环境案件。吴某友、邓某等人的跨省非法处置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件,被人民法院选为依法审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之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件,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护农用地十大典型案例。

加强环境案件调查分析工作。立足于现实问题,深入探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关键与复杂议题,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推动审判工作水平提升。本省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七项调研成果已刊登于《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中央级期刊,其中一项调研文章在全国学术研讨会上获得表彰,六个案例研究在2023年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得肯定,同时完成了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下达的《系统保护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探讨》课题研究。举行环境资源审判“9+1”体系运作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周年专题会议,邀请到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资深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管吕忠梅,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也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著名学府的学者专家,以及公安、环保等机构的负责人,大家共同探讨生态环境司法变革和司法守护事宜。

培育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提升专业素养,围绕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与疑难性,整合日常进修、观点碰撞、实地考察、专项讲座等环节,充分发挥法答网、案例库、联合授课、深入调研、制定裁判手册等手段的作用,更加注重环境资源审判法律学问、经济知识、社会知识、生态知识、国际公约、海外环境法规发展动向等专门学问的学习和应用,努力造就一批“法律+环境+国际格局”的复合型法官。一项裁判文书获得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奖,一场庭审获得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奖,两个集体被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四名法官被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二零二五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最后一年,同时也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新起点。接下来,江苏法院将认真领会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准确把握服务支持“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着力点,依据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责范围,将二十届三中全会中有关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付诸实践。要深入探讨并部署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紧扣国家整体工作方向,将经济社会的整体绿色转型理念完整且精确地融入环境司法政策的拟定、案件审理、多方协作、生态恢复等所有环节,确保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全执行。要切实强化服务整体工作布局、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依据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不断促进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的健全,依法守护长江、淮河、大运河、沿海湿地生态环境及文化遗产,强化矛盾冲突的初始防范、早期处置,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的国家层面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及民众环境权利。三是进一步深入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变革。不断优化中心法庭与外围法庭之间的配合办法,合理划定环境案件类型和判断标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体系,严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流程,建设管理好生态司法修复场所,更有效地满足支持经济进步和生态保护的要求。需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运作。注重向下进行监督和指导,着力深化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重点课题探讨,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的实质性整合,努力造就兼具“法律知识+环境科学+国际格局”综合素养的专业人才和多元化人才,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综合水平与工作效率实现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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