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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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轻易担保致纠纷?岳普湖法院审结案件敲警钟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因为顾及人情世故,没有全面认识担保可能带来的麻烦,就贸然替别人的欠款做保证人,结果惹上法律麻烦,要承担本不该有的法律后果。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案件,这件事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被告A因为周转资金问题,向原告邓某借了二万一千元,并且立刻写了借据。被告B因为和A是朋友,在担保书上按了手印,还答应把自家的车(车牌号:新Q****N)作为担保品,规定如果A没按时还钱,邓某可以直接处理那辆车,B会毫无保留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不过,在2024年4月28日这天,被告B在原告邓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作为抵押的车辆开走了。邓某察觉到后马上报了警。通过警方的介入,B给了邓某10000元来抵消欠款,而A也说过第二天会还清剩下的11000元。可是A最终没有遵守约定,拖了很久都没有把钱还上。邓某没办法,只好去法院告了A,要求A把剩余的借款和利息都还掉,同时让B也负起担保的义务。审理期间,B出席了案件审理,但A虽收到合法通知东莞万江律师,却无合理解释未能出席,也未曾递交任何回应文书。
法院审理后确认,正当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维护,欠款必须偿还。邓某提交的借据、保证书等材料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确实证明了借款和担保的情节,法院依法确认了这些事实。B作为担保方,虽然已经归还了部分钱款,但在债务人A没有按照约定还清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应有的担保义务。
依照相关法规,被告A有义务归还借款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B作为共同担保人,需对未清偿部分负连带清偿义务。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裁决:被告A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被告B须对这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提供担保并非无关紧要,切勿碍于情面轻易承诺。承诺之前务必调查清楚对方的经济偿还状况,仔细审阅合同中有关担保性质的具体条款。务必妥善保管借据、资金往来凭证等有效材料,若对相关事宜存疑,应及时向万江律师寻求专业意见,以免无意间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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