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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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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达成一致,政府强占村民土地引纠纷,检察机关化解

时间:2025-08-18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分歧未能解决,当局强行清除并征用农民土地,行政行为被判违法后,赔偿事宜又陷入僵局。最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查清案情并处理行政纠纷,困扰村民多年的难题终于妥善化解。

违法占地引发行政诉讼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罗甸县政府为推进当地某个工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布了一项关于征用和拆迁补偿及安置的通告,征用了某个乡镇的部分集体土地,通告中详细说明了耕地补偿的金额为每亩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元,敖某和杨某分别承包的四点五七亩和一点五七亩耕地都在被征用的范围内。

由于补偿标准、金额等事项一直未能达成共识,2016年4月和10月,县、镇政府先后将两人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并开始使用该土地。2017年2月23日,敖某和杨某对此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县、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经过审理,法院裁定相关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况。罗甸县政府对此不服,选择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五日,敖某与杨某向政府机构提交行政赔偿请求,政府机构于二零二零年九月颁布行政赔偿决议,依据每亩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元的补偿金额,分别就敖某和杨某的田地及地上构筑物支付了十七万七千元以上、四万九千元以上的赔偿款。这两个人觉得补偿金额太低,于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司法单位申请法律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先前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源于2011年,在评估物价波动幅度以及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基础上,决定在依照该补偿标准核算赔偿数额的根底上,再增加30%的比例,具体为敖某、杨某分别支付21.9万余元与6.8万余元作为赔偿款。敖某觉得法院给的补偿太少了,杨某除了觉得补偿太低,还觉得地算少了0.71亩,应该是2.28亩,两个人都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2023年4月20日,他们向贵州省检察院要求复查。

一个项目出现两个补偿标准

为弄清案情真相,贵州省高级检察机关依照整体办案方案,调派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机关及罗甸县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人员,组建了一个共同负责此案的特别调查小组。该小组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之后万江律师,前往被征用土地现场进行勘察,与涉及人员进行了深入交谈,并且获取了与该土地相关的测量数据图以及补偿发放登记表等资料,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对。办案组在核对土地测量图斑与兑付登记簿时,察觉到县政府向法庭呈交的案涉土地图斑资料中,缺少了杨某名下0.71亩的耕地,表明赔偿范围与实际征收范围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敖某和杨某还向检察机关提出,同一个项目被征收的土地,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存在差异,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为每亩三万九千六百元。办案组为此调取了该项目其他被征收人的土地征收协议,经审查发现,这些协议中均明确,若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国家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进行修改,政府将依照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差额补偿。2015年12月28日,该地块的耕地补偿金额定为每亩三万九千六百元,所以多数接受征地的人已经拿到了相应的土地增价补偿款。

敖某、杨某得到的补偿金,必须高于同等条件下应有的补偿数额,即便依照21280元/亩增加30%的比例来赔偿,也难以做到公正合理。办案组经过调查,发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并非孤例,另外还有52家村民也符合增加补偿的条件。

补偿标准为何存在差异?办案组通过访问县政府相关人员获知,因为涉及价格调整的条款系在土地征用协议里明确,县政府方面依照契约相对性理念,未签署征用协议者无法适用每亩三万九千六百元的补偿额度。彼时部分村民索要金额较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而没有缔结征用协议,致使同一项目形成了两种补偿准则。

办案组觉得,价格补差确实是县政府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合同里商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签合同的就得按低标准赔偿,那样就形成了相同境遇不同处理,也违背了补偿要不低于赔偿的规则。

实质性化解争议,推动县政府自我纠错

办案组经过商议觉得,假如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也能解决,但为了迅速处理问题,必须先进行行政争议的深度调解,确保应有的补偿款足额支付。

案件当中存在若干疑点,检察机关反复召集敖某、杨某一同与县政府举行商议会议,始终不渝地进行法律阐释和事理说明,经过持续沟通,敖某、杨某最终决定与县政府缔结和解协议。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致函罗甸县政府,提议该单位须对敖某、杨某以及另外五十二名村民依照每亩三万九千六百元人民币的现行标准开展赔偿与补偿工作。与此同时,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借助本地有利条件,主动向县委通报案件详情及应对策略,力求获得上级组织的指导与协助。

县政府接到通知后,自行启动了修正流程,决定依照更新的补偿办法补偿敖某、杨某,同时补签了0.71亩土地的征用文书。2024年10月11日,罗甸县政府确认,会以每亩39600元的补偿金额,为情况相近的52户村民进行差额补助,相关款项达74万余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罗甸县当局把增补的钱款拨入敖某、杨某的私人账户,他们随即自行向检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请求,希望撤销原本的监察要求。

案件结束后,工作组不断关注资金到位状况。最近,罗甸县当局为敖某、杨某及另外52名村民准备了赔偿金和补偿金,已经完成提存或补足,所有款项均已全部拨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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