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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侯某某信用卡逾期未还,银行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时间:2025-08-18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某银行提出办理信用卡请求,被告侯某某填写了中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并表明会遵守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所有条款。按照被告侯某某的申请,经原告审核批准,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原告向被告侯某某核发了信用卡。被告侯某某在2023年5月12日之后便未按时还款,至2023年6月20日,其仍有48414.13元本金尚未清偿。依据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2698.33元及费用2935.67元。原告多次尝试催促,但未获回应,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18日发布了(2024)内0205民初117号民事裁定文件,决定将此案件交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这起事件是关于信用卡的争议,需要按照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来决定管辖权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十四条,当发生合同相关的诉讼时,应该由被告所在的地方或者合同执行的地方的法院来处理。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如果被告的常住地和他的住所地不一致,那么应该由他的常住地法院来审理此案。本案涉及被告侯某某,其当前居住的具体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同时被告侯某某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时,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信息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原告提交的《某银行信用卡章程》第7页第39条明确说明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约束,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办理信用卡申请手续的具体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以及合同签署地,由这些地点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诉讼裁决。

经过审理,发现原告无法拿出有效材料来证明其居住地以及合同执行地点确实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由于本院并非被告的所在地,也不是合同执行地的法院,因此本案件应该由与双方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地点的法院来审理,所以本院不具备审理此案的权限。这个案件里,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是包头市石拐区某个地方,不过查下来,那个地址已经没有了,被告的户籍也搬到了包头市高新区,而且根据整个案件的情况,被告在跟原告签信用卡合同时,明确说住址在包头市高新区,合同要履行的地方也不在包头市石拐区,根据法律,因为合同闹矛盾要打官司的话,应该由被告住的地方或者合同要履行的地方的法院来管,所以总的来说,信用卡这类的纠纷案件,就应该由被告现在常住的包头市高新区法院来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这些条款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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