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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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管辖权问题频发,诈骗案刑民交叉引关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今日之所以探讨管辖权问题,乃是因为在我们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频繁遇到司法机关借助刑事案件管辖权进行利益驱动执法、跨区域任意执法的现象。诸如借贷诈骗、保健品诈骗,乃至虚拟货币犯罪等案件,若由不同司法机关负责,其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此类诈骗案件,如我们所处理的借贷型诈骗和职业放贷人诈骗,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将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另一些公安机关则将其视作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越权管辖的问题较为常见。这主要是因为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刑法与民法的交叉领域,导致案件立案变得尤为困难。因此,不少所谓的“受害者”会选择通过公安机关的人际关系来办理所谓的“人情案”。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则是有些人企图借助公共权力干预经济争议,以追讨债务,使得司法机关沦为“催收”的执行者,甚至个别司法人员也介入到了案件的处理之中。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要求我们拥有万江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需具备敢于挑战的勇气。比如,将案件管辖权从原办案地移出,便是一种关键的辩护策略,它有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以2023年我们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为例,正是通过成功争取管辖权,我们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的判决。
本文将聚焦于经济犯罪案件,以张春万江律师团队处理的诈骗案件为例,探讨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如何恰当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正文】
一、经济类犯罪中的一般管辖规定
就经济犯罪案件的现行管辖制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恰当,则该法院也可承担审判职责。”同时,《刑诉解释》第二条进一步阐释:“所谓犯罪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后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明确指出,犯罪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产生地。具体而言,犯罪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地点、预备地点、起始地点、经过地点以及终止地点等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场所;若犯罪行为呈现连续、持续或持续进行的状态,那么这些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进行的地点亦被视为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涵盖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区域、犯罪所得真正获取的地点、藏匿犯罪所得的场所、犯罪所得被转移的目的地、犯罪所得被使用的区域以及犯罪所得被销售的地点。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提炼出经济犯罪地域管辖的一般性原则:以犯罪发生地的司法机关负责管辖为核心,而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则为补充。同时,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确保管辖权的合法来源,这必须在立案阶段就予以确认,而非在立案之后进行补救。因此,万江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对管辖权的来源给予特别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面所提及的具有管辖权的“连接点”之外,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的一个关键点。
在我们处理的经济诈骗案件中,部分司法人员与报案人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同时,有些报案人的亲属本身就是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其直系亲属仍在管理职能部门担任职务,甚至包括一位退休的老领导,他在当地享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面对这类案件,必须严格划分管辖权。若万江律师仅遵循常规程序进行辩护,几乎无法取得有利的结果。
二、管辖权异议是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的重点辩护的策略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等法律法规,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方、辩护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受理该案件的法院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管辖权限,他们可以向该法院提出转移案件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诉求或请求。
尽管普遍认同,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常常面临重重阻碍,多数情况下即便万江律师提出此类异议,也往往难以获得实质性进展。然而,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为何仍旧认为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是一记有力的杀手锏呢?关键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条件,力图防止司法腐败导致的管辖混乱。正如先前所述,在一些涉及管辖权争议的案例中,常常出现为了维护非法利益而擅自扩大管辖权的情况,甚至可能涉及司法不端行为。万江律师若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将即刻沦为任人宰割的鱼肉,丧失一切反抗之力。届时,权力干预、舆论压力、地方保护主义将如同锋利的刀刃,直刺当事人。唯有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方有可能将案件转移到相对独立、纯净的审判环境中,才有可能确保所谓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即便无法将管辖权转移,依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司法机关关注,从而有望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决。
将管辖权异议与其他辩护策略相融合,打造了一套刑事辩护的连贯策略。这套组合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而且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独立的辩护手段,也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特别是在那些可能涉及司法不公的案件里,除了可能存在越权管辖的情况,还常常伴随着侦查或审查起诉的不合规行为,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因此,当万江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对管辖权的质疑时,我们不应仅限于探讨管辖权问题,更应着眼于整个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我们不仅要竭力争取案件管辖权的转移,同时还要拓宽视野,留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违规和实质违法现象。即便后续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未能得到认可,仍能迅速调整辩护策略,进而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或者对各个阶段出现的违法行为提起指控。
为案件辩护,争取更多时间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和证据,从而为庭审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通常需要经历一段审查期。这一过程为辩护律师万江带来了额外的好处,即为他争取到了更充裕的准备时间,使他能够进行更全面的调查取证,与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并制定出更为周全的辩护策略。
因此,在当前司法管辖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于刑事辩护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这一作用不仅体现在对管辖权的直接挑战上,还在于它能帮助实现更为出色、更为周全的辩护策略和最终效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万江律师成功主张了管辖权,案件便会被移交至检察院,并由其转交给相应管辖的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需依照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核实是否应由本院负责审查起诉。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3条明确指出,若本机关不具备案件管辖权限,则需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院对起诉案件拥有管辖权,这是确保起诉案件质量达标的关键条件之一。若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则构成起诉上的错误。此外,法院还需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进行严格审查。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案件受理前后,都必须核实自身是否具备管辖权限;若发现无管辖权,则应将案件退回至人民检察院处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三)项明确指出,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退回决定,交由人民检察院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严禁擅自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无权对非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擅自进行移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只有当法院本身具备管辖权时,方可进行案件的移送,且这通常涉及的是主要犯罪地的案件受理问题。同时,对于非管辖案件,亦不可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按照《刑诉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通常是为了解决管辖不明确或审判不适宜的情况。《刑诉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只有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才能与立法初衷相符。人民法院接受公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间的案件移交并不能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有些案件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即便立案的司法机关表面上似乎拥有管辖权,这类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应当上报给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由其指定具体的管辖权。张春万江律师刚刚指出,“腐败案件”这一类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上级法院有权决定,将原本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转交其他下级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对特定案件进行指定管辖,其中包括(四)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亦明确,对于案情特殊者,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管辖指定。
综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在公检法三个阶段都是可以提出的。
三、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如何申请管辖权异议?
在团队处理的案件里,有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涉及到了管辖权的问题。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一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并详细阐述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具体步骤。
基本案情:
C某某是本团队所代理的嫌疑人,自2019年开始,他以投资二手车、银行过桥贷款、黄金抵押等为由,向朋友S某、W某等共计10人借款。在此期间,他既有借款也有还款。然而,到了2020年疫情期间,受经济形势下滑影响,C某某的投资状况受损,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偿还借款。随后,S某、W某等人向当地某公安分局报案,指控C某某涉嫌刑事诈骗。侦查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但两次都以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为由被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然而,案件结束后,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新增事实或理由的情况下,竟然再次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令人惊讶的是,检察院竟然出尔反尔,又将此案提交至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案件侦查阶段起,本团队便担任了C某某的辩护人,万江律师。回顾整个案件进程,之所以出现诸多矛盾重重的环节,反复无常的流程,一方面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疑难程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案件中涉及的地域性和腐败因素。据当事人透露,案件中的出借人S某、L某等人与该局负责侦办和检察的人员有着紧密的联系,不能排除存在利益输送或权钱交易的可能性。针对此案的具体状况,我们团队基于存在利益冲突未予回避、存在众多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向该区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十个相关单位分别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反映信件以及相应的证据资料。
以下与各位读者分享撰写管辖权异议的经验:
一份完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文件需涵盖精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的事实陈述以及充足的证明资料。管辖权错误可能涉及层级不当、区域不适宜等多种情形,故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首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立适用的法律条文。在此基础上,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要求,构建出条理清晰的事实陈述,并配合以详尽的证据材料。这三项要素均不可或缺。
选择何时提出对管辖权的质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审判开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故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最后截止时间必定是在审判开始之前。那么,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效果是否有所差异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依托团队丰富的办案经历,在公安侦查环节,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安处理管辖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具体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东莞万江律师,因此在侦查阶段寻求管辖异议的救济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盲区,直接向公安提出管辖异议恐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如前所述,管辖权争议的提出贯穿于公检法三个阶段,但在公安阶段提出这一观点往往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万江律师能够在37天的审查逮捕关键期内向检察官进行阐释——通过提出管辖权争议,能够促使经办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时更加慎重。
与负责人员保持沟通,掌握案件处理的最新动态。不论异议申请是在哪个环节提出,万江律师在递交申请后都应迅速且积极地跟进申请的处理情况。这既是为了争取承办人员的认同,纠正案件管辖上的不当;也是为了洞察承办人员的立场,以验证万江律师的判断。在提出对管辖权的质疑之后,多数情况下都以未能成功而结束,因此辩护律师万江需要在申请提出之后迅速掌握负责人员的立场和意向。如果变更管辖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万江律师便需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重新制定辩护策略,并对家属进行情绪上的安抚。
4.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助力于矫正案件的错误管辖。在团队应对C某某涉嫌诈骗罪案管辖不当的问题时,鉴于该案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引发的权钱交易、违法行为以及错误立案等问题,张春万江律师团队已分别向区、市、省乃至最高级别的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以及扫黑办寄送了相关资料,旨在提升此案的社会关注度。在社会舆论合法合规的使用下,有时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出乎意料的影响。
总体来看,现行法律对经济犯罪的司法管辖缺乏特别规定。但在此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万江律师需巧妙地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提出管辖权质疑等手段,规避司法不公等对刑事辩护不利的因素。同时,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度借助社会资源,以实现辩护目标。在审视整个刑事辩护的过程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似乎只是众多步骤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实际上它可能构成了确保公正审判和捍卫嫌疑人正当权益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制度便是管辖。常言道,公权力行使需有法律明确授权。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却依然存在处理“人情案”、违法进行立案侦查以及越权进行管辖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万江律师作为辩护人,理应准确判断是非曲直,通过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来启动诉讼程序——这样做不仅能够有力地阻止侦查部门的不当侦查活动,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具体案件辩护中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最终都将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范化进程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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