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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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调解协议履行后再起诉咋处理?有这些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达成和解契约并执行完成后若再度发起诉讼,其应对方式须依据和解契约的性质是诉讼内还是诉讼外,以及执行状况、再次起诉的缘由,并参照“一事不再理”的准则进行综合评估。接下来从法律基础、实践规范和实施策略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核心法律依据
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诉讼内调解(法院主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调解成功后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即生效,其法律作用等同于法院判决;诉讼外调解(例如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第31条,调解结果产生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约定;倘若对调解结果或条款产生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32条)。“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不会接受,但是允许撤回起诉的裁定除外,这种情况只针对“同一个主体、同一个诉讼对象、同一个诉讼要求”的重复诉讼,调解协议的执行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原先存在的争议中涉及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不复存在,如果再次提起诉讼并且没有提出新的情况或者理由,法院很可能会以“一个事件不重复处理”为由不予受理;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调解协议没有包含的损失)或者提出了新的理由(比如调解协议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受理案件。在具体操作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第一种情况是: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如果调解书是法院主持制作的,并且协议内容已经完全履行,当事人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依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无新事实、新理由的“重复起诉”:
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比如原诉讼涉及“商品交易未付款”,经调解后债务已清偿,又以“相同债务”起诉,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为《民诉解释》)第247条,认定属于重复诉讼,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案件已经受理,则裁定撤销诉讼请求。而基于新的情节或新的理由提起的诉讼:
若重新提起诉讼涉及调解协议未能包含的新情况,比如仅处理了货物交付问题,但后来又因货物瑕疵引发新的争议,或者原调解协议存在不能生效或可被取消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因受骗而达成,法院应当接受案件并进行审理。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问题签订和解条款(一方支付五万元后履行结束),接着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提供的物品存在瑕疵”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受理并核实瑕疵是否属实(新增情节)。
(二)场景2:诉讼外调解协议(如人民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调解协议完成签署即行生效,比如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协会达成;然而,该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除非事先获得法院的司法认可;若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若想再次提起诉讼,其处理方式如下:
协议有效且无争议:
如果调解条款合乎法规,且当事人共同执行,假如后续没有新增争议焦点,司法机构或许会基于“契约已经实践,矛盾已经化解”的立场,终止审理案件。契约中可能包含无效或可更正的情况:
如果调解条款受到欺骗、强迫或明显不公平等因素影响而被废除(依据《民法典》第147至151条),或者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同意“放弃工伤补偿”),相关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条款无效或予以撤销,同时继续主张原先的争议权益。该条款并未解决所有争议事项,
如果协商达成的共识只处理了部分争议事项,比如约定支付五十万元但未涉及违约金补偿,那么对于未被涵盖的内容,相关方依然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司法部门应当予以立案审理。(四)情境四:在和解条款得到完全执行之后,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存在重大认识偏差或交易条件过分不公的主张
如果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契约时发生重大认知偏差”(例如对损失数额判断失误)或者“极不合理”(比如补偿费用远远少于实际损失)为理由提起诉讼,审判机关必须进行核实:
保留调解协议和履行凭证,例如调解笔录、调解书、转账凭证、收据等,用以证明协议已经生效并完全履行;如果需要再次提起诉讼,必须明确新的诉讼理由,比如出现了新的争议事实(比如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比如协议无效);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新的诉讼理由,例如产品检测报告、双方沟通的记录等;如果原纠纷已经彻底解决,没有任何未处理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建议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来处理后续问题。(二)对法院的建议(三)对调解组织的建议总结
处理再次起诉事宜,需考量调解协议已完全履行东莞万江律师,关键看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要确认有无新出现的情节或理由
实际操作中,应当要求参与者在调解环节界定清楚约定界限,任务完成后要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一旦发生分歧先尝试沟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选择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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