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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如何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时间:2025-08-17 08: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如何执行配偶一方名下财产?

前言

本文探讨的夫妻共有财产,要么登记在另一方配偶名下,要么由其配偶实际掌控,这些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执行,并且实践操作中已有成熟方案,无需进一步讨论,而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被执行人与配偶共同登记,抑或双方共同持有的财产,其执行方式同样有法律规定,且实践中已有成熟路径,无需再行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取的部分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可以共享,具体包括:劳动所得的报酬,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知识成果带来的收益,接受遗产或赠予的物资,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列举的情形,此外,其他理应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在此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个条款中明确指出,如果被执行者与其他个体共同拥有某项财产,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对此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处理,并且需要立刻告知该财产的共享者。

2.执行过程中夫妻财产的认定

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秉持严格外观形式主义:

一、该财产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取得;

二、被执行人的婚姻状态是否持续到执行阶段;

财产归属以离婚时的相关约定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为准,明确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前伴侣。

因此,当债务人尚未在执行阶段或此前完成离婚手续时,其配偶获取的任何财产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而若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并且缺乏有效的离婚契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那么这些财产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但需留意,所谓的“认定”,实为执行环节遵循“迅速便捷”准则所实施的变通办法。若依照法律条文严格界定,执行流程须恪守形式规范,不可“用执行取代审查”万江律师,针对登记在登记人配偶名下或由配偶单独持有的财产,应视作配偶个人所有,无权动用强制手段并加以处置。

二、被执行人配偶一方财产的查询

1.现实的困境

确定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情况是处理这类财产纠纷时最为棘手的部分,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资产时,会运用网络查控系统这一高效且普遍的方法,但这种途径并不适用于案件外的另一方配偶。

查询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完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再由执行法官线下核实。申请人作为普通人,很难获取有效资料;执行法官处理大量执行案件,常常无法及时查证线索。

在部分区域,例如河南省,能够借助本地高级人民法院自行构建的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检索执行案件相关方的财产状况,这些相关方通常包含被执行人的配偶。

2.解决的办法

目前我所能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去做诉前保全。

设法让债务人另立一张还款凭证,或者去寻找债务人的其他债主,把债务人的另一半也列为诉讼对象,同时申请事前财产保护,以获取另一半的财产状况资料。

但是听说部分审判机构已经约束了提前诉讼时的网络资产查封措施,因此就几乎没有其他可行途径了。

三、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置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条款内容,如果各个共有者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共识,并且得到了债权人的许可,那么这种分割协议就可以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时候,这些强制手段的作用范围只应该限定在被执行人依据协议分割后所拥有的那份财产上。对于那些仍然属于其他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已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若有人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或执行人代表他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法院应予受理,审理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执行。

2.实践做法

1)夫妻共同房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处置的,最多的就是房产。

一般流程是先实施查封措施,然后告知被强制执行者及其另一半,在申请人的许可下,双方会拟定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契约,接着对被强制执行者名下的资产进行清算。

如果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根据法院的裁决来处理相关方的资产。

但是存在一个疑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安排,并且共有者及申请人都不提起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张佳勋在本案中是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他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行为完全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没有任何问题。该规定的第二款提到,拥有共有财产的人可以和债权人商议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张佳勋和张静没有和高天云就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因此法院继续查封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做法是合理的。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可以代替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但这并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张静认为高天云应当主动提起析产诉讼的看法,没有法律支持。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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