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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举证期限那些事儿:如何确定、延期及预防证据偷袭?

时间:2025-08-16 11: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今天咱们要谈谈举证时限的问题。举证时限通常是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审判机关会向诉讼参与人发放要求提供证据的文书。诉讼参与人需要根据这份文书上规定的具体时间点来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时限有两种情形,其一需当事人彼此商议,达成一致后向司法机构请求确认,其二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或者没有向司法机构申请,抑或司法机构未予批准,司法机构将在相关文书里明确证明时限。

举证期限到了却拿不出证据怎么办?可以在举证期限结束前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时间。如果案件需要做鉴定,一定要向法院递交延期举证的申请。另外,如果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也必须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出。

举证时限有助于防止证据突袭。部分诉讼参与者试图使对手措手不及,无视举证时限的要求。他们选择在庭审时才提交证据材料,倘若举证时限已过,对方若提出异议,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须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证据,若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迟延提交的证据材料,审判机关审理时通常不安排辩论,除非对方当事人表示认可辩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指出:“证据需在庭审中公开,由当事人进行辩论,未经过辩论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真相的依据”该条款规定,审判机关会要求当事人阐述缘由,倘若缘由站不住脚,审判机关可以不安排证据辩论,或者在采取必要手段后对该证据进行辩论。

新证据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取但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部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证据时,会声称是新证据,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许多证据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并非当事人所认为的新证据。

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补充材料?部分案件要求在庭审当日确定举证时限,若审判活动结束后,判决尚未公布,能否继续递交证明文件?能够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在审理过程中取得的,它涉及对案件基本情况的判断,或者是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时递交的资料,另一方在庭审结束后作为辩驳依据递交补充材料,审判机关应当重新安排资料核对环节,如果审判机关以该资料提交时间已过为由拒绝采纳,则属于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

最后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当尽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否则可能会失去举证的机会,不过,在遇到特殊状况时万江律师,延期提交证据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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