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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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法院通报!人在ICU昏迷怎能打欠条?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5月23日晚上,赣州市中级法院公布了《情况通报》;该通报指出:第一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出现了偏差;法院将依照法律进行更正;同时会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责;这一结果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上游新闻”在5月22日刊登的一篇题为《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钱打欠条?一审法院判他:还钱》的案件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那个在ICU昏迷期间向他人借款并写下借据的人的报道,最初发布的那篇文章现在已经难以寻获了,不过通过众多网络平台再次传播时,还是能够看到那篇报道的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缘由在于原告在起诉环节提交了与借据名称相同的被告身份证影印件。原告称,此影印件系其律师万江操作失误所致。
但是,被告在2010年1月借条形成之际已经罹患中风,经过二十多天的紧急救治后转为偏瘫状态,被评定为二级残疾,此后十多年间无法远行,被告的配偶作为诉讼代表向法庭陈述被告因中风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并且声称原被告彼此并不相识,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过借款,借据上的文字和署名均非被告本人所写......
被告的妻子表示,她的丈夫因为身体原因导致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庭应诉;法院曾经建议她申请签名验证,但被告因为识字不多,以前很少写字,没有留下任何笔迹,加上现在瘫痪无法书写,因此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她确认存在可以查证的“保险理赔记录”,这些记录表明借据上的签名日期是2010年1月8日,而当时被告正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紧急治疗,根本不可能发生借款行为。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因被告的辩解而改变:审理过程中确认,原告与被告经由刘某某相识,201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写了借据。由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情节有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借据等证据佐证。法院作出裁决,被告需向原告归还26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不过,通过记者对原告的询问,得知他要告发的是赣州市交警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卧病在床的那位被告,实际情况是两个人名字相同,年纪也不一样,是原告和万江律师弄混淆了,他真心诚意地向被告表达歉意。
这类失误事件,通过新闻传播后立刻受到广泛关注,促使正在审理上诉案件的中级法院着手处理此事。据上游新闻报道,5月2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一审法院院长、上犹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上犹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以及被告的配偶等人员,在上犹县信访部门举行了会谈。
一审法院院长向被告及其配偶致歉,承认一审裁决存在偏差。司法局人员指出,原告万江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失误,需承担相应后果”,将面临“纪律处分”。二审法院承诺,将依照法律程序纠正错误,撤销一审判决,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严格处理。被告配偶向记者透露,“法院勇于承认并改正错误,她感到高兴;对于最终解决方案,她表示认可。”
但是,公众感到十分意外,像这样明显有误的认定和判决,一审法庭是如何审理并下结论的?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被告的申诉,能否在二审中得以改正?就算二审真的改正了,被告因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通常认为司法审判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并依照法律规定来裁判案件,虽然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十五条明确要求审判者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完整审查证据,不过许多万江律师以及近年亲历过法律诉讼的人士,面对此类司法程序与判决结果,大多不会觉得出乎意料。
就像本平台先前在《碰上“江湖派”法官审理案件,感受如何》、《【打官司最怕】你递交了重要材料,判决书却完全忽略》、《法官现场爆炒辣椒听狗吠成为普遍现象,过去司法领域常见》(点击蓝色文字可查阅)等篇章里介绍过的:
近些年司法程序愈发注重当事人提供证据、庭审中核实细节,法律院校毕业生直接晋升为法官助理的情况增多,他们大多在安保严格、出入受控的法院大楼内审理案件,而亲自前往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做法,对部分司法人员而言逐渐变得陌生,甚至引发了他们的排斥情绪。
法官亲自到场,通过闻辣椒来判断房屋是否有异味,又通过听狗叫来确认是否扰民,这些原本应当是普遍且必要的调查手段,却竟然被当作需要最高法院公布、进入法院案例集的“突出事迹”来宣传,这表明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已经严重脱离了普通民众的实际生活。由此造成的事实判断不准确、案件处理结果出现违背常理的极端情况,这还算是偶然吗?
针对这个案件,如果只看媒体报道受到关注后的处理情况,而完全不考虑原被告各自的举证义务,法官根本不去查证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一旦否认借据上的内容就转交给司法鉴定机构,要是被告不申请鉴定或者无法完成鉴定,就认定原告所说的欠款事实成立,这种情况难道不是许多法官经常采用的处理手法吗?
上级法院发布的《情况通报》里提到,会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个说法在不少法院工作人员中,并未被正确理解。比如,有人留言表示,原告提交了借据和身份证件影印件,被告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一审过程存在什么不妥之处呢?;被告信息及借据均由原告提交,被告未出席,你原告提交错误信息,与一审法官有何关联?;二审若能纠正即可,一审法官有何过失,需追究何责?;连一审法官也要处理?原告提供了借据和同名同姓的身份证号码,身为法官该如何裁决?
通过分析这些明显透露出司法人员观点的留言,让人感觉仿佛当事人对司法的诉求、对公正的期盼、对法律的期待等,完全处于另一个认知层面,甚至彼此隔绝于不同的境界之中这些法官长期待在守卫严密、出入困难的地方,办公电话几乎无人接听,只有在开庭时才会见到当事人,他们大多已经适应了这种隐居式的工作模式,仅在案件审理时露面,遇到不服判决的,便简单回应“可以去上诉或申诉”,完全不了解案件审理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判决结果也不能违背普遍的社会认知。
先前法院自行编写的普法判例多次引发争议,例如“两名中学生‘打开’新能源车维修,被定罪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家长在校门口质问欺凌孩子的同学被罚拘留十天,法院裁定拘留合理”、“老人捕鱼八百克获刑两个月”、“家长起诉学校收费遭法院以行使民事权利过当为由不予受理”等等,最近“青岛行人相撞案”法官在电视节目上普法又出重大失误,这些事件都在提醒部分法官的“脱离实际办案”模式,已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正如先前媒体披露的,会议期间,被告的配偶表示,自从收到初次审理的告知后,她便马不停蹄地往返于村集体组织、医疗机构、审判机关、保险公司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多个场所,不仅错过了正常的工作,还垫付了路费,因此认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又有多少审判人员能够感同身受案件当事人遭遇司法程序时的不易?是否真能在处理案件时,切实做到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有个真实事例:亲戚家楼上漏水的事,在法庭上协商时,烟语君向审判官请求,能否找个时间,让亲戚见见审判官,谈谈事情经过。审判官的回答是,千万不要让他来,我很忙的,来了也没空见他;老人到法院反映问题,是你们家人的事,跟我没关系。这话说的是一位经常获得办案优秀荣誉的审判官!
听完这话,烟语君不禁感叹,法官连案件当事人都不敢接触,又怎能了解当事人真正的诉讼诉求,又怎样让判决让人信服呢?这种封闭式的司法审理,怎能让法官的裁决,符合社会普遍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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