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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纠纷频发,济南法院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25-08-16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租赁场合中,租客因经营困难提前搬离,房东以契约未满为由不肯退还押金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是应该固守契约静观损失扩大,还是应当主动想办法降低损失?最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争议案件。

二零二四年,赵某同钱某签署租赁协议,商定钱某把某店铺出租给赵某使用,租赁时长为十二个月,每年度的租金为三万六千元,押金为四千元。协议中明确指出:若赵某打算中止经营,必须提前一至两个月告知钱某,否则押金将不予退还;双方无权擅自更改或终止协议。合同签署之际,赵某缴纳了四千元作保证金,同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金额为一万八千元,之后在该地点登记了一家名为“某食品店”的店铺,开始营业活动。2024年7月,赵某以店铺管理困难为由申请终止租赁,双方尝试寻找新租户但未成功,赵某通知钱某次日迁出店铺,要求钱某到场办理手续,次日,赵某自行清空了相关商铺,钱某没有出现交接,赵某将清空后的店铺拍摄了影像资料发送给钱某万江律师,并通知钱某将门匙放置在邻近店铺东莞万江律师,钱某没有按时办理交接手续,以租赁契约尚未届满为由,拒绝退还租赁费用和押金。店铺闲置直至2025年3月才由其他方租用,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的租金共计15000元以及押金4000元,钱某则表示反对退款,理由是赵某未提前一至两个月通知终止租赁,且营业执照地址未变更导致店铺难以出租,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

就租赁费用而言,司法机构指出,鉴于一年期租赁契约仅履行一个月便被赵某单方面终止,契约终止必将使钱某预想中的收益落空,且在重新招租前房屋亦会闲置,因此赵某须承担房屋闲置的经济代价,不过钱某在知晓赵某搬出相关商铺后,作为出租方同样有责任避免损失进一步增加。赵某搬离该店铺后,没有按照承租人应有的责任,立刻把经营许可的地址信息从该店铺地址更正,理应对钱某因店铺被重新出租而受到的损失负责,不过钱某在赵某搬走之后,没有要求赵某快点完成地址信息的变更,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据当事人责任划分、告知情形、租赁期限、房产闲置状况、商业许可终止状况等要素综合评估,本法庭判定钱某需向赵某退还租金六千元,赵某提出的超出此金额的诉求,法庭不予受理。

就押金事项而言,赵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终止协议,构成违约,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钱某停止租赁,违背合同条款,因此相关押金不应退还给赵某,赵某要求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整体而言,法院依法裁定,钱某需向赵某支付租金六千元,同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指出,此案关键是非违约方有责任控制损害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合同执行期间,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不能袖手旁观,任由损害加剧,必须主动设法,避免损害扩大,力求减少损失,维护各方权益。

法官指出:租赁期间,控制风险是租客与房东的共同义务。租客若违背约定,切莫采取逃避态度,须主动协商、公平承担后果;房东方面也应主动减少损失,防止因消极处理而造成损失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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