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历时近4年、7次诉讼的工伤赔偿马拉松终抵达终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某(左)和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
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李某的通勤轨迹图,对案件进行复盘。
李某视线落在协议上“11万元补偿金”那部分文字,逐字核实无误,随后落下了自己的笔迹……近期,于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的会客处,当事人李某与贵州某信息技术公司(简称“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签署了和解文书,一场持续将近四年、历经七起诉讼的工伤补偿纠纷宣告结束。
这场旷日持久的权益争夺,发端于一个再普遍不过的家庭出行互助——姓李的人在骑行途中,顺便载上了自己的母亲
通勤被撞
公司以“处理私事”为由不认工伤
2021年11月24日,担任技术公司项目部主管的李某,日常通勤时骑摩托车,母亲总是坐在后座上,母子二人经常一同前往。由于他们每天早晨都有共同的一段行程,李某便养成了接送母亲的习惯。
李某正骑着自行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失控的小型汽车突然冲了过来……这起意外让李某和他母亲都受了伤,李某的左腿多处骨折,需要立刻送医院做手术。事故处理完毕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报告明确指出:小型汽车驾驶员承担了全部事故责任,李某没有责任。后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估,认定李某为九级伤残。
出事之后,小型客车的驾驶员支付了李某的医疗开销等款项,李某觉得,他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遭遇车祸受伤,这属于工伤,企业应该替他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他能拿到工伤的相应补偿,但是,李某出院后去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的人事部门却用一封回函让他心寒透顶:查实后,李某出事那会儿,车上有他的亲属,算是处理个人事务,公司决定不帮他申请工伤。
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指出,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要求14时前必须抵达岗位,李某遭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天14时36分,而且,事故发生时李某的摩托车上载有家人,他显然是先处理个人事务再去上班,这属于私人活动,与工作义务没有关联。
经过商议,该企业依据相关制度,判定王某的作为属于处理个人事情,未达到“工作途中”导致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因而决定不协助办理工伤认证。
七次诉讼
“公私”之争激烈碰撞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李某手持《试用期合同》、详尽的薪资清单、工作出勤凭证等材料,前往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就是州劳动仲裁委,主张与某技术企业之间存在实际上的工作关系。州劳动仲裁委经过核查,最终同意了李某的主张。
该企业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于是转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机构在初次审理和再次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裁决意见均与仲裁结论相吻合,认定李某与该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李某向黔西南州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请求材料。经过审核,人社局判定李某的伤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即“在通勤途中遭遇非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因此确认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技术公司对此判定持有异议,以人社局为对手,发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取消该工伤认定结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审判机关经过审理万江律师,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认定事实准确、法律适用恰当,作出裁决不采信技术企业的诉讼主张。该企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二审法庭确认维持初始判决。该企业继续申请复核,最终在同年十一月五日获得贵州省高级审判机构的裁定东莞万江律师,决定不予重新审理。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省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承担超出社会保险基金补偿界限的工伤补偿,涉及李某的款项总额达十一万多元。但李某觉得补偿数额不足,企业则维持原先不予赔偿的主张。双方都对裁决结果不认可,转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的审定上。
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审理单位裁定该企业需补偿当事人各项劳动补偿金共计十八万元零余元,四月,该企业一边提出复核申请,一边向黔西南州检查机关申请对下级法庭的裁决、裁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实施合法审查,要求监督执行
调查核实
搭载母亲并未中断上班途中状态
技术公司和李某都在兴义市,黔西南州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响应,启动了统一协调的办案流程,从兴义市检察院调集了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组建了联合检察官工作组,一起负责此案的侦办工作。
主办检察官张静在审阅案件材料过程中发现,尽管在七起诉讼中,双方递交的证据文件累计高达数十份,但关键分歧始终围绕两个焦点展开:母亲搭乘行为是否导致上班状态的中断?事故发生时刻(十四时三十六分)是否属于合理时段?
李某声称其母亲下车地点在其上班路线上,且从未走其他路线,办案人员对此表示质疑,于是借助城市交通监控系统的资源,调取了李某从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骑摩托车的行驶记录,又利用技术方法,将这半年的通勤轨迹制作成图像,用红色线条标示出李某通常上班的路径,同时用蓝色圆点标出其母亲下车的具体位置。检测表明:每一个蓝色标记点都落在红色线上,说明李某接送母亲属于顺路行为,未调整其原本的通勤路径和所需时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于合理时段内在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住所地之间的合理路径往返"应视为"上下班过程"。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发生事故时确系在上班途中。
办案人员查看了技术企业内部的《出勤规则》。该规则说明,技术企业实际应用的出勤办法是“每天早上和晚上各记录一次”,对于下午的具体到达时刻,没有必须打卡的规定,也没有要求精确到分钟的束缚。
另外,办案人员也去拜访了技术企业的一些负责人,得知李某作为该公司的项目主管,由于职责要求常常需要外出工作,他实际到达办公室的时刻并不固定,法院的裁决和裁定也指出李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上班的钟点和场所可以不固定,并非必须要在特定的时刻和地点才算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上班路途”。检察机关指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的解释不应被死板、固定地看作是规定的上班时段,而需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与特点、日常出行所需时长、交通环境、长期形成的出行习惯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所以,应该认定,李某事发当天是在“合理时间”去公司的路上。
根据现有材料,检察机关指出,李某坚持原定通勤路线,在合理时间区间内顺路接载母亲,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上班途中中断去处理私人事务。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说明,并未对交通工具上是否允许搭载他人提出任何约束性要求。因此,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依照法规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也没有错误。
促成和解
司法温度融化多年坚冰
法律方面的纷争现已有了定论,不过持续四年的案件纠葛,让李某和那家科技企业之间产生了难以化解的隔阂。检察官清楚,单纯依照法规作出不批准监督的裁决,虽合法,却将纠纷再度交予当事人,李某盼望的补偿金仍然难以落实,技术公司因李某申请资产保全被冻结的账户也无法恢复,业务将陷入停顿困境,案件最终或许会形成双方皆败的局面。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纠纷,工作组着手进行争议调解,积极促进李某与那家科技企业达成一致。
初创阶段,科技企业对工伤认定的结论持有疑虑,对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阐释表现出不合作态度。司法人员持续与公司管理层交流,依据材料阐明案件背景,逐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的条款,着重说明了“合理路径”与“合理时段”的判定依据。司法人员凭借充分的材料与缜密的法律论证,促使科技企业负责人的原有观念逐渐产生转变。经过差不多三十天的解释沟通,企业高层终于明白,李某的伤害确实应该算作工作相关的事故。
刚刚化解的纷争还未平息,新的麻烦又接踵而至。技术企业的法人代表张先生表示,虽然公司愿意进行赔偿,但是近些年光是应诉就耗费了二十余万的律师开销和案件诉讼成本,法院最终裁决赔偿十八万元,公司账户内确实没有那么多资金。倘若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公司恐怕不得不寻求破产保护。张先生的这番话语让主张获得全额补偿的李先生极度愤慨,双方之间的和解进程因此停滞不前。
遇到这种状况,承办检察官张静决定调整策略,她先与李某交谈,指出企业账户被查封后,已经有一段日子无法支付员工薪资,倘若真的面临破产清算,赔偿款或许要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同时透露该技术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项目款项也未追回的窘境,李某短暂考虑后,不甘地表示自己并非一定要让公司倒闭,只是希望拿回自己该有的补偿费用我也清楚,倘若企业真的倒闭了,我或许将一无所获,但我实在难以释怀这种局面。
采用分期偿还方式,能够确保你优先获得清偿,同时亦可促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状况。张静依据破产法相关法规进行阐释,同时建议一个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将赔偿金额调整为11万元,但须企业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且需加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条款。如此安排,既能规避执行层面的潜在风险,亦可保障你能够尽快收到款项用于后续的康复事宜。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分开与科技公司接触。李某听说可以商量后,张某感到宽慰,不过他提到时间太急,难以筹措足额款项。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就补偿事宜有了初步想法。
最近,有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李某同意把工伤赔偿金额减少到11万元,把支付时间延长到今年9月底,并且向法院撤销了针对那家公司的财产冻结措施,技术公司也不再反对工伤的认定结果,双方签完和解协议后,技术公司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请求终止监督的书面申请。签署和解文书当日,上级审判机关依据此文书,制定了民事调和解书。
如今,这件持续将近四十年、经过多次法律程序的工伤赔偿争议圆满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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