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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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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时间:2025-08-15 0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请求另外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子女的养育费用,这种要求是允许的,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释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具体条款明确指出,在家庭联结尚未解除的情形下,若父母中的任何一位或双方均不履行对子女的抚育责任,且存在未成年者或无法自理的成年人,他们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经济援助,法院应当对此类诉求给予肯定性回应。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分居期间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未成年的孩子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方面来说,尽管离婚案件和抚养费案件是不同的案件类型,当事人也不一样,但从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的角度来看,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更加有效,否则,孩子还需要另外提起一个诉讼。

当事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刘 洋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问题二: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成年亲属能够充当其监护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程序上,若当事人未被法律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案件应暂停审理,并通知当事人通过特定程序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倘若一方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诉讼需由其配偶之外的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内容,若事先未选定监护人,可由具备监护资格者商议决定人选;若商议未果,则由司法机构在他们当中选定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既无父母,也非子女,且没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时,能够选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特定机构,这些机构包括民政部门以及能够承担监护责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来作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所述的这种情况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直接依照前述规定,委派相关组织担当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法定代理人。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史智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 丹

问题三探讨离婚协议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支付义务的违约金条款,其法律效力怎样判断万江律师,是否可以更改违约金的数额。

回答说明:关于离婚契约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补偿款支付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契约,应遵循与此身份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若无明确法律规定,则可根据其本质特性参照本编相关条款执行。依照此点,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既未指明离婚文书里能够设定赔偿款,也未明确不允许,关于离婚文书里设定赔偿款事项,需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来明确适用的法律准则。具体来说,若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关乎单纯身份性质的事项,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则应该允许当事人设定违约金条款,这也契合了自由意志原则的要求。所以,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分割形成的给付义务设定的违约金,只要没有其他影响该约定效力的情形,就应当认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二、探讨离婚契约里罚金标准可否修正的事宜。民法典合同部分准许当事人申请修正罚金数额。倘若契约里规定的罚金显著超出实际蒙受的伤害,违约方有权向审判机关恳请适度降低,此举是为了落实损失补偿准则,更周全地彰显民商活动中的公正理念。然而离婚契约里公正理念的施行路径,同民商交易中的公正理念施行路径并不一致。离婚协议里,不注重公平交换,也不追求均等划分。另外,为了迅速解除婚姻关系或避免打官司离婚,夫妻双方常在离婚协议里设定一些表面上看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双方发自内心的想法,并不违背公正理念,它们暗含的补偿是对方协助完成离婚程序,迅速处理掉彼此间的感情纠葛。以逾期款项的罚金为例,这样的条款有助于推动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付款责任。这类矛盾出现时,夫妻双方一般已经领了离婚证,要是负责付款的一方不守信用,就会使等待折价款的一方,因为对方不诚实,难以从双方的矛盾中摆脱出来,因此在处理这类违约金修改的情况时,除了要依照民法典合同部分及相关解释来执行外,更要重视诚实守信的准则,根据当事人当初商定的违约金情形,仔细权衡决定。

咨询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孙婵琦

答疑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李 彦

来 源:人民法院报·7版

编 辑:段 宁 编 审: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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