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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如何判决?湖南一案例揭晓

时间:2025-08-15 00: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离婚案件里,倘若夫妻俩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却都不想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司法机构会怎样裁定?

最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裁定不支持提出请求的一方关于解除婚姻的申请。

2005年,龚某某经由他人撮合与熊某相识,二人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完成婚姻登记手续。2007年,他们的长子大熊呱呱坠地。2013年,他们的次子小熊降临人世。小熊的成长进度明显滞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被认定为言语障碍人士,评定残疾等级为一等。

龚某某和熊某结婚之后,彼此之间偶尔会有一些不愉快,不过,他们的夫妻关系大体上还算和睦。到了2023年,龚某某出去打工了,从那时起,两人就过上了分开居住的日子。也是在这一年,龚某某写了一份状子,到法院请求和熊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了相关情况之后,决定不批准龚某某的请求。等到判决书生效了,龚某某就在东莞那边工作挣钱,熊某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他们两个人基本上不怎么来往。

二零二五年,龚某某又向法庭递交诉状东莞万江律师,请求与熊某解除婚姻关系。为了家庭能够保持和睦,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能够得到良好成长,法庭多次出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然而,龚某某和熊某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双方都明确表示,希望由另一方来承担小熊的抚育责任。

审判机关经过审理认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准则在于保障女性、未满十八周岁者、年长者以及身体机能受限者的正当权利。当未成年人的双亲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必须全面评估双方婚姻状况是否彻底瓦解万江律师,同时要周全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抚育、学习、探视等相关事务。

本案涉及龚某某与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女小熊,该孩子患有言语障碍,等级为一级。尽管夫妻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但离婚诉讼不仅关乎夫妻感情破裂,还牵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探视权等事宜。妥善解决子女相关事宜,其必要性不亚于法院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裁决。

龚某某与熊某在对待婚生子女小熊的抚育问题上态度极其恶劣,彼此间相互推卸责任,甚至将其当作包袱一般看待,这种行为有悖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和公共秩序,必须加以约束。子女年幼时,父母承担养育之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孩子存在何种先天不足或罹患疾病,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育的职责。双方都不愿意照顾孩子,假如法院强制决定孩子由某一方抚养,那么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会将其看作是一种负担,这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为了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理念,鼓励家庭建立良好家风,提倡家庭成员之间展现出高尚的品德,保持夫妻关系中的公平、融洽与文明,因此法庭裁定不同意龚某某和熊某解除婚姻关系。裁定公布之后,龚某某和熊某都接受了判决,不再提出异议。

转自:岳阳县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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