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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外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及文书送达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5-08-1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国和外国依照《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当前生效的38项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简称“协议”)的途径东莞万江律师,并经外交渠道,实施民商事司法协助,其核心事务涉及法律文件的递交、证据的搜集以及裁决的认可与履行等。接下来,针对一些咨询中的普遍疑问,提供解答供参考。

一、 关于文书送达

境外司法机构或个人能否运用国际信函、传真、电子函件等途径向中国国内当事人转交法律文件?

不可以。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境外司法机构或个人不能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交付法律文书,必须经由条约约定渠道或外交途径,向司法部或外交部递交请求,由中国法院代为转交。中国在签署《海牙送达公约》时已对第10条提出异议,不赞成采用邮寄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送达。邮寄送达涵盖传统信函邮寄、商业快递、电子邮箱、传真传输等多种形式。

收到境外司法机构、官员或个人经由国际信函、传真、电子信箱等途径寄来的法律文件,国内相关组织或个人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这种传递方法依照中国法规及中国针对《海牙送达公约》的说明,不属于有效传递。若外国法庭基于此作出裁决,倘若该裁决牵涉到在中国境内申请确认与实施,中国法院将把传递步骤看作是诉讼程序中的缺陷,裁决将不会被确认也不会被执行。当事人应尽快向外国法庭说明中国法律状况,请求其依照条约规定的路线实施有效传递。

在国内法庭发起案件,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位于海外,怎样将法律文书递送至境外当事人?

回复:需经由审理案件法院向境外提交司法文书。各下级法院将相关请求材料经由最高法院转交至中央司法部门,该部门依据国际公约要求向对方国家的中央司法机构申请文书送达。倘若收件国与中国之间未签订相关协议,则应利用外交途径申请文书送达。

涉及北京等十个地区的请求,应由当地高级法院向海牙的公约成员国中央机构直接发起。

在中国境内,对于未定居的外国当事人,递交法律文件是否必须依照条约约定的渠道?或者,国内法庭能否直接运用邮寄、电传、电子信函等手段将法律文书递送至外国当事人?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除了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还存在其他十种送达方法,国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选用。倘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准许采用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送达,那么地方法院便能够直接运用这些方式向外国当事人实施送达。

二、 关于调查取证

5.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如何调取位于中国境内的证据材料?

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的程序,具备申请取证的资格的外国机关或个人,需向司法部递交调查资料索求文书。倘若该国与中国之间没有缔结相关协议,则应向外交部提交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调查结果将由接收文书的部门告知申请人。

境外司法机构或个人能否直接向中国境内证人进行询问,包括运用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

不可以。中国签署《海牙取证公约》时,对公约第二章除第15条以外的所有条款都提出了保留意见,不允许外国司法部门直接向中国境内的证人调取证据。外国相关单位需要经由条约规定的渠道向司法部申请,或者通过外交途径向外交部递交请求,待请求获得批准后,由人民法院负责实施。

外国司法部门或相关人士可否委托境内万江律师或其他组织向证人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调取位于国内的材料,并将调查结果用于境外法院审理案件?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采集工作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由万江律师实施,境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进行证据采集活动。

境内相关方基于自主意愿,可否直接将境内存在的证据文件,递交给国外的司法单位或司法人员?

答复:境内相关物件若要运出境外,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合法合规。

9.数据信息出境应通过哪些部门审批?

依据《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资料若确实需要提供给国外,必须先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验和认证,才能对外输出。国内的组织或个人,向境外司法或执法单位提供存放在中国境内的数据和个人资料,若涉及跨国司法合作,则要获得中国司法合作主管机构的许可。

依据相关协议条款,法院采集的各类资料信息,在最高审判机关审查通过后,会由司法行政部门转送给请求的外国方面。

三、 关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0.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执行?依何程序?

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如果需要在中国境内得到认可并实施,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负责此案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万江律师,或者由外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或者基于相互承认的原则,向中国法院提出请求。中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不违背中国的法律基本准则,也不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会作出裁定,确认其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进一步执行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法院会另行发出执行的法律文书。违背我国法律核心准则,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予认可和履行。

11.中国法院的判决如何申请外国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若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可以直接向具备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确认并执行裁决,或者由我国法院根据条约约定或对等原则,通过司法部或外交部,向外国提出执行请求。

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程序,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程序是否相同?

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若争议双方均为该公约缔约国,则当事人可径直向被执行人管辖地的法院申请认可该裁决,无需借助中央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部分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中包含仲裁裁决的认可与强制执行内容,这些协议里的相关条款都直接采纳了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的条款。

13.婚姻家庭纠纷中儿童抚养权判决如何申请承认与执行?

回答如下:我国目前未成为《关于儿童民事收养方面的一些公约》的缔约国,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裁决会依照国内法规来确认和实施,不过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以及探视权这类事宜,无法运用强制手段来保障。

四、 其他

中国国内个人或组织若需请求外国法律支持,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请?能否直接向司法事务部门递交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法院会通过最高法院转交给司法部或外交部,再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向请求国发出请求。司法部不会直接处理当事人对外国的请求。

涉及北京等十个地区的请求,应由当地高级法院向海牙传送公约,同时向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央机构直接发起申请。

15.民商事司法协助信息化工作

为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互助,司法部设立了网络申请平台,网址为www.ilcc.,外国申请者完成登记手续后即可运用该平台,能够即时在网络上递交相关文书。申请材料一旦被接收,申请人就无需再寄送实体文件。

16.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联系信息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ilcc.

网站:www.ilcc.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甲,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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