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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发生前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借条上该如何写?

时间:2025-08-08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纠纷爆发之前,双方已就法律文书的投递地点及其相关法律效果达成一致,这一协议实质上是当事人根据法律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对此表示认同,并将该地址作为优先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便对方拒绝接收或退回文书,该地址仍会被视为有效送达,从而大大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

如何在借条上约定送达地址?

借款人需在借条中详细记录其住址、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同时须明确一旦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确认该住址及联系方式为法律文件送达的有效地址,并了解相关的法律影响。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该地址为双方法律文件送达的指定地点,联系电话为×××。此地址与联系方式将作为合同中债务催收及诉讼法律文件送达的指定地址。若出现无人接收、拒绝接收或文件被退回等情况,导致文件无法送达,则文件退回的当天即视为送达。若需更改地址或联系方式,双方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原有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将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若因当事人提供的接收地址存在错误、拒绝提供接收地址或者地址变更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致使民事诉讼文件未能被接收人实际收到的,对于直接送达的情况,诉讼文件被放置于该地址的当天即视为送达完成;而对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则以文件被退回的当天作为送达完成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指出,若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采取拒绝应诉、不接听电话、故意避开送达人员、搬迁至新住址等手段来逃避或规避送达,法院在无法或难以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若诉讼中涉及的合同或往来函件中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作出具体规定,则应将此约定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若无明确约定,则应将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中注明的住址视为送达的地址。

若未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未提供书面材料,亦或书面材料中未注明具体地址,则应将一年内参与的其他诉讼或仲裁活动所提供的地址作为送达的指定地点。

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则应将当事人一年内在民事交往中频繁使用的住址视为送达地址。

法院在上述地址实施送达时,可同时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手段告知接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若被告在接到传票后,未提出合理理由而未出席法庭审理,或者未经法庭批准擅自离场,法庭有权对其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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