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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昨天说:县公安局派出所案件管辖权存争议?我来谈理解

时间:2025-08-14 00: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紧随前日发布的视频,留言区里许多网友表示,县公安分局所辖各警务站对于案件处理权限的看法存在分歧。出乎意料的是,这种看法和苍溪县司法管理组的侯某看法完全相同。在相关法律条文及行政规章中,“警务站”字样出现次数较少,多数场合用“公安机关”来指代。但我既然已经提出这个议题,就必须进一步说明我的论据。

现行仍然施行的《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第八十二条的具体条款,请自行查阅,现在就其中:不属于本地派出所处理的事务,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要以书面方式转交给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并且要通知报案人,我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这项规定的认识。

适用范围:“不属于本机构处理的事务”万江律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需要机构进行区分。第一种情况涉及地域界限,当案件发生在其他警务单位负责的区域时,就不再属于本单位的区域管理范畴;第二种情况涉及职责划分,比如案件属于交通警察、刑事警察等特定警种负责,或者需要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置;第三种情况涉及层级关系,部分重大案件按照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负责。

任务规定:传输工作有截止期限,必须在一天之内办结传输。若要处理案件,从记录接警事项的表格填写时起算时长,周末和假日也计入。传输途径必须使用纸质媒介,例如开具案件转办通知,并且要附带报案文件、初步线索等附件。接收方必须进行确认登记东莞万江律师,派出机构则要保存凭证和转办记录,方便事后核查。

说明责任:公安部门需向报案者清楚说明案件已移交的机构名称、联络方式以及案件序号。通知途径上,应首选书面形式,即发放案件转交通知书;若选择口头通知,必须做好记录,且要求报案者签字认可。

经过考虑,我得出这样的看法:依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的内容,不同派出所之间确实有清晰的案件处理范围界定,同时对于案件转交等环节,也设定了周密且具体的操作流程。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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