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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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民法典宣传月:医疗相关规定,健康权等受保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二零二五年五月,系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医疗领域里,病患隐私维护极为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包罗了民众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现在,我们一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涉及医疗的条款。
对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规定
人的性命安全、身体完整性、身体健康状况遭到损害,或者正面临其他紧急状况时,有法律规定必须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应该立刻进行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宣告了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所包含的权利要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医疗实践设定了行为规范: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加以侵犯。彰显了生命科学领域立法者对个体生命、躯体及健康的深切重视,展现了民法典的人本精神,有助于增强法律对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保障力度。
意定监护与医学预嘱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规则,能够独立处理个人事务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亲属、其他愿意履行监护义务的人或机构商议,采用书面方式明确指定监护人,当自身无法完全或部分管理个人事务时,该监护人将承担监护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着重指出,成年人的监护人担当监护任务时,必须充分敬重被监护人的本意,确保并支持被监护人从事符合其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的民事法律活动。对于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置的事项,监护人不可进行干预。
意识不清患者紧急救治代理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在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抢救等紧急状况下,如果无法征得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同意,经医院主管人员或被授权者批准,可以立刻采取必要的救治行动。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当病患在接受医疗服务期间出现意外,存在特定情况时,提供治疗的单位无需承担补偿责任:首先,若病患本人或其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实施符合医疗准则的救治;其次,医护人员在处理生命攸关的危重病人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实施了恰当的救治措施;再者,由于当时医疗条件所限,难以完成诊断或治疗。在第一项情形下,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教学医院与患者隐私
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学生的进步需要观摩教学。但是,教学医院有时会安排学生观摩病人,却没征得病人同意。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病人和医院因此发生矛盾的事情变多了。教学医院未经同意观摩病人是否侵犯隐私,现在存在不同看法。在教学医院,医学生进行观摩活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实施者能够通过言语或者沉默表达意向。
完善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则
医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体现了医患双方不断变化的权利与责任,其中医务人员有责任详尽告知病情和治疗方案,而患者则基于充分了解做出医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生在为病人治疗时必须告知其病情和采取的医疗手段。
医疗机构推定过错规定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当病人在看病期间出现伤害,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时万江律师,法律上认为医院存在过失:首先,医院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医疗操作标准;其次,医院没有提供或者隐瞒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病历信息;再者,医院遗失、伪造、修改或者不当处理了病历资料。
对医疗产品责任求偿的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是因为药品存在瑕疵,或者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毛病,又或者输入了不合标的血液,导致病人受到伤害,那么病人就有权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单位、血液供应组织要求补偿,同时也能够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个人向相关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该单位补偿之后,可以要求对事件负责的药品批准单位、制造者、血液供应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个人资料受法律维护。任何团体或个人要获取他人资料,必须依法获取并保障资料安全,禁止私下搜集、运用、处理、传送他人资料,禁止私下交易、供给或公布他人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病人的隐私和资料保密。擅自透露病患的隐私及个人资料,或者未获病患许可就公布其诊疗记录的,必须承担民事侵权后果。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扰乱医疗秩序、阻碍医务人员工作与生活、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医护人员合理权益亦需配套措施,此类表述在现实操作中效用有限,社会大众当自发关注医护群体,对相关人员的敬重更需各界协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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