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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MEDIATION:潞城法院成功调解房屋拆迁补偿纠纷,3 年 7 场讼终化解

时间:2025-08-14 00: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COURT

三载纠纷七场讼

法/院/调/解/促/双/赢/

最近,潞城法院妥善处理了一桩关于房产征迁的补偿争议,这起持续了三年并且历经七轮诉讼的复杂矛盾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东莞万江律师,达成了各方满意且关系和睦的理想结局。

01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荣和第三人史某龙都是第二次结婚,他们在198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紧接着在1986年,他们共同在长治市潞城区某村的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

2022年3月11日

史某龙与李某荣达成协议,将史某龙的房产以51万元出售给秦某英,目的是为了史某龙能够住院接受治疗,事后史某龙立即从卖房款中取出13万元,支付给了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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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龙的妻子李某兰依据先前家庭内部达成的《房屋分割协议》,向潞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史某龙、李某荣以及秦某英共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潞城法院认为李某兰不具备诉讼资格,因此决定撤销她的起诉请求。

2022年11月

由于该房产属于城市更新征迁项目,李某荣把秦某英告到潞城法庭,主张那份《房产交易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2022年11月8日

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秦某英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商定相关房屋将被拆迁,相应补偿包括240平方米的住宅、6平方米的储藏间,以及一定数额的现金。

2022年12月7日

潞城法院审理后认定秦某英并非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本集体成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史某龙、李某荣与秦某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秦某英对此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决:撤销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2023年初

李某荣起诉了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治市潞州区法院提出诉求,希望废除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秦某英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法院经过审理,指出《房屋买卖合同》因生效判决而无效,秦某英无法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因此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秦某英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失去了现实依据,最终裁定撤销了这份协议秦某英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秦某英提交的证据,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妥,在兼顾维护政府管理秩序、达成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李某荣主张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背诚信精神,因此裁定撤销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李某荣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于是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重新审理的请求。

2024年12月23日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高级司法机构未予支持李某荣的再次审理请求。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李某荣又将秦某英告至潞城市人民法院,李某荣主张秦某英须赔偿相关房产的补偿金额。

02

审理过程

案件交由李静法官审理,审理期间迅速将史某龙列为诉讼第三人。2025年4月23日上午九点庭审,原被告双方态度激烈,审理过程十分困难。秉持“纠纷化解社会和谐”的司法原则,李静法官不仅庭审中组织双方协商,庭审后采用“直接沟通”与“分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从法律道德人情等层面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调解持续了四个钟头,最后双方商定了解决方案,秦某英当场支付了李某荣三万元补偿金,史某龙决定不再要求分得三万元补偿金。

现在,这个争议已经完全平息,有了圆满的收场。整个案件牵涉到诸多法律层面的联系,处理起来颇为不易,最终选择调解途径来处理此事,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优化了司法系统的资源利用。此案处理期间,李静法官始终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着力提升审判的公平性与效率,凭借优质高效的审判成果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切实将司法为民贯彻到实际行动中。

法官寄语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组织支配,村民可以运用这块土地,不过这种运用权不能随便变动,只许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调整,不可以随意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倘若违反这个规定,即便双方立了字据,那个协议也是不中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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