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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提升办案质效的关键保障及宁波实践?

时间:2025-08-13 0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过程中,需要向案件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等,展开证据调查和案情核实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确保法律监督工作能够精准进行。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功能,有助于提高民事检察案件办理水平,促进民事检察事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这是关键所在。

近些年,浙江省宁波市检察系统的民事检察部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执行核查任务。过去三年间,该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管案件中,实施过核查的案件比例超过七成,所运用的手段囊括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三条所列的各类措施。根据实际操作,宁波市检察单位民事检察部分析到,查证核实的流程能够分为三个步骤,分别是开头、中间和结尾。每个步骤都有不同的目标,必须依照各步骤的要求,采取精确的措施,各有侧重地开展,以保障查证核实工作能够标准且高效,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

调查核实初期

充分研判,问题导向,找到突破口

做任何事都需要提前规划,否则就会失败。调查工作也是这样。开始调查时,要首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像剥茧抽丝一样,仔细分析现有证据,找出其中不一致的地方和不合常理的细节。要敢于提出假设,同时谨慎地进行验证,以此来判断调查的走向。

在策略上要克服退缩心理,带着取胜的信念和意志,依照“先大后小、先简后繁”的思路,有计划地推进查证活动。宁波市检察院受理刘某、齐某“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件后,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发现,两位女性原告的诉讼活动时间点、案由事项高度相似,且诉讼请求金额普遍偏低,所有案件均未被告出席即作出裁决,据此推断这两位女性原告极有可能属于“职业放贷人”,并且该系列案件很可能涉及高额利息前置和债务虚报问题,于是启动了初步调查程序。确认两名女性当事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并且她们是姑嫂关系,之后运用电话沟通、现场考察、线上询问等多种手段,联系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她们的二十二位缺席被告,并完成了询问记录的制作,大体上掌握了这批民间借贷案件存在预扣利息、夸大债务、受人委托诉讼等基本问题。接下来,针对两位女性诉讼者与一名真正债权人的工作类型和个性,专门设计了查询计划,一天之内就分别查清了这三人的所有陈述内容。最后,这一系列虚假法律案件全部被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变更了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在策略上要注重分析思路,明确目标,在初步核查、证据收集等环节掌握关键点,以“三查融合”为基础,积极假设、仔细分析并整理可疑迹象,同时借助不同部门的协作产生监督效果,高效优质地处理案件。象山县检察院负责处理一起涉及某破产企业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事先做好了周密准备,采取了上下贯通、左右配合的方式,巧妙运用各种查证方法,成功攻克了多个案件难点,最终获得了理想的办案成果。处理棘手案件时,该机构审慎认定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彻底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但民事调查核实权限比较严格,机构自行调查进展迟缓且困难颇多,因此迅速联络公安部门,借助其协助获取了涉案人员的身份登记资料,查明了相关人员之间的联系状况,然后合理规划了调查方案。另外,通过公安部门配合调查,获取了案件相关人员及证人的最新联络方法,个人与车辆相关资料等,从而准确找到了当事人位置。为了更全面了解案件详情,相关司法机构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详细掌握了案件的整体背景,未来的执行步骤,以及是否存在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迹象。同时,还向负责破产清算的单位索取了涉案企业的账本和财务状况等文件资料,获得了可靠的证据材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新的助力。部分涉案人员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且身处遥远的省份,导致案件侦办过程中面临许多难以预料的状况,该单位在争取市级检察机关的协助后,又与外省的相关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借助这些外省检察机关的配合,顺利前往异地进行询问和调查工作,最终成功破解了案件,为涉案企业及其真正的债权人追回了超过一百七十万元的财产损失。此案例经浙江省检察院评定为典型范例,同时被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在业务范围内加以宣传。

调查核实中期

三查一看,善用措施,把握主动权

做好工作需要先准备好工具,运用得当的调查手段才能提高效率。调查过程中,要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向,针对各类情况,选择恰当方法,逐一解决。调查外围情况时,尝试运用“三查一看”核实方法,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疑问,在认真查阅材料后,着重对人员交往、钱款流动、操作过程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且结合多种手段弄清案情真相。

余姚市检察院处理一起某银行和某塑料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监督案件时,运用了“三查一看”的调查核实方法,逐步弄清了虚假带租拍卖的案件真相,首先查明了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现房产所有人应某与承租人、买受人之间有着父子、连襟等亲属关系。其次,核查银行交易记录,了解到买方唐某法的付款账户是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四天新开设的,并且拍卖活动前后,房产原所有者应某多次从其个人账户向唐某法新开的账户转账。另外,查询企业注册资料,发现租赁方某塑料厂的成立日期比合同签署时间晚了整整一年零三个月。审查案件文件时,发现所涉租赁协议存在不少疑状,例如四份合同租期相同,均为八年,且租金均一次性缴清,但缺乏收款记录,另外承租人作为竞拍者也未提出优先购买请求。掌握了这些证据后,该法院成功瓦解了相关人员的辩解,进而查明存在虚假租赁、代理持股、规避执行等情况,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八百余万款项。该案后被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发布的《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刊发。

值得强调的是,合理运用技术鉴定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案件胜诉概率。例如借据、合同等书面材料在某些诉讼中是判定虚假诉讼的核心依据,借助鉴定核实印章盖印时间、文件签名真实性,常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调查核实后期

全面论证,精准监督,延伸履职触角

初始确实值得称赞,结尾更要力求完美。全方位监察促使法律监督的查证环节务必从头到尾都做好,不能只关注个案审理,还需争取实现“解决一个问题、带动一大片”的效果。所以,在查证后期阶段,必须格外谨慎,彻底弄清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客观事实,进行有的放矢的精确监督,同时扩大工作覆盖范围。

宁波市检察院处理李某等人伪造公证的监督案件时,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关于“旧债”“现金支付”的说法,以及传唤时执行款未收回的情况,认为刑事诉讼中存在合理疑问,无法对当事人实施刑事处罚,由此导致民事监督工作暂时停顿。该院民事检察人员再次审视先前核查的案件细节,确认该案在起因、时间等方面具备伪造公证以转移财产的典型特征,并且当事人之间关联密切,从公证到执行始终没有争议,双方对于借贷关键信息的说法也大相径庭。另外,公证程序与既有债务无关,此争议需另行处理。因为这个案件虽然没到刑事立案的程度,但是达到了民事证明的要求,检察机关需要继续做好民事监督的工作。为此,这个检察院一方面给相关的公证处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他们取消公证债权文书;另一方面又督促法院依照法律把133万元执行回来,最后让债权人的所有损失都得到了补偿。

又如,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处理喻某某与宁波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东莞万江律师,通过线下核对、实地考察,察觉到喻某某至少存在两起伪造的工伤记录,这些工伤实际上并未发生,而他利用这些假材料骗取了工伤保险金。此外,该机构确认,喻某屡次遭遇工作伤害,每次事故发生时他并未离职,却依然获得了单次医疗补偿金,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障制度的相应条款。经过细致查证,该机构从某医疗机构获取了重要的医疗影像材料,这些材料充分证实了喻某某伪造工伤情形、提交虚假医疗影像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以及公司负责人俞某和张某制造离职假象骗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涉嫌刑事违法情况。紧接着,该机构指引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工伤中介”进行深入调查,促使公安机关办理了2起案件、逮捕了4名人员,并追回了超过20万元的工伤保险金。经查实发现的情况和缘由,该单位迅速向当地人社部门及街道机构提出社会治理检察意见,双方均获得了整改的反馈信息。此外,促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工伤调查作业准则》,让工伤申请文件审核更为标准;联合司法机构、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机构签署《关于构建防范及处置工伤违规作业机制的实施规划》,构建虚假工伤判定、案件移交等配合体系,为接下来对此类案件实施调查确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整体考量,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需按步骤稳步开展,与此同时,必须关注到当前民事检察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变动频繁,民事检察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并显现出整体化、信息化等发展动向,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迫切需要适应新阶段新要求,完成革新换代。民事检察人员需提升知识水平,将当代技术运用到核实情况的每个环节,并融入各项核实手段,以此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最佳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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