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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票据使用意义重大,但纠纷审理存难点及对策?

时间:2025-08-13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市场运行机制下,票据的普遍运用和流转,对于保障经济领域与金融体系的稳定,推动国家经济进步,起着关键作用。然而,也常常滋生若干弊端,比如开具票据、转让背书、确认承兑、执行支付等环节操作失当;票据承担者缺乏诚信、任意发起公示催告程序等。近些年,票据相关的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鉴于票据事务的特殊性,给审判机构的裁决过程造成一定挑战。青山区人民法院指出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面临的困境,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两大难点

(一)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查明难

票据争议领域专业性突出,关联的法律联系颇为繁复。票据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证明,它具备无牵强性、非具体化、能够追索等性质,因此其内部涉及的主体和法律联系就非常错综。票据争议多数情形下,相关凭证已历经三人以上传递,因此审理时必须增补、审查众多相关方,有时还需核实纷繁的契约脉络,倘若流转过程中某个节点存在缺陷,就会干扰整体票据法律关系的认定。

核实票据相关案情比较困难。原告若以最终票据合法持有人身份提起诉讼,通常能够提供合同、发票、发货单等材料,用以证实其与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往来。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大量票据争议源于当事人之间买卖承兑汇票,而非流通环节里的真实交易行为。当事人一旦拿到汇票,若后续持票人出现偿付困难、遭遇强制手段、或是拖欠剩余款项(该款项为总债务的一部分),那么收回全部或部分价款的难度就会增加,为此他们可能会在转交汇票后,故意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裁决,以此作为获取相应款项的非常规途径。这种处理方式常常需要隐藏某些不利的真相和依据,使得审理机构难以弄清案件来龙去脉,有时还会出现审判机关认定的客观情况与真实状况不相符的情况。

本院自2011年起受理的票据争议案件总共18件,其中诉讼参与方超过三人的案件有11件,占总案件比例达到61%。在这类纠纷中,涉及对票据行为背景进行核查的案件有9件,占总案件数的50%。这些案件审结时间最长为92天,最短为30天,平均审理周期为50天,比所有金融案件的综合审结时间要多出20天。

(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法律适用

1、《票据法》个别条款否认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需考虑因果关系,只要符合法律要求,权利就自然产生,权利的确认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东莞万江律师,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就能行使权利,至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不重要。不过现行版《票据法》部分条款却否定了票据的无因原则,比如《票据法》第21条第1款明确指出:“汇票的出票人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授托付款情形,并且需要具备足额支付汇票款项的稳固资金基础”。这项条款将汇票出票方和付款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牵扯其中,从理论角度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在实际操作层面也难以落实。审理汇票案件期间,司法机关完全不负责核实发票人的信用状况,也无需查明其与收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2、《票据法》与基础民事法律的衔接有待完善

审理涉及直接债权债务的票据纠纷时,部分当事人担心依据《票据法》起诉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常常选择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则可能同时援引两种法律进行反驳。这种情况下,仅仅调整起诉的案件性质,就会引发不同法律规范被适用的复杂状况。在处理审判案件时,只要涉及《票据法》管辖的法律事项,法官通常会优先依据该法进行裁决,因为特别法规优先于普通法规。然而现行《票据法》在衔接基础民事法律方面,例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这常常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难以接受,进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继续上诉或进行上访活动。

3、票据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的效力存在抵触情形。

实际操作中,一些票据由于收款人的请求,经法院作出宣告失效的裁定,但在公告结束到票据到期付款这期间,票据仍然能够继续流通。依照《票据法》,合法获得票据是收款人具备票据权益的必要条件。那么,在公示催告过程中获得的票据,是否可以看作是合法取得?有看法指出,公示催告阶段通过非票据抵押、非票据贴现途径获得的票据,若无相反证据,可视为善意获得,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票据权益具有合法性。另有看法则主张,公示催告期间收到的票据,依照法律进行的转让活动不成立,票据持有人不拥有票据权益。当前对于这两种观点何者正确,尚未有权威裁定,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此类票据争议案件的审判复杂程度。

因为上述理由,票据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复杂,并且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金额很高,一旦出现争议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常常造成票据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加大。我院从2011年开始处理的案件中,18个案件总共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六百五十万元。有7个案件组织了超过两次调解,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仅1个,仅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审理好票据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

迅速适应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深化票据法学术探讨,并强化票据法立法工作。优化《票据法》同基础民事法律间的配合机制,此外还需改进公示催告流程,研究公告期限、除权裁定、申请付款等环节的恰当配合,减少因法规界定不清引发的审判困境。

(二)加大普法宣传,规范商事主体票据行为

票据具有特定的格式要求,运用票据务必依照法律程序,因票据操作不合规引发当事人争议、看法不一致的情况,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审判困难的关键因素。所以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商业公司、新闻传播机构等途径,增强对票据法规的宣讲推广,促使商业活动者在票据签发、转让、转让、担保等环节遵守规范;另外,对于恶意滥用公示催告权利的商业活动者,必须加强对其的惩处,以此来维护健康的票据交易环境,降低票据争议案件的数量。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承办法官需要深化票据法理论素养,既要精通相关法律条文,也要掌握票据相关的金融学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据票据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行事,也要参照金融机构行业通行做法和惯例,同时还要持续研究归纳实践经验,提升票据纠纷案件审判的成效和水准,达成法官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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