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产权制度,天津三中院回访电器销售公司案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旗帜
健全资产权益安排,依据法规对各类经济成分的权益给予公平且持续的维护,构建精干的智慧产权统合治理机制……健全超赔惩戒机制。
——摘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去年您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遭遇过法律方面的难题?”2025年3月下旬,春意渐浓,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天津市一家电器公司进行案件跟踪访问。这家公司的业务主管面带春风,双手紧紧与法官相握,语气中洋溢着满足:“幸亏有法院的帮助,现在一切都顺利多了,情况远比从前好上许多。”
精挑细选的“诉讼地”
事情要从该公司销售的一款净水器产品引发的诉讼说起。
原告为某净水器系统的专利权所有者,声称被告未获授权,大量制造被指侵权的产品,损害了其专利权,因此将销售公司一同告上天津三中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同时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盈利情况、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范围大小、原告为阻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要素,提出高达数百万元的赔偿要求。
这两家被牵涉的净水器制造商都是业内顶尖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控制了净水器市场的大部分份额。除此之外,两家公司还因专利权争议在广东、浙江等南方地区有数起诉讼案件。
原告方委托的律师之所以决定在天津提起针对北方市场的诉讼,主要基于两个原因,首先,京津冀地区具备明显的地理便利性,其次,天津三中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展现出卓越的审判效率和质量,因此,该法院被认为是最佳的选择。
2018年3月诞生于天津的三中院,尽管是当地最晚成立的司法机构,却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积累了深厚经验,这得益于其与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同步建立。该法庭专门处理天津市内发生的各类技术案件,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等一审诉讼。到2024年12月,技术类案件累计受理1526件,已审结1486件,诉讼标的总额将近23亿元,案件内容涵盖微电子芯片、纳米材料、量子点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领域和行业形态。
案件数有了,还要审得好。中国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权纠纷案件、首次以“先前使用的企业字号”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首个涉外发明专利案件海关临时禁令……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服务支持创新发展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复杂案件精细审判,以优质审判项目为推动力,不断审理出具有全国范围和本市范围内重要影响的创新性示范案件,切实做到让“真实创新”得到“切实保障”、“高水平发展”获得“严格守护”。
一波三折的审理
案件提交审理后,审判组行事极为慎重,经过深入分析,确认此案属于明显的科技领域纠纷,其中核心的分歧点有两个方面:被告的举动是否损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以及如何计算补偿金额。
明确了前进路径,接下来要开展审理工作。面对数量庞大且持续增加的双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诸多错综复杂的技术性细节,审判组当机立断,寻求外部协助,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面临如何判明技术事实的难题,因为每一起案件所牵涉的技术都有所不同,部分专利文献读起来十分晦涩,即便目前配备了8名员额法官,6名法官助理,他们全部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其中还有两位通过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且具备理工科背景,然而不同领域的隔阂依然存在,专业工作仍需专业人士的协助才能妥善完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云玲表示,技术调查官相当于该机构的“核心智囊”,他们可以迅速且精准地转达技术相关信息,给予专业性的见解,从而为案件审理给予专业性的协助。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天津三中院并不新鲜。新法院成立之初,便学习各地法院的成功经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合作,聘请技术调查官,从而首次解决了技术调查官的来源难题,接着又进一步强化了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高校在技术调查官事务上的合作,目前总共聘请了技术调查官142人,他们已经参与了超过150次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此外,天津三中院也拟定了技术调查官管理规范、诉讼参与指引、费用处理准则等制度,旨在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聘、运用、庭审介入等流程,促进技术调查官效能的最优展现。
技术调查官到场后,合议庭在主动探明、增补相关背景技术信息后,更加深入地把握了技术方案的内容。最后,法院确认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原告专利权保护范畴,构成侵权行为。
又一个挑战横亘路上。侵权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涉事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量都很可观,要核实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以及相关依据,诸如销售量、利润水平、专利技术价值占比等,都需要投入不少时间。时间紧迫。当时又正值“双十”这个特殊时期,商品销售进入高峰期,倘若等到所有事实调查完毕才作出裁决,权利人的损失必将进一步加剧。
审判团深入研讨,仔细商讨,针对已查明的专利侵权情形,决定先行作出停止侵权的裁决,此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方面首次采用"先行裁决"方式。
接下来,被告就先前裁决的部分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审理小组还是处理着关于赔偿的诉讼要求。依据第三方电商数据平台统计,并参考第三方审计数据,合议庭核算了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同时考虑商品售价、同行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生产方与销售方利润、侵权行为性质及严重性等要素,精确推算出被告的非法获利金额,据此裁定赔偿金额,并责令被告支付双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次庭审地点不同于以往,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进行,一些技术调查官和专利审查员到场参与,合议庭安排双方当事人剖析侵权产品的技术细节,并集中审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技术调查官从专业角度向双方提问,目的是确保涉案技术事实清晰明了。
这体现了天津三中院主动探索审判工作新模式,采用流动审判方法,成功化解地域集中与诉讼便捷之间的冲突,实现司法与行政共同促进,确保服务支持创新直达基层的一个实例。
皆大欢喜的“结局”
案子本应到此为止,只需等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我们注意到原告与被告之间持续多年的关键技术分歧,不仅引发了众多法律诉讼,而且对行业进步造成了显著阻碍,因此希望探索是否有机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冲突。张云玲这样表示。
其实,调解一直在进行。
最初,双方的立场都十分坚定。其中一方对自己的商品抱有十足把握,指责对方胡乱行使权力;另一方则坚决认定对方构成侵权万江律师,要求给予补偿,双方都没有寻求和解的打算,执意要由法院作出裁决,不管最终判决怎样都接受。
情况开始变化是在法庭宣布临时裁决之后,被告方预感到可能面临的不良结局,其立场才逐渐变得温和。因为相关公司体量巨大,案件牵涉到好几个地方,联络和安排事务需要耗费不少精力。审判长杨学秋表示,他们每天不停地打电话,围绕技术层面、发展前景、最终结果等不同角度,先做原告的沟通,再去做被告的劝说。
由于双方在主要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又不能无限期拖延,法院决定作出裁决,不过并未完全排除协商解决的机会。
案件上诉后,双方当事人仍委托一审法院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天津三中院遵循调解全过程准则,持续开展沟通,就市场状况、经营协作等角度给出意见,经过反复调整和解文本十余次,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终止诉讼,并达成整体处理双方积压争议的目标,原告取得合理赔偿,被告以支付款项方式可继续使用既有生产线,并继续销售原有商品。
一案结促多案解。双方握手言和,市场再次欣欣向荣。
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天津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长山谈到,科技案件源于创新活动中的各类纠葛。处理这些案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创新发展的权益。这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法庭在促进新兴生产力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将依照法规维护尖端芯片、生物医药等行业的创新成果,主动采用先行裁决、惩戒性补偿等实用法律救助方式,以保障新型生产力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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