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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茶座:鉴定意见审查要点及专利侵权纠纷基本案情

时间:2025-08-12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整理:民商法茶座

审理中,若当事人提交了书面质疑的鉴定结论,法院通常需责令鉴定专家进行阐释、补充材料或出席庭审陈述。即便鉴定流程符合规定,法院仍要综合评估鉴定方式是否得当、技术手段是否可信、结论依据是否扎实等要素,独立审查鉴定结论的可信程度,并判定其证明价值大小。

深圳卓某公司作为专利号为****.0、名称为“一种使用AT指令控制P0C集群通讯模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主张,石家庄善某公司提供的公网对讲运营服务,完全包含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所有技术要素,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深圳拓某科技企业、深圳广某无线组织,为之前所述的侵权活动供应了通讯器材,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石家庄善某企业需赔偿经济损益及维权必要费用,合计120万元。

被告深圳拓某科技公司提出异议:深圳拓某科技公司是从事POC模块、物料、配件整合的组装加工型对讲机制造企业,该公司与深圳广某无线公司、石家庄善某公司没有关联,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被告深圳广某无线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深圳拓某科技公司及石家庄善某公司互无关联,并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石家庄善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权利要求1至3结合对比文件1至3和现有技术也不具备创新性。该案涉及的技术方案十分繁复,希望法院能够依法组织专业评估。石家庄善某公司没有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深圳卓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材料证实其主张的赔偿金额。

广东省深圳中院依照石家庄善某公司的申请,委派双方共同挑选的鉴定单位,针对案涉对讲机装置里的LTE通信单元,以及石家庄善某公司提供的公网对讲服务所建立的被控侵权技术构思,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里相应的技术要素,在方法、作用、成效等方面的区别和相似之处,开展技术评判,该鉴定单位递交了编号为18的评判报告,其中指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介绍了一种借助AT指令来调控POC集群通讯单元的技术构思。这项要求包含两个技术要点,其一涉及AT指令的发送流程,以及针对不同AT指令的功能约束,其二则是对第二项和第三项AT指令的规格设定。经技术层面审视,检材,即登录石家庄善某公司集群对讲平台,操作被控对讲机所提取的AT指令,与样本,即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在AT指令的传送过程、对不同AT指令的功能约束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方法一致或极为相似,实现的技术作用相同,达成的技术成效相同。第二和第三AT指令的格式要求上,检材和样本的技术方法不一样,技术作用相同,技术成效不一样。从整体技术构思来看,涉案对讲机设备里的LTE通信单元,以及石家庄某公司提供的公网对讲服务所建立的被控侵权技术构思,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相比,技术方法不一样,技术作用相同,技术成效不一样。

深圳中院认定,本案鉴定流程合规,深圳卓某公司虽然对18号鉴定结论持有不同看法,但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实该结论存在偏差;依据18号鉴定结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里涉及第三、第二AT指令的部分,并非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4相匹配的等同技术特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达了(2019)粤03民初3260号民事裁决,判定不予支持深圳卓某公司的诉讼要求。该企业对此裁决持有异议,进而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最高法院在2023年10月16日下发了(2022)最高法知民终474号民事裁决,其中第一项决定取消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3260号民事裁决的内容,第二项命令深圳拓某科技公司、深圳广某无线公司、石家庄善某公司从裁决生效时起立刻终止相关侵权行为,深圳拓某科技公司须马上停止制造和售卖相关对讲机,深圳广某无线公司须立即停止生产相关P0C通讯模块,石家庄善某公司须即刻停止应用相关专利方法编写软件并提供该软件,第三项要求石家庄善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深圳卓某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第四项要求石家庄善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深圳卓某公司为阻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开支15万元,第五项则拒绝了深圳卓某公司其他上诉事项和诉讼要求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安排鉴定及鉴定机构的操作程序没有明显偏差,不过,依据18号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方案中的第三、第二AT指令,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三、第二AT指令,所包含的字节是否一致或可视为等同,详细来说,就是要明确一个字节是否代表一个字符,抑或代表两个字符。

该专利权利要求并未清楚说明第二和第三AT指令是以一个字节对应一个字符还是两个字符的方式运作,不过本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在全面研读该专利文件,尤其是专利说明书和具体实施案例之后,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第二和第三AT指令,至少包含了说明书里所描述的那种在十六进制表示法下,两个字符相当于一个字节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在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第二和第三AT指令,一个字节代表一个字符还是两个字符,第一个问题在于数据的传送。数据传输过程中,必须经由传输层进行转发,此时需将AT指令转化为特定格式再行发送,串口发送数据时,通常有两种传输模式可供选择,即字符串模式或十六进制模式,若采用十六进制模式,则每两个字符代表一个字节,若采用字符串模式,即以明文形式传输东莞万江律师,则每个字符对应一个字节。传输期间,若以字符序列方式发送十六进制信息,其字节长度将会变动。其次,在第二份鉴定书里,通过SSCOM软件获取并传输的数据,其界面设有“十六进制展示”功能,选用此项则呈现数值的十六进制形态,若未启用,则转为文本符号呈现,这仅是数据呈现形态的调整,并未触及数据的本质内容。从18号鉴定书里抽出的指令,是串行传送后的形态,第二条AT指令的通告需求占用两个字节的体积,第三条AT指令的应答需求及其信息同样都是两个字节的大小,而第三种操作识别码则由四个字节构成;但这并不代表传输前的数据也必定是单个符号对应一个字节。第三点,讨论18号鉴定书里提取的数据,在串行传送前的具体样式,也就是所使用的下指令:+POC:

这个数据指令必须依据十六进制编码规范来解读,才能准确还原出“测试对讲机2号”的原始文本,否则若采用单字节对应单字符的解析方式,将无法提取出任何具备实际价值的讯息。因此,即便侵权指控方案里第三和第二AT指令在串口传输时获取的是未加密数据,但全部接收内容仍需以十六进制形式解读意义,就是说从被控侵权设备中取得的是每项十六进制数位转换成的字符序列,这相当于传输前十六进制编码的体现,即每对字符代表一个字节的容量。这说明,在18号评估看法里拿到的操控信息在传送之时,第二个AT指令的通知要求仅占一个字节的体积,第三个AT指令的反馈要求也仅占一个字节的体积,其结果则占一个字节的体积,而第三步操作识别码则占用两个字节的长度。

第三点,18号鉴定书里选出的AT指令属于一种特殊传输模式万江律师,这种模式是将十六进制数值的每一位转换成字符后形成的文本,需要用十六进制编码方法来解析。分析字节与字符的对应时,要参照数据传输的流程来深入考察,同时要针对特定环节的数据进行对比,比如把专利技术里传输前的数据同侵权技术里传输前的数据对照,或者把专利技术里传输后的数据同侵权技术里传输后的数据对照。该专利中第二项和第三项AT指令的书写方法并非传输完成后的形态,它着重关注指令的形成环节而非传输环节。根据相关专利资料,专业人士阅读后可明白,该专利所述的指令格式是为数据传输环节设计的;尽管说明书中部分内容对指令字符数量存在错漏,但这并未妨碍其他实施方式的明确表述,也不干扰专业人士对指令格式整体概念的把握。所以,若拿传输之前的资料来比对,不论是那个专利的请求1里头的第二跟第三AT指令,还是那个被指控侵权的技术里的第二跟第三AT指令,都是两个记号配对一个单位,也就是说那个被指控侵权的技术合乎那个专利请求1里的第四项技术条件。

根据前述研究,在18号鉴定意见中,将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里传输数据后的第二和第三AT指令,以及专利权利要求1里传输数据前的第二和第三AT指令,对比结果显示前者是一字符对应一字节,后者是两字符对应一字节,该鉴定结果显然存在偏差。一审法院依据18号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果,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包含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4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判定该技术方案未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其所依赖的事实存在错误,需要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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