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地位重要,从四方面系统阐述其相关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在法律程序里具有关键作用。它的形成过程、意思解读、辩论环节和审查确认,牵涉到程序正当性、技术权威性以及司法认定等多个层面,接下来从四个角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鉴定意见的生成
评估结论应由持有合法认证的评估单位或评估专家,凭借专业学问,对案件里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剖析、裁定后撰写的文字性说明。它的形成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1. 启动程序合法
鉴定一般由相关方提请或由审判机关自行启动。审判机关需对是否需要鉴定进行核实,防止对非专业领域的事务启动鉴定流程。
2. 鉴定机构与人员资质合规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列入国家认证的清单,拥有对应的从业资格证。假如鉴定者没有相关专业的资格证明,其鉴定结论可能不会被采纳。
3. 检材真实、完整、来源合法
用于鉴定的物品,例如字迹样本、照片文件、人体组织样本等,务必实施检验或核实,出处不明或存在污染的物品,会降低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4. 鉴定过程规范、方法科学
评估须依照专业领域规范或普遍认可的科学手段进行。倘若运用非常规或未经检验的技术途径,必须阐明其合理性依据。
二、鉴定意见的理解
鉴定结论与证人提供的证词或当事人所述内容不尽相同,它具备显著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特点,领会时需留意:
1.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评估结果仅处理客观层面的技术事项,诸如损伤程度判定、书写来源确认,不可逾越范畴对法律性质给出判断,比如是否属于侵害行为、契约是否有效。
2. 关注意见的明确性与倾向性
评估结论必须明确具体。倘若见到类似“大概觉得”“很有可能”这类含糊的措辞,务必参照其他材料来全面评估其证实效果。
3. 识别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任何技术方法都会存在偏差,鉴定结论并非完全精确。比如基因对比虽然非常可靠,但是仍有可能发生罕见的错误对应。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
对鉴定结论表达不同看法,质疑其能否被采纳以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步骤包括:
1. 程序性异议
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
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鉴定过程是否允许当事人到场或监督?
2. 实体性异议
检材是否被调换或污染?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鉴定逻辑是否存在明显漏洞?
3.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在以下情形下,可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终审案件作为例证,法院指出鉴定机构采用了已作废的技术规范,因此判定相关意见缺乏实证依据,不予采纳。
四、鉴定意见的认证
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及其效力高低,由审判机关依法进行评判,该过程须恪守以下规范:
1.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
审判机关既要核对评估材料的外部特征,例如印章和资格证明,也要深入考察其方法选择和论证环节的真实性。
2. 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明力
鉴定结论并非天生具备优先权,当它与其它证据产生显著冲突,或者出现合理质疑时,法庭有权不采纳它,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比如在某个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里,鉴定结论声称两者没有因果关系,但是病案资料中发现了许多伪造的记录,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接受这个结论。
3.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
当事人能够请求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到庭,针对鉴定结论发表专业看法,以帮助法庭掌握技术性内容。这种安排能够填补法官专业认知的空白。
4. 鉴定人出庭义务
依照诉讼法相关条款,鉴定专家必须到庭回答质询。倘若法院传唤后,鉴定人无合理解释而拒绝到场,其提供的评估结论不能单独当作认定案件真相的凭证。
五、实务建议
1. 当事人角度
提交鉴定申请时应明确鉴定事项,避免笼统表述;
遇到不合理的评估结论,要立刻提交书面不同看法,同时请求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参与证据审核过程。
关注鉴定时限东莞万江律师,防止因程序拖延影响诉讼进程。
2. 法院角度
审慎选择鉴定机构,避免指定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的机构;
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防止“以鉴代审”;
对争议较大的鉴定意见,应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
整体而言,该评估结论虽然具备专业可信度,不过它的形成过程、认知过程、辩论过程以及认证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准则和科学规范。只有借助标准化的流程、全面的辩论以及谨慎的认证,才能确保它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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