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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公布案例:楼下住户可就楼上违规建设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5-08-12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案例信息

【案例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

【生效文书】(2021)鲁行申26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1月21日

二、裁判要旨

楼下住户能够单独就楼上非法建筑提起法律诉讼。楼下住宅与楼上部分有接触部分,可以推断楼上建筑部分的功能改变与楼下住户有直接关联,符合法律诉讼条例中关于“与行政决定有利益牵连”的要求。依据充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立场,底层居民拥有提起法律诉讼的资格,能够单独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责令其依照法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案件事实

秦某是该楼栋六层的业主,2015年11月房屋通过竣工验收时,其楼上是隔热层,属于没有门窗且未被使用的封闭空间。楼房验收合格并交付住户使用之后,开发商在该隔热层上安装了入户门,将其改造成阁楼并卖给了其他人。原告家中出现了漏水的情况,不过目前还不清楚是否与楼上隔热层被改造使用有关。

2019年4月,秦某察觉到家里出现渗水情况,于是向行政执法局递交了申请文件,要求依照法规对楼上非法建筑行为进行整治,同时要求处以经济处罚,责令其立刻恢复原有建筑布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局在2019年9月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交给了秦某,说明那个保温层只是装了门,里面的墙没有变,楼高、外形、占地面积、外墙颜色都一样,而且那个小区把保温层改成住人的事很常见,没有法律禁止,不能处理。

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行政执法局不对其楼上违规建筑进行查处的决定不合法,同时责令该机构执行查处楼上违规建筑的义务。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定,(2019)鲁1122行初64号案件,行政执法局须于六十日内执行秦某的申请要求。行政执法局对此判决持有异议,于是进行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2020)鲁11行终125号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行政执法局仍不认可该结果,继而申请进行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21日下发了(2021)鲁行申26号裁定万江律师,决定不批准行政执法局的再次审理请求。

四、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秦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秦某反映楼上隔热层交付使用后被更改规划的情况,他作为该楼的所有权人,对楼上隔热层封闭或对外开放都有关联,因此,秦某向行政执法局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并要求其履行查处责任,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秦某有牵连,秦某依法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身份。此项审查不涉及楼上隔热层改造行为同秦某家中漏水有无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局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行政机关接到秦某的反映情况后,既没有告知秦某是否接受,也没有对秦某的反映进行处理,该机关在2019年9月把信访处理意见书交给秦某,这是对秦某反复反映问题的回应东莞万江律师,并不是对秦某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行政机关对于秦某提出的请求事项,没有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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