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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等约束,受伤赔偿责任咋定?看案例

时间:2025-08-12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劳务性质不同于劳动性质,劳务活动不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里强制性条款的管控。劳务关系属于非固定性的人力组织模式,注重双方自主决定和协商一致,常用于非正式的灵活用工场景,能够满足临时性、短期性或辅助性工作的需求,常见于家庭服务、老年人再就业、物品搬运等行业,部分领域为节省开支也选择这种用工方式,例如建筑工程领域,或从事配送、网络预约出行服务等新兴职业的人员。提供劳力的一方,其权益保障相对薄弱,若因工作蒙受损失,责任归属和过失划分应如何厘清,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案例一:

护工在养老院滑倒受伤 养老中心承担90%赔偿责任

某养老机构与牛大姐签署了劳动合同,规定牛大姐在机构内的医护部门从事护理工作,2021年7月16日,牛大姐在执行护理任务时,由于前一位护理人员给同病房其他老人洗浴后,未及时清除卫生间地面的积水,牛大姐进入卫生间时突然向后摔倒并受伤,送医院检查后,医生确诊为左前臂骨质挫伤、第十二胸椎骨骨折牛大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养老中心赔偿医疗开支、误工损失、护理开销、营养补偿、伤残赔偿、住院伙食补贴、精神创伤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用等,总计达2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安排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牛大姐因该事件导致的人身损伤等级为十级。

养老机构表示,牛大姐摔倒后,该机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救治,并且预先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确认牛大姐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意外,但她在该机构工作两年间未曾有过跌倒,此次摔倒她本人需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她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做到小心谨慎,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案件关键在于牛大姐是否存在过失,这种过失程度是否足以决定责任分担的调整。根据当事人所述及案卷内其他材料,法院认定牛大姐在执行工作职责时,未留意地面湿滑而跌倒致伤,她在进入卫生间这一特定地点时,理应对自身安全承担必要的关注责任,因此她对跌倒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法院最终判定牛大姐需承担10%的份额,养老中心承担90%的份额。

最后,法庭依据当事人责任划分以及《民法典》第1192条,裁定养老机构需赔偿牛大姐各项损失总计19万余元,养老机构不服提出申诉,上级法庭确认了初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提供服务的一方需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里,养老场所须为员工配备安全的工作条件与设施。考虑到养老场所内老年人居多这一特点,管理者更应强化安全防护举措,建立相关规范,确保环境清洁卫生且安全可靠。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安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任务转换和协作过程中,需要确认具体工作事项,了解周围状况,留意场所的可靠性,迅速排除潜在风险。这起事件中,由于有其他护理人员负责给老人洗澡,养老机构没有立刻指派人员清理卫生间地面,造成地面湿滑,结果工作人员牛大姐因此受伤,养老中心在这方面有明显失职,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牛大姐在进入卫生间这个特定区域时,也没有留意到工作环境的状况,对于自己受伤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根据这些情况,判决双方的责任比例是九比一。

案例二:

拆除工从楼梯坠落足跟摔伤 接受劳务者承担70%赔偿责任

老周通过同乡引荐,在某机构的建筑改造项目中负责清除旧物,双方并未签署正式协议。一次,老周在拆掉天花板时,借助了临时梯子,既没有穿戴任何防护用品,结果从梯子上跌落,脚后跟受了伤。伤者被现场负责人陈东送往医院,医生确诊为脚后跟骨裂,陈东只出了些急救用的纱布钱,之后就不肯再承担医疗开销,老周最终决定不做手术。到老周受伤那一刻,他还没有拿到任何报酬。老周把陈东以及陈东当法定代表人那家公司告到法庭,要求补偿医药费、照顾费、调养费、损失工资、残废补偿金、心理创伤抚慰金、评估费万江律师,加起来一共是三十二万多元。法院安排专家评估后,老周因为这次意外造成的脚后跟损伤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审理期间,司法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总承建方及作业分包方进行询问并核实情况,同时根据法定权力追加这些机构为被告以便探明相关劳务往来。陈东提出异议,声称自己与老周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联系,认为作为被告不符合身份条件。其余被告单位也否认同老周有劳动或服务层面的关联,表示不认识老周。

法院审理后查明,证据表明,老周负责的工地由陈东负责,事故发生后,陈东负责处理周某受伤的相关事宜。目前尚无法确认周某与各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已有相关证据能够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表明老周是按照陈东的安排开展拆除工作,属于个人雇佣的法律关系,老周声称自己受陈东雇佣的情况具有很大的可信度,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老周与陈东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老周受伤是在他提供劳动的时候发生的,他没有相关的工作资格,干活时没有把梯子固定好,也没有戴任何防护用品,他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陈东作为接受劳动的一方,没有给老周提供任何安全工具,也没有把关键的梯子固定住,事先没有对老周进行安全指导,对老周的损失也负有责任。依据核实情况及责任轻重,法庭判定周某负有三分之一的义务,陈东承担剩余的七成责任。

最后,法庭裁定陈东需向老周补偿所有损失,总额达十万元之上。陈东随后申请再审,但更高一级的审判机构确认了初步裁决的结果。

【法官说法】

建筑领域属于风险较高的行业,在高空作业、接触有毒物质等存在风险的工作中,雇主与雇员双方均需对劳动者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必须互相提醒注意。承担工作任务的个人,在开始工作之前,需要告知执行工作任务的个人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提供能够预防危险的防护工具和设备,并且实施安全指导;而执行工作任务的个人,根据日常生活的观察,对于工作项目的风险程度也具备一定的预见能力,对于自身的安全问题同样承担着谨慎小心的责任。本案涉及高空拆除工作,陈东是这项工作的委托人,他没有妥善保护老周,因此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但是老周能够独立处理事务,他参与了有风险的活动,没有足够小心保护自己,也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根据情况判定他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

外卖骑手配送时意外摔伤 雇佣公司承担50%赔付责任

夏涛在某个送餐应用上登记成为快递人员,登记时与平台企业签署了《众包平台服务合同》,规定平台企业为夏涛提供与用户之间的联络数据服务,平台企业为夏涛购买了骑手安全套餐保险。此外,按照平台规定,夏涛与技术服务方签订了《网络送餐人员合同》,商定由技术服务方支付夏涛报酬并监督其工作。二零二二年九月,夏涛在运送途中遭遇意外导致身体受伤,送入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其存在头部损伤、胸部非穿透性损伤、面部及下颌损伤、胸椎骨断裂等问题,经过专业评定,认定其属于九级伤残人士。通过相关平台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夏涛的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夏涛将某科技企业告上法庭,主张获得包括伤残补偿金、心理补偿金、工作损失费、照护费用、营养支持费以及评估费用在内的各项赔偿,总计金额达四十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确认夏涛受其指派执行外卖运送任务。该平台为特定外卖服务的经营方,技术企业与平台方达成合作协议,技术单位负责处理该平台全体配送员的送货行为,涵盖配送员的劳动事务及报酬支付等事宜,相关意外事件发生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

法院核查后确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政策支持,这些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相关平台企业可以申请职业伤害赔偿。夏涛通过平台公司申请并获得职业伤害认定,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七万余元医疗费用。夏涛系自行摔倒受伤,没有第三方介入,他对摔倒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因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技术公司向夏涛支付二十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新兴的就业模式依托于网络技术的运用和数字经济的进步而产生,例如网络送餐人员、网络出租车司机等。新型工作模式具备关系调整方便、任务执行灵活、商业途径交织等特征,不过平台为降低开销,常借助第三方机构转包工作环节,并且多数不签订工作协议,参与此类服务的人员容易遭遇报酬变动无常、任务繁重、权益维护不足等困境。为了更好地维护新职业群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响应国家层面的指导精神,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拓宽的公告》这一文件,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配套的劳动权益保护措施,确保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工伤鉴定、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同时进一步拓展了职业伤害保障的试验区域。受害者被鉴定为工伤,能够得到的补偿项目涵盖治疗开销和休养开销,以及残疾或者身故的抚恤金。此次案例里,夏涛就是通过平台向人社部门提请,确定其工伤身份。

外卖配送员常被视为都市中的迁徙者,为了满足平台时限指标并增加收入,他们时常无视交通法规,在马路上灵活穿行,这种做法给道路交通带来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平台组织与劳务组织都须尽量保障劳动者的作业安全条件,告知潜在的危险状况,并实施指导学习;配送人员对于个人安全同样要承担留意责任,若因个人有意违反交通准则或因个人粗心大意而造成伤害的,需就自身过失担负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

劳动与劳务是两种普遍的雇佣模式,两者名称仅一字不同,却在法律属性、权利义务及适用规范诸多层面有着明显区别。劳务指的是提供服务方为需求方执行工作,需求方向服务方给予报酬的法律互动。

《民法典》第1192条有明确说明,若付出劳动的一方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责任划分要依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这里采用的是过失责任准则。所选取的这三个案例,都发生在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人的介入,因此,过失责任只在这两个主体之间进行划分。提供劳动的一方和接受劳动的一方,在接受劳动者的过程中,彼此都应当承担起适当的照管责任,确保对方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对方的财产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需要保障基本的安全条件,比如确保作业场所和器具符合安全标准,明确告知潜在的风险,并实施必要的指导,同时要对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筛选和管理;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应当关注工作条件,执行危险任务时必须接受专业训练,持有合法的作业资格,事先配置好防护用品,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法律规定行事。一旦争议提交审判机关审理,提供与接受服务的一方都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实施了必要的谨慎行为,审判机构在判定责任分担额度时,需要参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要考量他们各自管理潜在风险的水平等要素,从而全面评估双方的过失程度。

《民法典》第1192条是关于个人提供劳务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条款,但现在公司或企业同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合作的情况很常见,这种合作方式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会参照第1192条的内容来处理,也就是说,当公司与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那么双方要依据各自承担的过失来分担责任。

劳务合作通常缺乏正式合同,双方往往仅凭口头承诺确立关系,因此容易在薪资结算、工作要求、休息安排等环节产生争议。当雇佣方将纠纷提交司法时,需承担较多证明责任,包括证实劳务关系的成立以及双方商定的具体条款。若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将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很大挑战。因此司法机构提示在建立雇佣联系时,合作双方需提升法律防范意识并注重材料留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各项条款,清晰界定工作关系参与方,保存工作交流凭证、任务完成交接文件和款项往来凭证,以便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情况。(文中所有个体均为虚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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