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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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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遵循原则

时间:2025-08-11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计划》,完善集体林地归属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管理方式,明确林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保障相关方的正当权利,依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森林法》等法律规范及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林地经营权的让渡,是指拥有该权利的林业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将林地使用权的处置,转交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程。

从事林业工作的人涵盖了乡村集体单位、个人签约者、其他形式的承包者,还有经由转让获得林地使用权的接收者。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依照法规,出于自愿,进行有偿交易,任何团体与个人都无权强行干预,也不得阻挠林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

不能擅自更改林地的归属属性和其使用方向,不能任意破坏树木、森林和林地。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全国林地使用权的变更及相关协议的监管工作。

省市级地方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根据其分内工作,承担起本区域林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及相关协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林地使用权的转移通常以单个地块为基本单位,林地上树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能够同时转移。

第六条 家庭承包方有权自行选择合法途径,比如将林地经营权租赁(转包)出去,或者以入股形式进行流转,同时需要将相关情况告知发包方进行登记。

第七条? 若承包方系通过非传统途径获得林地承包权,且已依照法规完成登记并领得林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林权证书或林权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那么该承包方便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林地经营使用权通过租赁、联合经营等途径进行转让。

第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若要转让未实施承包制管理的林地使用权,需获得本集体单位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支持,并实施公示,之后方可依照法规,选用招标、竞拍或公开商议等途径进行转让。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让方如果打算把从家庭承包方那里经过流转得到的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出去,那么他必须事先获得承包方的书面许可,同时还需要向本村的集体组织进行登记备案。

若受让方打算将经由流转得来的林地经营权再次转给他人,务必先获得先前承包者的书面许可,同时需向所属集体组织进行登记备案。

获得农村集体组织经过转让获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接受方,若要再次转让该使用权,必须事先获得农村集体组织书面的许可。

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署前,双方当事人可先查询有关林业的法律和政策,以便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麻烦。

第十一条 承包方如果需要发包方、其他组织或其他人传递林地经营权利,流转协议需由承包方本人或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书面授权文件需要写明受托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全名或者机构代号,以及身份证明的种类和编号,同时要说明委托的具体事务,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有效时限,最后由授权人和受托方共同确认,可以通过亲笔签名或盖印来完成。

第十二条? 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各自的称呼以及身份证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居住地,沟通途径等,

林地的具体名称,以及它的边界范围,所占用的面积大小,还有林地宗地的专属识别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的特定编号(也就是林权类权属证书上的编号)等等信息。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交易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款项的结算途径和结算期限,涉及公益林和天然林的补偿金分配问题,还包括林地被征收或征用时的补偿金归属情况

对于林地经营权的再次流转,以及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用途,还有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合同终止后,固定生产设备、林业相关附属装置、树木等长期资产如何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倡导流转双方选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万江律师,若发现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政策的情况,须加以纠正。

第十四条 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家庭承包方有权独自终止流转协议:该方违反协议约定,或者该方严重损害流转标的物,或者该方拒绝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该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该方擅自改变流转标的物的用途,或者该方连续多次未按协议要求管理流转标的物。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若想经由转让获得林地使用权,就必须向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这里涉及到的社会资本,具体是指那些经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市场运营单位,或者是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组织,亦或是林地归属的集体单位之外的个人。

这项办法中提到的林地使用权审批,是指经由转让方式获得农户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审批过程。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想要经由转让获得林地使用权的许可,这件事由县和县级以上地方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省级林业草原管理部门需要明确不同级别的审批权力分配,制定省级审批事项的操作手册,提交省级政府核准,同时指导各地方制定相应的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是想经由转让获得林地经营权,就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一)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该项林业开发计划,在流转之后,其方案内容或者意向表达,均能满足本地区林业主管机构的法规要求,并且与林业方面的发展蓝图保持一致。

(三)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若想经由转让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官方许可,就必须递交下列文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附有流转意向条件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

(四)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需给申请人提供收到申请材料的证明,同时,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审核申请材料,从受理申请的那天算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要通报本单位的林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及林权作为抵押和担保进行融资的相关信息给乡或镇政府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行政部门需要强化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监管,研究设立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监管记录簿、变更合同在线签署、林权保管机构清单、林业从业者信誉记录等管理措施,同时依据变更双方申请给予政策指导、资料检索等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依照法规,构建社会资本经流转获取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过程与结果管理,着重监控村级或组级林地流转规模大、关联农户广、由村组代办的流转事项,依据法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若为工商公司等外部资本处理林地使用权流转事务,有权收取适当的管理酬金,这些资金将用于森林资源的维护,亦可用于执行社会公益项目。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需要经过本村集体成员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批准,并且进行公示,同时不能影响之前的费用收取。

林地使用权转移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尝试互相商议化解,也可以请村集体组织或乡镇行政单位介入调停,如果一方拒绝沟通、调解,或者沟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专业土地纠纷裁决机构提出裁决申请,也可以不经裁决程序直接向司法审判机关提起法律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需依据本规定,参照具体情况,拟定林地使用权转移管理执行细则,同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报备该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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