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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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解释:明确给付诉讼及举证责任要求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公开政府信息有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利,也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但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出现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的状况,进而导致民众提起诉讼。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属于给付类诉讼,必须实质性地回应诉求。
什么是给付诉讼,依据《解释》,政府信息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需提供特定内容,提供的内容为政府信息,规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旨在处理实践中判决后行政机关仍不公开信息的问题。
另外,在审判活动中经常引起讨论的证明责任承担方面,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况,相关解释也提出了具体规范。
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判决后20天内给付原告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兼行政法庭负责人耿宝建表示,在全面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过程持续深入,尤其是为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后产生的新状况、新挑战,过去的司法解释必须及时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
有报介,现实中申请信息公开的官司,常出现当事人赢过后,主管部门依然不肯公开资料的状况万江律师,因而当事人不得不再次起诉。
《解释》的拟定修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阐述,基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请求特定履行之诉,必须切实回应并援助当事人依照法规获取政府信息的愿望,因而规定了判令履行义务的条款。
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接到信息公开请求,若可当面回复,需即时进行答复。若不能即时回复,则须在收到请求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所以,由人民法院审理之后,确认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便裁定二十个工作日内需将政府信息交付给原告。
李小梅表示,按照法院审理结果,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被告需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该信息,这样做能更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 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公开信息时谁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常有分歧。早些时候有学者指出,审理政府信息缺失案件时,证明责任归属并不一致:部分审判机构要求原告方提供证据,另一些则由被告方负责。过宽的保密界限,以及国家机密认定依据的模糊不清,进一步削弱了本就力量不足的民众知情权益。
此次《解释》明确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若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不予公开的,被告需证明公共利益方面的理由,同时要说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后果,并提供相应证据。
若涉及程序性内容不予披露,被告需证明该信息系行政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产生的内部研讨资料、草稿版本、协商函件、请示文书等。
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存在公民滥用申请来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消耗了行政司法资源,也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耿宝建还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始终致力于提供极为方便的服务东莞万江律师,并且展现出高度的透明度。司法活动中确实出现部分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提起法律诉讼的真正意图并非获取资料,而是促使相关机构关注并重视其权益主张;少数当事人更会反复多次申请公开完全一致或相似的政府资料,由此造成许多明显超出常规权利保障范围的复议及诉讼案件。
因此,在拟定《解释》时,我们着重考虑了法院处理案件、实现有效争议解决、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核心职责,以保障当事人实际权利为出发点,针对证据责任分配、简易诉讼程序运用、判决方法具体化等环节制定了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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