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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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同居类纠纷案件审理要点梳理,兼顾财产权益与未成年子女利益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中提到的“同居”,指的是未婚的男女双方未步入婚姻殿堂而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相较于婚姻关系,同居状态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公开性,并且相关法律条文也相对较少。因此,在处理涉及同居的纠纷案件时,需要在事实调查和法律判断上面对一些独特的挑战和难度。尽管这类案件的绝对数量并不大,但近年来却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需着重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既要依法维护男女双方的财产权益,又要全面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现依据典型案例,对案件审理的思路、裁判的关键点进行归纳、提炼与总结。
目录:
01、典型案例
02、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案例一:涉及同居关系的认定
刘某表示,他在2014年年末与尚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居住在尚某的住所,同时他的居住证也是登记在尚某的住址,在此期间,两人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直到2020年3月,他搬离尚某的住所,两人的同居生活才宣告结束。然而,尚某却坚称,两人之间既没有婚姻,也没有恋爱或同居的关系,他之所以将房产证借给刘某,仅仅是因为刘某的居住证到期后找不到新的地址续办。双方在同居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看法,刘某据此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尚某对此同居关系的事实表示否认。
案例二: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郑某和王某自2006年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两年后,即2008年,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生下了一名女儿。到了2009年,郑某决定将自家的A房屋无偿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不久后,该房屋被出售,所得款项被用来购置了B、C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的产权均登记在王某名下。自此,郑某和王某的主要居住地转移到了B、C两套房屋中。在共同居住期间,郑某额外投入资金购置了D、E、F三处房产,并将这些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随后,D、E、F三套房产相继被出售,所得的2000多万元房款由王某负责保管。到了2020年,双方结束了同居关系,然而在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因此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B、C两套房产以及那笔2000多万元的房款。
案例三: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
2018年12月12日,朱某迎来了女儿的诞生,名为朱某某。朱某坚称周某是朱某某的生物学之父。然而,周某却辩称自己与朱某仅有两次亲密接触,分别是在2018年的2月和3月中旬。因此,周某否认与朱某某有亲子关系,并且坚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为了核实周某是否为朱某某的父亲身份,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亲子关系,并出示了包括与周某的支付宝对话记录,以及周某在其怀孕期间通过支付宝为其支付超过14万元生活费用的相关凭证等证据。
案例四: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辛某与前妻所生之女辛某某正在高中就读,双方曾商定辛某需每月向其支付4,000元抚养金。然而,辛某与王某相识并同居,并于2018年7月诞下一子王某某。目前,王某某与王某一同居住在北京,而辛某并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承诺。双方终止了共同生活后,由于户籍限制,王某某不得不进入私立学校就读。他以教育开支高昂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辛某按照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金,并要求对方补齐之前未支付的抚养金。
在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的获得、管理和使用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界限不明的特点,而购买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的资金来源同样多种多样,这使得在子女抚养方面往往缺乏周全的规划。这种状况给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亲子关系的确认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等争议问题的处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一)确认同居关系难
确认同居状态是解决同居争议的关键,然而,若男女双方对是否构成同居状态持有不同看法,举证责任将落在主张同居关系存在的一方。通常情况下,同居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往往具有私密性,且缺乏公开的文件来证实。即便男女双方确实有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大多数人也不会刻意保留能够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此外,同居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仅有男女朋友之间的同居,还包括夫妻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的情况,这些都使得法院在确认同居关系时面临了一定的挑战。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难
在共同居住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联系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财产的获得途径,可以是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所得,亦或是其中一方独立获取。在财产的打理与分配方面,首先,各财产分别管理,其属性一目了然;其次,财产由双方共同掌管或由一方全权负责,这类似于家庭中共同拥有的财产;再者,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有些财产难以界定,而有些则界限分明。又考虑到,在同居伴侣间,由于关系较为密切,他们在处理和管理共同财产时,往往不会保留相关的票据或凭证;一旦关系出现裂痕,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各自对财产的具体出资情况或投资资金的来源。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不会仅依据双方出资的多少来决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还需综合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等因素。鉴于《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性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显得尤为棘手。
(三)亲子关系确认难
在司法操作中,父母与未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认定主要依据双方的自认以及亲子鉴定报告。然而,在涉及此类争议的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既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又拒绝参与亲子鉴定的情形,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对于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进行证明,而另一方既无反证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然而,关于何谓必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需提供哪些证据以证实亲子关系的存在,需依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此外,在部分案件中,非婚生子女在诉讼过程中年龄已较为成熟,而用以推断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年代久远而难以获取,这些因素均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四)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难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争议,与常规抚养案件相较,显现出独有的复杂性。处理此类抚养权争议时,不仅要评估父母在经济和教育等方面的不同,还需全面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及他们对非婚生子女接纳的态度。有些案例中,父母双方甚至都拒绝承担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这无疑给案件审理增添了难度。审理此类抚养费争议时,法院不仅要评估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而且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依法应被抚养的人,这些因素无疑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额外的挑战。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需首先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同居关系的实际存在。然后,结合双方的共同生活状况、居住时间长短以及财产状况,对财产的属性进行界定。同时,还需考虑财产的投入、登记、占有和使用等要素。最终,从便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在处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的诉讼案件时,一旦确认亲子关系成立,便需依照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普遍准则,同时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独特性,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力求达到积极的社会影响。
(一)审查是否存在同居关系
对男女双方是否有过共同居住的情况进行核实,关键是要确认他们是否保持着相对固定的共同生活模式。在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持有不同看法时,提出共同居住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住所
对于双方是否在同一住所内居住,可以结合如下证据进行判定:
首先,关于居住登记的详情。在现行的基层管理框架中,诸如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通常会对社区内长期居住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这些登记资料通常由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验证,因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居委会所记录的住户信息,对男女双方是否曾在同一住所居住进行初步的推断。然而,必须留意的是,居委会的登记资料更新往往难以确保其时效性的准确性,因此,在评估共同居住的时间时,还需参考其他相关证据。
其次,邻居和朋友们的陈述至关重要。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他们的活动范围并不仅限于住所,可能还涉及到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因此,那些了解他们居住状况的朋友、邻居以及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以及生活区域内的监控录像等东莞万江律师,均可作为判定他们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据。必须强调的是,朋友、邻里以及物业员工等人的陈述或许带有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将他们的证词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全面分析并准确判断同居关系的性质。
第三,需关注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支付状况。在此期间,男女双方不可避免地会购置日常用品,并承担水电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开销,从而产生相应的账单。若主张双方有共同居住事实的当事人,可以出示自己为共同生活所支付上述费用的相关凭证。通常情况下,多份缴费凭证能够反映出一定的连续性和时间跨度,因此,这些凭证也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事实的关键证据。
2.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或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
本文所讨论的同居关系,系指男女双方因情感纽带而共同居住的情形,因此必须核实他们是否以夫妻或恋人身份共同生活,以及他们是否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上述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然而,随着智能设备的广泛使用,大众普遍采用图片和视频来记录日常生活,或借助社交平台进行沟通。因此,若男女双方以情侣身份长期共同居住,往往会有能够证实他们曾有过亲密关系的照片、视频以及聊天记录等资料。这些电子资料对于判断共同居住的男女是否以夫妻或情侣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起到了关键性的证明作用。
在案例一里,刘某请求小区保安出庭作证,以证实两人频繁一同出入小区,并常穿着睡衣在小区内漫步。此外,他还出示了相关的生活费用缴纳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明材料。经法院审理,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两人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共同生活,刘某与尚某之间形成了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甄别
在共同居住期间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通常来说,若有明确的约定则应遵从该约定;若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各自赚取的收入、继承或接受的财产以及个人生产、经营、投资的所得,应归各自所有;至于那些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难以区分的财产,则需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1.审查财产能否区分
在财产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对同居期间所获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综合考虑物权登记、实际出资等因素。对于判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可区分的标准,必须严格掌握,通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共同支配、管理财产。
在情感、经济上联系较为紧密。
男方在外地从事职业,女方则全身心投入家庭照料,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由一方负责管理。当然,这里所说的财产并未明确划分,是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状况。在许多情况下,尽管可以认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总体上是可分的,但在某些特定财产的购置或投资方面,若双方有共同行为,那么处理时仍需视为共有财产。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双方在获取财产方面的贡献、对共同生活的付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有无子女、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时长以及参与经营的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妥善处理。
在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否则应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2.特殊财产的性质认定
在司法操作中,常常出现男女双方就共同居住期间所购买的车辆、房产等资产提出分割要求。在处理这些资产的分割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产权登记信息进行财产划分,而应当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物权登记以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细致的区分。
(1)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需深入分析当事人在购买物品时的真实意图、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关键要素,进而做出全面评估。具体操作可依据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针对动产,比如汽车,一旦出资方购买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需要综合考虑汽车的价值、双方的经济状况、日常的消费习惯以及车辆购买的时间等因素,以此来判断出资方是否存在赠与的意图。
其次,针对不动产,尤其是房产这类资产。一旦出资方购买并登记在他人名下,鉴于房产价值普遍较高,这种做法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行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若双方均有所出资,必须依据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愿来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同时还要考虑到是否存在一方因政策限制而难以进行登记等特殊情况。
在案例二里,尽管B、C两套房产的登记所有权属于王某,然而鉴于购房资金主要出自郑某之手,并且房屋购买后主要用于郑某、王某及其女儿共同居住,再加上2000万元现金并非单方面所有,因此,这两套房产以及这笔钱款仍应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在共同居住期间,若男女双方购置的财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该财产将被视为共有。若财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即表明双方已对各自的财产份额达成协议,分割财产时将直接依据登记的份额进行实物分配或折价处理,出资多少等不再作为考量因素。反之,若财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则财产的分割需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多少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三)确定亲子关系
在处理因共同生活而引发的子女身份认定争议时,父母与未婚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认定,主要依据双方的自述以及亲子鉴定报告;然而,若有一方否认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且拒绝参与亲子鉴定,那么将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定。通常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曾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并且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那么可以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在证据的审查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男女双方聊天记录
女方一旦怀孕,双方往往会对相关事宜进行频繁的沟通与交流,而这些最初的对话记录便可能成为判定男方与胎儿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关键凭证。这些记录可能源自微信、QQ、支付宝等社交平台,亦或是电话通话的录音资料。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必须重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对于微信、QQ、支付宝等平台的聊天记录,应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原件以便核对。除此之外,女方大概的怀孕时期也可以通过查阅聊天记录等资料来进行确认。
2.出生医学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确认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及办理出生登记的法定医疗文件,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以及《上海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申领此证明的个人,签发单位需核实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在此情形下,若《出生医学证明》中注明的婴儿父亲系案件涉及的男性当事人,那么这份《出生医学证明》便能够作为确立亲子关系的核心凭证。
3.孩子出生前后的相关记录
孩子降临之际,男方通常会选择陪伴在侧。孩子诞生之后,男方及其家庭还会对孩子和女方进行探访与照料,并常常留下有关孩子的影像资料。与此同时,在孩子出生的前后阶段,男方或许会向女方进行资金转账,或是购置母婴用品以及相关的医疗开销。若在双方之间出现此类经济交流,这些记录同样能够作为确认男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有力凭证。
在案例三中,周某虽然声称自己与朱某某并无亲子关系,并且辩称向朱某支付生活费用仅仅是因为两人是情人,然而他并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周某自己承认与朱某发生关系的具体时间,以及朱某怀孕期间与周某的对话记录和转账记录,法院最终判定周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四)对抚养问题的特殊考量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享有同等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侵害或区别对待。故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判定及抚养费用标准的设定过程中,大可参照婚生子女的处理方式,具体可参考我院《抚养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然而,仍需关注若干特殊因素。
1.男女双方及家庭的接受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当事人双方尚未步入婚姻殿堂,有时是由于意外怀孕,因此,双方及其家庭对于孩子的接纳程度可能不高,甚至可能出现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责任的现象。在多数案例中,当非婚同居的男女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直接抚养权时,孩子往往还处于幼年时期,对他们的照顾需求尤为精细和周到。若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提供照顾,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大有裨益。在决定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时,我们必须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最高准则,不仅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还要评估男女双方家庭对子女接纳的程度。除此之外,一旦抚养权争议出现,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已与他人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必须特别关注其配偶对孩子接纳的态度。
2.考虑其他法定被抚养人的权益
在一些案例中,共同生活的其中一方或许已经拥有了其他孩子。依照法律条文,父母对子女负有养育责任,这其中包括了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因此,在决定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时,必须评估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全面考虑如何保障其婚生子女及其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需求,不能仅仅机械地依据收入水平的20%-30%来直接确定抚养费用。
3.抚养费的追索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有责任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自子女诞生之日起,父母便负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若父母中的一方未曾履行过抚养职责,子女有权向该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要求支付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用,同时也可以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抚养费用提出一并主张。一旦亲子关系得到确认,非婚生子女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未曾支付抚养费用的父亲或母亲追讨相应的抚养费用。
在案例四中,尽管王某某目前的教育开销较大,然而考虑到其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同时为了确保辛某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我们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将王某某的抚养费定在每月4,000元。辛某未能全额缴纳王某某的抚养金,因此对王某某提出的追偿抚养费的要求给予了肯定。然而,王某某在接受教育前并未遭遇教育费用过高的困扰,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的追加支付,经过考虑后决定按月支付2,000元。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审判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涉及非婚同居的纠纷案件相关议题。诸如涉及亲子关系否认的问题、亲子关系被否认后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一方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如何进行分割等,由于相关案件数量不多且案情复杂,本文并未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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