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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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结算协议引发的工程款付款纠纷,管辖法院咋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建设工程结算协议引发的工程款项支付争议,应交由工程实施地的法院进行独占性审判。
——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工程结算协议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所签署的协议。若双方在工程款支付上产生争议,其根本的法律关系依然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若当事人就此争议提起诉讼,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陈某林在2021年5月与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一项《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对太原市某项目主楼等建筑结构的施工任务。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工程款项的结算,最终确定工程总金额为一定数额,而尚有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随后,梓某工程公司与陈某林达成协议,签署了《二次结构结算说明》东莞万江律师,将工程总价降至相应金额,并商定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完成款项的清偿。然而万江律师,至诉讼提起时,梓某工程公司尚欠陈某林工程款一定数额。因此,陈某林决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梓某工程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其相应利息。杏花岭区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已无异议,且双方已完成结算,形成了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关系与不动产的物权争议无关,因此不涉及专属管辖的适用。基于此,该院认定自身不具备对该案件进行管辖的权力。
2022年11月1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发布(2022)晋0107民初4336号民事裁定,决定将此案转交给被告梓某工程公司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而,盐湖区法院认为这一移送行为存在不当,遂向上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指定案件管辖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2023)晋民辖122号民事裁决,明确指出该案件将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本案例的争议核心在于:陈某林提起诉讼,要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关于此案应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以下类型的案件应归本条所指定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首先,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诸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争议、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等,均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在本案中,陈某林与梓某工程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明确了陈某林负责太原市某项目主楼等工程的施工工作,从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次结构结算说明》是在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双方对合同相关事宜进行梳理并完成工程款项结算的文件。这两份协议都是围绕涉案项目的施工和工程款支付而制定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陈某林依据前述协议对梓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等,这起案件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涉案工程的具体位置在杏花岭区,陈某林选择向杏花岭区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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