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酒店采购雕塑提升档次却摊上官司,侵犯著作权风险几何?

时间:2025-08-07 00: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酒店通过布置艺术作品、打造主题客房等手段吸引顾客的同时,若采用未经授权或授权链不完整的著作权作品,便可能引发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风险。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王碧蕾 丛晓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为吸引消费者入住

采购一批雕塑提升酒店档次

竟被起诉摊上官司

这究竟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是一位雕塑领域的艺术家,他所创作的雕塑作品屡获殊荣,并被众多博物馆纳入收藏。在2015年的2月份,郑某完成了一座名为A的雕塑,而到了同年8月,该作品迎来了它的首次公开展示。

2023年5月,郑某注意到深圳B酒店大堂摆放了一座雕塑。经过仔细比对,郑某觉得这座雕塑与A雕塑极为相像,于是将B酒店告上法庭。他要求法院维护A雕塑的展览权和署名权,并下令B酒店立刻停止使用并销毁那座雕塑。此外,他还要求B酒店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在内的共计505万元。

B酒店提出抗辩,指出大堂展示的雕塑系由C供应商所购入,酒店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鉴别其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此外,酒店在接到郑某的书面通知后,已及时将雕塑移除,并无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意图。

法院审理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关于B酒店是否侵犯了郑某的展示权问题。展示权涉及的是公开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力。在此,首先需要指出的是,A雕塑在创作阶段及表现形式上,充分展现了创作者的个人选择与判断,其元素的选择、布局以及塑造均显现出较高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再者,郑某提供的资料证实,该艺术品已对外公布,B酒店有机会接触到A雕塑。该雕塑被放置于B酒店的大厅中,使得进入酒店的顾客能够直接看到它,从而实现了公开展示。这一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A雕塑的展览权。最终,尽管酒店大堂所展示的雕塑是由C供应商所提供,然而B酒店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其在展示该雕塑过程中已尽到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换句话说,该雕塑是否经过授权生产,是否拥有合法的来源,B酒店并未给出证明。因此,B酒店的行为构成了对郑某对A雕塑展览权的侵犯。

关于B酒店是否侵犯了郑某的署名权这一问题,署名权指的是作者在作品上标注自己身份和名字的权利,它是著作人的人身权利之一。考虑到B酒店展出的涉嫌侵权雕塑仅作为装饰品置于大厅,其目的在于装饰而非彰显作品的艺术展览价值或作者的个人身份,因此,B酒店并未侵犯郑某的署名权。

B酒店需对自身应负的义务负责。该酒店侵犯了郑某的展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然而,郑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因侵权遭受的具体损失或B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采取了法定赔偿的判定方式。经过全面考量郑某的名声大小、作品类别、创新程度、为阻止侵权所承担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B酒店在主观上的过失程度等众多因素,法院决定判令B酒店向郑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B酒店需即刻停止对涉案侵权雕塑的使用和销毁行为,并需向郑某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作为赔偿。该裁决已经正式生效。

鹏法君说法

消费者审美水平日益提高,部分酒店为吸引顾客,常采用布置艺术藏品、打造特色客房等手段。然而,若在此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授权或授权链不完整的著作权作品,便可能面临侵犯著作权人的风险。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未经允许使用了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构成必要条件。在本案中,B酒店在其经营场所展出了郑某的创作品。无论其主观意图是何,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对展览权的侵犯。同时,B酒店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B酒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法院特别指出,经营者在进行任何“借鉴他人创意”的活动时,必须坚守“先获得授权、再行使用”的基本原则。在布置经营场所的艺术品时,必须履行核实所有权文件、定期检查授权状态、排查是否与知名作品极为相似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著作权调查。对于那些难以确认版权的高风险作品,建议采取“有疑慎用”的策略。商家需确保合作渠道的正规性,优化采购环节,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合法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指的是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手段,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数份的权限。

(六)发行权是指拥有将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件通过出售或赠与等手段向公众进行传播的权限。

(七)所谓出租权,是指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暂时使用视听作品或计算机软件的原始版本或副本,但计算机软件若非出租的主要对象则不在此列。

(八)此权利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其复制品的公开展示;它是允许人们公开展示这些艺术作品的权力。

表演权,指的是公开呈现作品,以及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权限。

放映权是指利用放映机、幻灯机等现代技术设备,对美术、摄影、视听等作品进行公开展示的权限。

广播权涉及通过有线或无线途径公开播送或转播作品,亦包括利用扩音器或其他传递声音、图像的类似设备向公众播送广播内容的权利,但此权利不涵盖本款第十二条所提及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途径向公众提供作品,并允许公众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是指通过摄制视听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内容固定于某种媒介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对原有作品进行改动,进而创造出具有创新性的全新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翻译权,指的是将某一语言文字的作品转化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能力。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部分内容,通过挑选与编排,融合成新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持有人有权授权他人实施前述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权利,且有权根据协议或法律规定收取相应的报酬。

著作权拥有者有权将本款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权利整体或部分进行转移,同时,根据双方协议或法律规定,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五十二条涉及以下侵权行为者,需依具体情形,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进行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若未获得合作作者的同意,擅自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视为个人独立创作的成果予以发表。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若以展示、制作视听作品等手段利用作品,或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手段处理作品万江律师,本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不在此限。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不得擅自出租其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件,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若未获得表演者的授权,擅自进行其现场表演的直播或公开传播,亦或是对其表演进行录制的行为。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若发生侵犯著作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行为,侵权者需依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非法所得进行赔偿;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者的非法所得难以估算,可参照该权利的使用费来决定赔偿金额。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且情节严重者,赔偿金额可在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

权利所有者的实际遭受的损失、侵权者的非法所得、以及权利使用费难以估算的,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五百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的赔偿判决。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若权利人已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而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簿、资料等关键证据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法院有权要求侵权人提交相关账簿、资料等;若侵权人未提交或提交了虚假的账簿、资料等,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金额。

在处理著作权争议案件时,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要求,针对侵权复制品,在非特殊情况下东莞万江律师,需下令予以销毁;对于制作侵权复制品所用的原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同样需下令销毁,且不提供任何赔偿;或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下令禁止这些材料、工具和设备流入市场,同样不提供赔偿。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